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956号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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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安理会第955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956号决议
1994年11月10日
联合国安理会第957号决议
本作品收录于《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决议
1994年11月10日
第956(1994)号决议


安全理事会

回顾联合国宪章》建立国际托管制度的第十二章,

意识到宪章》第八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安理会对战略性地区的责任,

回顾其1947年4月2日第21(1947)号决议,其中核可关于前日本委任统治岛屿、后来称为太平洋岛屿托管领土的《托管协定》,

注意到《托管协定》指定美利坚合众国为托管领土的管理国,

念及《托管协定》第6条,按照《宪章》第七十六条,规定管理国除其他外,有义务促进托管领土居民朝向适合托管领土及其人民的特殊情况和有关的人民自由表达的意向的自治或独立发展,

意识到管理国和托管领土代表,为此目的,于1969年开始谈判,结果缔订了关于帕劳的《自由联合协约》,

欣见帕劳人民已自由行使其自决权,在托管理事会视察团观察下,经全民投票,核可新的《地位协定》,除全民投票外,正式组成的帕劳立法机关也通过决议核可的《地位协定》,从而自由表达他们希望终止帕劳的托管领土地位的意愿,

注意到托管理事会1994年5月25日第2199(LXI)号决议,

决定鉴于新的帕劳《地位协定》于1994年10月1日生效,《托管协定》的目标也完全达到,《托管协定》已停止对帕劳适用。


第3455次会议一致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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