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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0部分 内陆国出入海洋的权利和过境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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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部分 闭海或半闭海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0部分 内陆国出入海洋的权利和过境自由 第11部分 “区域”

第10部分 内陆国出入海洋的权利和过境自由

第一二四条 用语

  1.为本公约的目的:

   (a)“内陆国”是指没有海岸的国家;

   (b)“过境国”是指位于内陆国与海洋之间以及通过其领土进行过境运输的国家,不论其是否具有海岸;

   (c)“过境运输”是指人员、行李、货物和运输工具通过一个或几个过境国领土的过境,而这种通过不论是否需要转运、入仓、分卸或改变运输方式,都不过是以内陆国领土为起点或终点的旅运全程的一部分;

   (d)“运输工具”是指:

    (1)铁路车辆、海洋、湖泊和河川船舶以及公路车辆;

    (2)在当地情况需要时,搬运工人和驮兽。

  2.内陆国和过境国可彼此协议,将管道和煤气管和未列入第1款的运输工具列为运输工具。

第一二五条 出入海洋的权利和过境自由

  1.为行使本公约所规定的各项权利,包括行使与公海自由和人类共同继承财产有关的权利的目的,内陆国应有权出入海洋。为此目的,内陆国应享有利用一切运输工具通过过境国领土的过境自由。

  2.行使过境自由的条件和方式,应由内陆国和有关过境国通过双边、分区域或区域协定予以议定。

  3.过境国在对其领土行使完全主权时,应有权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确保本部分为内陆国所规定的各项权利和便利绝不侵害其合法利益。

第一二六条 最惠国条款的不适用

  本公约的规定,以及关于行使出入海洋权利的并因顾及内陆国的特殊地理位置而规定其权利和便利的特别协定,不适用最惠国条款。

第一二七条 关税、税捐和其他费用

  1.过境运输应无须缴纳任何关税、税捐或其他费用,但为此类运输提供特定服务而征收的费用除外。

  2.对于过境运输工具和其他为内陆国提供并由其使用的便利,不应征收高于使用过境国运输工具所缴纳的税捐或费用。

第一二八条 自由区和其他海关便利

  为了过境运输的便利,可由过境国和内陆国协议,在过境国的出口港和入口港内提供自由区或其他海关便利。

第一二九条 合作建造和改进运输工具

  如果过境国内无运输工具以实现过境自由,或现有运输工具包括海港设施和装备在任何方面有所不足,过境国可与有关内陆国进行合作,以建造或改进这些工具。

第一三O条 避免或消除过境运输发生迟延或其他技术性困难的措施

  1.过境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避免过境运输发生迟延或其他技术性困难。

  2.如果发生这种迟延或困难,有关过境国和内陆国的主管当局应进行合作,迅速予以消除。

第一三一条 海港内的同等待遇

  悬挂内陆国旗帜的船舶在海港内应享有其他外国船舶所享有的同等待遇。

第一三二条 更大的过境便利的给予

  本公约缔约国间所议定的或本公约一个缔约国给予的大于本公约所规定的过境便利,绝不因本公约而撤消。本公约也不排除将来给予这种更大的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