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897号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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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理事会,
回顾其1992年1月23日第733(1992)号决议及以后所有有关决议,
重申1993年11月18日第886(1993)号决议中决定将第二期联索行动维持到1994年5月31日,
审议了秘书长1994年1月6日的报告(S/1994/12),
强调安理会重视索马里各方真诚履行它们承诺的一切义务和协议,再次申明1993年1月8日在亚的斯亚贝巴签署的《总协定》和1993年3月27日签署的《索马里民族和解会议第一届会议的亚的斯亚贝巴协定》(简称《亚的斯亚贝巴协定》)构成解决索马里问题的基础,
铭记按照《联合国宪章》尊重索马里的主权和领土完整,并确认索马里人民负有建立可以维持的国家政治机构和重建国家的根本责任,
严重关切关于索马里各派别重新武装和索马里某些区域正在集结部队的报道,
谴责在索马里继续发生的战斗和抢劫事件,特别谴责是对从事人道主义和维持和平工作的人员施加暴力和武装攻击的行为,
强调所有各方解除武装对于实现索马里的持久和平与稳定至关重要,
向在索马里服务期间被杀或受伤的若干国家的维持和平人员和人道主义工作人员致敬,并在这方面再次强调安理会重视在索马里全境从事人道主义救济和维持和平工作的联合国人员及其他人员的安全,
确认索马里人民成立代表性的地区委员会和区域委员会以及一个过渡时期全国委员会至关重要,而重建警察部队和司法制度则对恢复全索马里的公共秩序至为重要,
欣见亚的斯亚贝巴第四次人道主义会议所作的种种努力,并重申国际社会承诺帮助索马里人民达成政治和解和重建,
还欣见索马里各方的代表进行了政治接触和协商,以期设法解决各方之间的未决事项和争端并促进政治和解进程,
赞扬并支持国际和区域组织及会员国,特别是在该区域的组织和会员国,目前继续进行外交努力,协助联合国努力说服索马里各方达成政治解决,
重申目标,即第二期联索行动应在1995年3月以前完成任务,
确定索马里局势继续威胁和平与安全,并考虑到索马里的特殊情况,尤其是无政府状态,并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
1.欢迎秘书长的报告(S/1994/12);
2.核可秘书长特别在其报告第57段中提出的关于维持第二期联索行动的建议,并将任务规定修订如下:
(a)鼓励和协助索马里各方执行《亚的斯亚贝巴协定》,特别是各方合作努力实现解除武装并遵守停火;
(b)保护重要港口和机场以及重要的基本设施,并保障对提供人道主义救济和协助重建工作至关重要的交通线路;
(c)继续努力向全国一切需要援助的人民提供紧急人道主义救济;
(d)协助整顿索马里的警察和司法系统;
(e)帮助遣返和重新安置难民和流离失所的人;
(f)并协助索马里目前展开的政治进程,该进程应最终导致成立一个民选政府;
(g)保卫联合国及其机构以及提供人道主义救济和协助重建工作的非政府组织的人员、设施和设备;
3.授权逐渐裁减第二期联索行动,使其人数减至22000以下,外加必要的辅助人员,此一人数应在下一次延长任务期限时进行审查;
4.在这方面,强调亟需使第二期联索行动掌握必要的物质手段和军事物资,使其能有效地履行职责并在遭受武装攻击时有效地保卫其人员;
5.还核可将国际重建资源优先用于正在恢复安全的区域和准备与国际社会合作按照亚的斯亚贝巴第四次人道主义会议的《宣言》制订秘书长报告第23和第24段所载发展优先次序的索马里地方机构;
6.强调安理会重视扫雷工作,并请秘书长确保在情况允许的地区尽快开始扫雷行动;
7.呼吁索马里所有各方同第二期联索行动充分合作,并遵守它们作出的停火安排和其他承诺;
8.要求索马里所有各方不要对在索马里从事人道主义或维持和平工作的人员作出任何恫吓或暴力行为;
9.重申各国有义务充分执行第733(1992)号决议第5段中禁止向索马里运送任何武器和军事装备的规定;
10.赞扬秘书长、秘书长特别代表以及第二期联索行动人员努力改善索马里人民的状况并鼓励政治和解、恢复和重建进程;
11.感谢已经或表示愿意向第二期联索行动派遣部队或提供后勤或其他援助的会员国,并鼓励有此能力的会员国紧急派遣部队和文职人员并提供装备及财政和后勤支援,以加强第二期联索行动执行任务的能力;
12.还感谢提供人道主义援助或支助索马里司法方案的国家,并鼓励紧急地进一步作出此种贡献;
13.请秘书长同非洲统一组织和阿拉伯国家联盟协商,考虑与索马里各方建立联系,以期协商订出执行《亚的斯亚贝巴协定》的时间表,包括以在1995年3月之前完成这个进程为目标;
14.又请秘书长,视局势需要,无论如何在1994年5月31日以前尽早及时向安理会提出一份关于索马里局势以及本决议执行情况的报告;
15.决定继续积极处理此案。
第3334次会议一致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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