联合国安理会第743号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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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安理会第744号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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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理事会,
重申其1991年9月25日第713(1991)、1991年11月27日第721(1991)、1991年12月15日第724(1991)、1992年1月8日第727(1992)和1992年2月7日第740(1992)号决议,
注意到1992年2月15日和19日秘书长根据安全理事会第721(1991)号决议提出的进一步报告和该决议中所提1991年11月26日南斯拉夫政府关于在南斯拉夫建立维持和平行动的请求,
特别注意到秘书长认为已经具备可以及早部署联合国保护部队的条件,并欢迎他关于立即建立该部队的建议,
表示感谢秘书长和他的南斯拉夫问题特使为取得有助于部署联合国保护部队的条件作出贡献,并且继续为此努力,
对于如同第713(1991)号决议所确定的,南斯拉夫局势仍然构成对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威胁,表示关切,
回顾安理会根据《联合国宪章》负有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主要责任,
并回顾《宪章》第二十五条和第八章的规定,
再次赞扬欧洲共同体及其成员国在参加欧洲安全和合作会议国家的支持下,通过召开南斯拉夫问题会议,包括会议内建立的机制,为确保和平政治解决所作的努力,
深信联合国维持和平计划的执行,将协助南斯拉夫问题会议实现和平政治解决,
1.核可秘书长1992年2月15日和19日根据安全理事会第721(1991)号决议提出的进一步报告;
2.决定在其权力下,按照上述报告及联合国维持和平计划,建立一个联合国保护部队,并请秘书长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尽早部署该部队;
3.决定依照下文第4段建立该部队,以执行秘书长报告第30段内的建议;除非安理会继后另有决定,第一期定为十二个月;
4.请秘书长立即部署该部队可提供协助的小组人员,以制订尽早全面部署该部队的执行计划,供安理会核准,并编制出预算,这些工作将尽量利用南斯拉夫各方所作的贡献以抵减其费用,并用所有其他方法确保以最高的成本效益最有效率地执行业务;
5.回顾根据联合国维持和平计划第1段,该部队应为一过渡性安排,以便为谈判全面解决南斯拉夫危机创造必要的和平与安全条件;
6.因此请秘书长酌情,但至少每六个月,就和平政治解决的进展情况和当地局势向安全理事会提出报告,并在本决议通过后两个月内,提出关于该部队建立情况的第一次报告;
7.为此,决心不迟延地审查秘书长有关该部队的报告中可能提出的任何建议,包括其任务的期限在内,并作出适当决定;
8.促请各方和其他有关方面严格遵守1991年11月23日在日内瓦以及1992年1月2日在塞拉热窝签订的停火协定,并在执行维持和平计划时无条件地全面合作;
9.要求各方和其他有关方面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联合国派出人员和欧洲共同体监测特派团成员的安全;
10.再次要求南斯拉夫各方同南斯拉夫问题会议充分合作,以期按照欧洲安全和合作会议的原则达成政治解决,并重申联合国维持和平计划及计划的执行绝对无意预断政治解决的条件;
11.在同一框架内决定,第713(1991)号决议第6段实施的禁运不适用于纯供该部队使用的武器和军事装备;
12.请所有国家对该部队提供适当的支助,特别是允许并便利该部队的人员和装备过境;
13.决定继续积极处理此案,直到达成和平解决。
第3055次会议一致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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