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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日耳曼条约/第八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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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
惩罚
圣日耳曼条约
第八部 赔偿
中华民国9年(1920年)6月18日
1920年6月18日
第九部
财政条款

第一段 普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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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七十七条 协商及参战各政府。今宣言奥国及其各联盟使协商及参战各政府及其国民因奥匈国及其各联盟之侵略以致酿成战争之结果所受损失与损害。奥国承认由奥国及其各联盟担负责任。

  第一百七十八条 协商及参战各政府。承认奥国之财源。现在不足完全赔偿。所有是项损失与损害。缘计及此种财源。行将永远减少。其减少之故。发生于本约其他各规定。

  然协商及参战各政府。要求奥国在下指条件范围内所应担任赔偿者。凡协商及参战各国之普通人民及其财产。在协商或参战各国中之每国对奥战争时期内。因奥国陆上海上及空中侵略所受之一切损害。以及大槪在附款一内所定之一切损害。

  第一百七十九条 上述应由奥国赔偿之损害。其总数由协商间之委员会决定之。该委员会称为赔偿委员会。其组织形式与权限。载明左项及二至五各附款。此委员会。即对德条约第二百三十三条所载之委员会。因适用本约而发生之各种特别问题。有如下列之变更。则当组织专股。此专股除由赔偿委员会授以审为适当之权力外。祇有发言权。

  该委员会应审察各项要求。并畀奥国政府得有使人听闻之公道机会。

  该委员会应协定一种付款条目。豫定自一九二一年五月一日起三十年内。经该委员会之衡量。于假定德国能交付委员会核定。向德国及其各联盟提出要求总额内之数后。指定应由奥国履行债务部分之时期及方法。傥于上述时期内。奥国未能履行

  其义务。则凡未付之馀款。可任该委员会之意。展缓数年。否则由协商及参战各政府决定方法。按照本约本部所载手续处理之。

  第一百八十条 赔偿委员会。应于一九二一年五月一日以后。随时审察奥国之财源与能力。幷于畀奥国代表得有使人听闻之公道机会。以后可任意展缓日期。幷变更第一百七十九条所定之付款形式。但非得有代表在该委员会之数国政府特别许可。不得取消任何部分。

  第一百八十一条 奥国应照赔偿委员会所定之分期交付及办法。(用现金商品船只及有价值之物或用他物)于一九一九年一九二○年间及一九二一年之最初四个月间。偿付委员会所定合理之数。一九一八年十一月三日停战以后。各占领军之费用。应在此数内首先提偿。又食物及原料之供给。为协商及参战领袖各国政府所审视。为使奥国能尽赔偿义务所必需。亦可得各该政府之许可。即在该数内扣除。馀作为清算赔款之用。奥国更应照附款二第十二节(三)款之规定。交存证券。

  第一百八十二条 奥国更允将其经济财源。如附款三附款四及附款五所载。关于商船关于物质上之恢复及原料。直接用于赔偿之途。但由奥国按照各该附款所移之财产及所费之人工之价值。应依各该附款所定办法估计。记入奥国存款帐内。扣算前项各条所载之义务。

  第一百八十三条 陆续分期交付之款。其中包含为满足上述要求。由奥国所付以前各条所载之数。应依协商及参战各政府先期决定之比例。幷依据公道办法及每国之权利分配之。

  为此项分配起见。第一百八十九条与附款三附款四及附款五所指存款之值。应与该年内用现金付款之法。同样计算。

  第一百八十四条 除上述付款外。奥国应依照赔偿委员会所定之手续。用现金返还被夺被劫或被没收之现金。又凡在属于奥国或其各联盟领土内或至本约完全履行时。仍属于奥国。或其各联盟之领土内可以证明曾经被夺被劫或被没收之牲畜与各种物品及抵押品。奥国亦应一律返还之。

  第一百八十五条 以上第一百八十四条所载之返还。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一条及第一百八十二条所载之交付款项及物品。奥国政府担任立即施行。

  第一百八十六条 奥国政府承认第一百七十九条所载之委员会。可由协商及参战各政府。依照附款二组织之。并绝对承认该委员会握有本约所畀之权利及权力并执行之。

  奥国政府。应供给该委员会所必须之关于财政状况与财政经营以及关于奥国及其人民之财产生产力原料与制造品之屯积曁通常出产之一切消息。并供给由该委员会审为必要知悉之关于一九一四年至一九一九年战争军事行动一切消息。

  该委员会之会员及其认可之代理人。奥国政府应畀以一切权利特典。与各友邦正当委任之外交官在奥国享受者同。

  奥国更允筹给该委员会及该委员会所雇职员之薪水及费用。

  第一百八十七条 任何法律条例与命令。可使此种规定发生完全效力所必要者。奥国担任通过之颁布之。并保持其有效。

  第一百八十八条 本约本部之规定。不适用于本约第十部(经济条款)第三段及第四段之各规定。

  第一百八十九条 左列各项。应记入奥国关于赔偿义务之存款帐内。

  (甲)本约第十部(经济条款)第三段及第四段所载最后确定。应归奥国之任何馀款。

  (乙)第九部(财政条款)及第十二部(海口水道及铁路)载因各种让渡所负奥国之一切款项。

  (丙)本约所载之所有权权利让与权或他种利益之任何移转。经赔偿委员会审定。应记入奥国存款帐内之一切款项。

  然按照本约第一百八十四条所履行之返还。无论如何。不能记入奥国存款帐内。

  第一百九十条 奥国海底电线之让渡。如本约并无专款。由附款七规定之。

附款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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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左列各类之全部损害。按照上述第一百七十八条。得向奥国要求赔偿。

  (一)凡因各种战争行为。(包含在陆上海上或从空中之轰击或他种攻击、凡是项战争之直接结果、与无论何处双方交战国发生战事行为之结果均在内、)致使普通人民本身受伤或死亡。所有此种伤者亡者之倚赖者所受之损害。

  (二)凡因奥国或其各联盟。在不论何处发生残暴侵害或虐待行为。(包含因被监禁放逐拘留或撤退以及暴露海中或强迫作工之结果、对于生命上或卫生上所受之伤害均在内、)所有被害之普通人民所受之损害。以及此项被害者之倚赖者所受之损害。

  (三)凡因奥国或其各联盟在各该本国领土内或占领地内或侵入地内。对于卫生上工作力上或对于荣誉上有一切伤害行为。所有被害之普通人民所受之损害以及此项被害者之倚赖者所受之损害。

  (四)俘虏因被各种虐待所受之损害。

  (五)凡损害之及于协商及参战各国人民者。如在战时被害之军人。(包含陆海军或航空人员)不论残疾受伤疾病或衰弱以及此项被害者之倚赖者。应给同样性质之养老金及赔偿金。其所负协商及参载各政府款项之总数。应以此种养老金及赔偿金本金之值。为每一协商及参战政府在本约实行之日计算。即以一九一九年五月一日法国所施有效之比例为依据。

  (六)俘虏及其家属或倚赖者由协商及参战各国政府供给之救助费用。

  (七)奉动员令者或随军服务者之家属及倚赖者由协商及参战各国政府给予之津贴。在有战事时每一历书年度所负该项人员款项之总数。应为每一协商及参战政府计算。即以法国在该年分内所适用于此项性质之付款平均比例为依据。

  (八)普通人民因被奥国或其各联盟强迫作工而无公正报酬所受之损害。

  (九)任何协商或参战国或其人民之一切财产。(除陆海军建筑物及材料外)不论其置在何处被夺被劫被损或为奥国或其各联盟在陆上海上或从空中之行为所毁坏。因此所受之损害。或直接因战争或任何战事行为之结果所受之损害。

  (十)奥国或其各联盟以征收与罚款或其他类似之勒索形式对于普通人民所加之损害。

附款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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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第一百七十九条所载之委员会。应称为赔偿委员会。下列各条中。简称为委员会。

第二节

  此委员会之委员。应由美国、英国、法国、义大利、日本、比利时、希腊、波兰、罗马尼亚、塞尔维亚、克鲁特斯拉文尼及赤哈指派。美国、英国、法国、义大利、日本及比利时。应各派委员一人。其他五国。应在下列第三节第三项所指条件范围内。指派公共委员一人。同时并派副委员一人。遇委员疾病或不得已不能到会时。由副委员代理。但在平时。副委员祇可到会。并无参预权。

  无论何时。上述五数以上之委员。无参预委员会会议及投票表决之权。美英法义之委员。无论何时均有此权。比利时委员。无论何时除下述者外均有此权。日本委员。遇讨论关于海上损害问题时。则有此权。上指其他五国之公共委员。遇讨论关于奥大利匈牙利或布尔加利亚问题时。则有此权。

  在委员会有代表之各政府。得于十二个月之前先期通吿委员会。并自最初通吿之日起算在第六个月中批准者。有退出委员会之权。

第三节

  其他协商及参战各国之可有关系者。祇于审查或讨论各该国之要求及利益时。得指派委员一人出席为襄理员。但无投票权。

  为履行第一百七十九条委员会当组织之专股。应包括以下各国。即美国、英国、法国、义大利、希腊、波兰、罗马尼亚、塞尔维亚、克鲁特斯拉文尼、赤哈之代表。此项组织。绝无豫测任何要求之许可。该专股投票时。美国英国法国及义大利之各代表。每人应有两权。

  上指其他五国之代表。应照本附款第二节所指条件范围内。指派一公共委员。出席于赔偿委员会。此委员之任期为为一年。应在上指五国之每国人民中依次选派。

第四节

  任何委员副委员或襄理员。如遇死亡辞职或召回时。应尽速指派继任者一人以继承之。

第五节

  委员会应在巴黎设立永久办事所。于本约实行后。如能在一最短时期内开会。即在巴黎召集第一次会议。以后之开会。即以该委员会视为便于最迅速履行其责任所必要之地方及时间举行之。

第六节

  委员会于第一次开会时。应就上述各委员中选举会长一人。副会长一人。其任期为一年。再被选时可再当选。如于一年期内会长或副会长之职位遇有虚悬时。委员会应即就该期之未满时期。补行选举。

第七节

  委员会得有权委派执行职务所需之一切必要职员办事员及雇员。并定其酬金。幷组织专股或各股。其股员不必定须委员会会员。又为履行责任起见。采用必要之一切执行方法。并授各职员各办事员暨专股及各股以权力暨随意行事权。

第八节

  委员会所有讨议事件。除在特别时机为特别理由另有规定外。应守秘密。

第九节

  委员会对于关系奥国偿付能力之任何问题。若经奥国政府之请求。应于随时所定期内。听受奥国所提出之一切证据及辩论。

第十节

  委员会应考量各种要求。并予奥国政府以使人听闻之公道机会。但该政府无论如何。不得参预委员会之决议。常委员会审视奥国各联盟利益有关系时。应予以同样之机会。

第十一节

  无论何种之特别法典或法例。并无论何种关于豫审或诉讼手续之特别规则。委员会均不受束缚。但应以正义公平与诚信为指归。委员会之决议。应遵从在一切案件中得以适用之同一原理及规则。委员会应规定关于各种要求证据方法之规则。委员会得使用任何确当之计算方法。

第十二节

  委员会应有本约所畀之一切权能。并执行本约所授之一切职务。

  委员会关于本部所述全部赔偿问题。有广大之监管权及办理权。并有解释条款之权。委员会依本约之规定。系由上开第二第三两节中所述之协商及参战各政府所组织。为各该政府收受售卖保管以及分配照本约本部所载奥国应付赔偿之唯一机关。委员会应遵照左列各条件与规定。

  (一)凡已经审定之要求。其全部总数中之任何部分。如不以现金或船只有价物及货物或其他方法偿付。则应依委员会决定之条件。要求奥国以担保名义交付同值之证券债务券。或其他使为该部分债务之承认品。

  (二)委员会按期衡量奥国之偿付能力。应审察奥国征税制度。(甲)使奥国所有岁入项下。凡充作任何国内公债之用或以之偿还者。先以抵付为奥国赔偿名义所负之数。(乙)使得确实保证凡奥国税制与在委员会有代表之各国中任何一国之税制。在比例上其所荷之重量相同。

  赔偿委员会应接受训令。顾及(一)现时为本约所画定之奥国领土内经济及财政之实在状况。(二)从本部条款发生奥国财源及其偿付能力之减少。倘奥国状况不变。则委员会之在规定加于奥国义务之确定总数时。即奥国偿付此款卸除责任者。及奥国请求展期交付利息时均须注意上指两端。

  (三)委员会应照第一百八十一条之规定。向奥国取得不记名金证券。免纳奥国政府或其所属之任何官吏所已定或将定之一切税款及赋课。藉作奥国债务之担保品及承认品。此项证券。应在委员会所审为适当之任何时期内交付。并分三部分。其各部分之数。亦由委员会核定(金哥伦可照本约第九部(财政条款)第二百十四条偿付)如下。

  (甲)第一期发行之不记名证券。至迟应于一九二一年五月一日清偿。并无利息。按照第一百八十一条奥国担任之履行付款扣除偿还占领军费用并偿付食物及原料之各数外。应专用于清偿此项证券之用。此项证券中。如有至一九二一年五月一日尚未购回者。其后可以换易下项(第十二节(三)款(乙)项)所定同样形式之新证券。

  (乙)第二期发行之不记名证券。其利息在一九二一年至一九二六年间为按年二釐五。以后则按年五釐附加一厘。为清偿自一九二六年起发行之全部总数。

  (丙)于委员会信任奥国可以担保证券偿本付息之时。当立一笔写契约。以偿付款项名义发行不记名证券。年息五釐。至偿本付息之时期及方法。应由委员会决定。

  付息日期。暨用以偿本之方法。以及关于证券之发行、证券之管理、并证券发行之章程等相类各问题。应由委员会随时决定。

  嗣后随时由委员会决定。可要求再发证券。作为承认品与担保品。委员会若因协商及参战各国之要求。切实规定应加于奥国公共义务之部分总数时。所有证券之发行。如已过于上述总数之外。应立即取消。

  (四)若由奥国所发行之证券债务券或债务之他种承认品作为赔偿债务之担保品或承认品者。迳以确定名义而非以担保名义归于最初所定奥国赔偿债务总数之数国政府以外之人。则此项赔偿债务。对于各该政府。凡如此确定所归之证券总数。其额面相等之值。应即视为消灭。而奥国关于该证券之义务。只限对于持有证券者负担之。一如证券额面所载。

  (五)为修理及重建在被侵占及被蹂躏各地内之财产所必需之费用。其中包含重行装置之各项器具机器及一切材料。应照完工时所费之值计算之。

  (六)委员会之决议。关于奥国无论何种已经审定之债务。免除其全部或一部之本金或息金。必须附一声明理由书。

第十三节

  关于投票事项。委员会应遵左列规则。

  当委员会举行决议时。所有有权投票之委员之投票。或委员中有不到者其副委员之投票。均应记录。其不投票者。作为反对所议提案之票。襄理员无投票权。

  对于左列各问题。必须全体一致。

  (一)关系协商及参战各国之主权。或免除奥国全部或一部之债务或义务各问题。

  (二)决定证券之总数及奥国政府所应发行证券之条件。或他种债务券以及订定售卖交易或分配此项证券之时期暨方法各问题。

  (三)自一九二一年五月一日至一九二六年年终。其间分期交付之到期付款全部或一部。展至一九三○年年终以后偿付之延期事项。

  (四)在一九二六年以后任何分期交付之到期付款全部或一部展至三年以上之延期事项。

  (五)关于适用于特别案件中之估量损害方法。与前经采用于类似案件中者有所不同之问题。

  (六)本约本部各规定之解释问题。

  所有其他问题。应用投票由多数决定。

  若对于一确定案件是否必须经过全体同意票决议之问题。各委员中意见不同。为提交各委员之政府所不能解决者。则此项不同之意见。应即提交各委员之政府所同意之公正人。立刻公断之。协商及参战各政府。均允承诺其裁决。

第十四节

  凡委员会之决议。按照所畀之权力。应即发生效力。立刻执行。并无他项手续。

第十五节

  委员会应照其所订定之方式。交付左列各项于有关系之国。

  (一)单一凭证。载明委员会为该国保管上述发行之证券。该凭证以有关系国之要求。可析为数分。惟至多不得过五分。

  (二)多数凭证。随时载明委员会为该国保管由奥国为赔偿义务所交之货物。

  各该凭证。均应记名。并可于通吿委员会后。签名转让。

  当证券之发出为售卖或交易时。及货物由委员会交出时。其同等价值之各凭证。必须收回。

第十六节

  由委员会决定之奥国债务。除已以现款或同值物或为委员会发行之证券及照第一百八十九条所载之一切付款外。自一九二一年五月一日起。其利息应记入奥国之欠款帐内。

  其利率除非由委员会将来在情势上酌定可以改变时。则应为五釐。

  委员会于一九二一年五月一日确定奥国债务之全部总数时。可以计算自一九一八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一九二一年五月一日止物质损害赔偿各数所负之利息。

第十七节

  若奥国不履行本约本部所载之无论何种义务委员会应即逐一通吿有关系之各国。并连叙其视为适当之提议。为对于此项不履行义务者所应采用之办法。

第十八节

  若奥国故意不履行义务。协商及参战各国。应有权采用各种办法。而为奥国所允认不视为战争行为者。各种办法。可以包含经济上及财政上之禁止与报复。以及各该政府大槪决定为在情势上所必要之其他方法在内。

第十九节

  凡协商及参战各国所审定之要求。其付款必须用现金或同值物。无论何时。可由委员会就动产不动产商品商业权利让与权。无论在奥国领土以内或在外者。如船只证券股票或无论何种性质之有价物。或奥国或他国货币。如式接收。其代现金抵付物之价值。应由委员会确定一公允之率。

第二十节

  委员会于确定或接受所指定之财产或权利。为实行付款时。应顾及协商及参战各国或中立各国或各该国人民合法或公平之任何利益。

第二十一节

  委员会之会员。除对于所派之政府外。于其职务。或为或不为。均不负责任。协商及参战各政府。无一为任何其他政府担负责任者。

第二十二节

  以不抵触本约之条款为限。得由随时有代表于委员会之各政府。一致决议修改本附款。

第二十三节

  当奥国及其各联盟按照本约或照委员会决议所负之一切款项已经偿清。而所收一切款额或其同值物已分配于有关系之各国时。委员会应即解散。

附款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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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奥国承认协商及参战各国。有权要求按等级及吨数。(大体重量)赔偿其在战中所丧失或损坏之各种商船及渔船。

  奥国现时所有之船只吨数。虽尚不足比较协商及参战各国被奥国及其各联盟攻击所损失之船只吨数。但因奥国承认赔偿。应即将其所有之大小船只。处分之如下。

  奥国政府用本身名义。并使各有关系者遵照将属于旧奥帝国人民之商船渔船之所有权。让与协商及参战各政府。

第二节

  奥国政府。应将第一节所开列之大小船只。尽本约实行后两个月内。交于赔偿委员会。

第三节

  第一节所开列之大小船只。系包括下开各船在内。(甲)各大小船悬挂或可悬挂奥匈国商船旗。在旧奥帝国一口岸内注册者。(乙)各船之属于旧奥帝国任何人民或公司或会社。或属于协商或参战各国外一国之任何公司或会社所有。而经旧奥帝国人民监管者。(丙)各船正在建造中者。(一)在旧奥帝国建造。(二)在协商或参战各国外之一国为旧奥帝国之任何人民公司或会社建造。

第四节

  为给付上开移交各船只之船证。奥国政府。应

  (甲)依赔偿委员会之要求。将每船之卖据或其他证据足以证明该船完全产业当移转于委员会者。交与委员会。不问何种先取权或抵押权。并不论何种义务。

  (乙)采用赔偿委员会所指示之种种方法。保证各船只可以完全听该委员会处分。

第五节

  奥国担任自本约实行起两个月期内。将所有行驶于内河之各种船只。自一九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以来经奥国或其人民用各种方法为其所有而现在尚可认明者。依照赔偿委员会所定之手续。分别种类。并保持其原有之状态。交还协商及参战各国。

  在战事期内。协商及参战各国内河之船只吨数。不论由何种原因所受之损失。而又不能照上项所开方法赔偿者。奥国为设法赔补起见。允将奥国内河船队之一部分让于赔偿委员会。至足以赔补损失为止。但此项让渡。不得逾于一九一八年十一月三日内河船队总数百分之二十。

  此项让渡之条件。应归本约第十二部(海口水道及铁路)第三百条所载之公断员解决之。该公断员之职务。即在解决关于分配内河船只吨数之各种困难问题发生于国际新制度适用于某种河流统系者。或发生于领土之变更因而影响于此种河流统系者。

第六节

  奥国担任采用赔偿委员会所指示之种种方法。以取得在战事期内未经协商及参战各政府允许而曾经移转或正在移转于中立国旗下之各种船只之完全船证。

第七节

  奥国所有各种船只因扣留或使用而受之损失或损害。对于协商及参战各政府及其人民。放弃一切要求赔偿之权利。

第八节

  奥国对于各项船只或货船之被击沉于海战时。继而被救。其中任何协商或参战各政府之一政府或其人民得有利益关系。如为其业主、或承租人、或保险人、或其他名义。虽经旧奥匈君主国或其各联盟之捕获审检所以各种判决书判为不合。奥国均放弃一切要求赔偿之权利。

附款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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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奥国为履行本部所规定部分之义务。承允协商及参战各国之要求。依照以下规定办法。将其经济财源。直接用于协商及参战各国被侵占各区域内物质上之恢复。而以各该国所决定之范围为度。

第二节

  协商及参战各国政府。可开具清单。送交赔偿委员会揭示下列之二项。

  (甲)牲畜机器服装器械以及其他含有商业性质之类似物件。经奥国掠取消耗或损坏或系直接损坏于战争行为者。各该政府为应急需起见。愿在本约实行之日。将奥国领土内现有之同样牲畜物件塡补。

  (乙)重行建筑之材料(如石砖耐火砖瓦木窗户上玻璃钢石灰及洋灰类)机器蒸器具家具以及含有商业性质之一切物件。各该政府为恢复被侵占区域之原状起见。愿在奥国以其生产品制就送还。

第三节

  关于第二节(甲)项所开各物件。其清单应于本约实行后六十日内提出之。

  关于(乙)项所开各物件。其清单应于一九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或是日以前提出之。

  此项清单。应援照商务契约惯例。列有各项详细条件。并包括说明书交付日期(最久不得逾四年)及交付地方等项。但不提及价目或估价。所有价目或估价。均由委员会照后文所规定者决定之。

第四节

  委员会一俟接收清单后。即审查该清单内所指可向奥国要索各种材料及牲畜之程度。为决定起见。该委员会应考卢奥国内部之所需以维持其社会及经济之生活。并应对于同样物件。以若干日期及价目。可取得于协商及参战各国者。而与向奥国所定之物件比较之。且为维持协商及参战各政府普通利益计。不可使奥国之工业上生活过于紊乱。阻碍奥国履行他项赔偿之能力。

  惟在奥国工业上现所需用之机器装具旋转机械及含有商务性质之类似物件。非俟奥国有大宗货物备用而且充足。均不向奥国索取。即索取此项物件。不得逾于一工厂或一事业所用总额百分之三十。

  委员会应予奥国政府代表以使人听闻之机会。在一定期内。陈述奥国供给是项材料物件及牲畜之能力。

  委员会一俟决议后。应即迅速照会奥国政府与有关系之协商及参战各政府。

  奥国政府应即担任将照会内所开之材料物件及牲畜如数交付。衹须允交之物与说明书所称者相符。或按照委员会意见。并无不适于赔补工作之用。有关系之协商及参战各政府。担任各就其关系范围内。允为收受。

第五节

  委员会应规定如上述交付各种材料物件及牲畜之价值。而协商及参战各政府。于收受此项用品时。允将该价值记入帐内。并承认其总数。作为由奥国交付之款。按照本约第一百八十三条分配之。

  假使上述要求物质上恢复之权。果已实行。委员会应即担保对于奥国赔偿项下准予记入帐内之数。与由奥国所尽工作或所供材料之通常价值相同。并担保由有关系之国所要求赔偿损害而业经赔偿部分之总数。应在其全部赔偿要求内以比例解除之。

第六节

  为先行给付上述第二节所指之牲畜。计奥国担任自本约实行后三个月内。匀摊交付后单所开之生物。每月每类交付三分之一。

  (一)应交付于义大利国政府者。

  乳牛(三岁至五岁) 四千匹

  小牝牛 一千匹

  牡牛(十六个月至三岁) 五千匹

  小牛 一千匹

  挽牛 一千匹

  母彘 一千匹

  (二)应交付于塞尔维亚克鲁特斯拉文尼政府者。

  乳牛(三岁至五岁) 一千匹

  小牝牛 五百匹

  牡牛(十八个月至三岁) 二十五匹

  小牛 一千匹

  挽牛 五百匹

  挽马 一千匹

  绵羊 一千匹

  (三)应交付于罗马尼亚政府者。

  乳牛(三岁至五岁) 一千匹

  小牝牛 五百匹

  牡牛(十八个月至三岁) 二十五匹

  小牛 一千匹

  挽牛 五百匹

  挽马 一千匹

  绵羊 一千匹

  以上应交付之牲畜。必须有通常健全之状态。

  凡如此交付之牲畜。如不能认明即系被夺或被没收之原物。则此等牲畜之代价。即可按照本附款第三节之规定。准其记入奥国履行赔偿义务帐内。

第七节

  为先行给付上述第二节所指之物件。计奥国担任自本约实行后六个月内。将在奥国售卖之硬木及软木器具。每月交付六分之一之数量。即协商及参战各国。经赔偿委员会之居间要求逐月赔付者。委员会须审定战事中各该国领土内所被夺取及损害之适当数量。又须审定奥国力能应付之数量。似此供给。物件之价值。应按照本附款第五节所载条件。记入奥国帐内。

附款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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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奥国以部分赔偿名义。给与协商及参战各政府之每政府一优先权。在本约实行后五年期内。关于下列原料之每年交付。其数量应以旧奥匈国在战事前每年输入于协商及参战各国者为比例。现因本约昼定疆土。奥国之来源。应以旧奥匈君主国在战事前之来源为比例。

  建筑木及木之出品。

  铁及铁之混合物。

  麦彦齐忒Magnesite矿。

第二节

  上节内所指之物产。其所付之价目。必须使与奥国人民有运输上之同样情形而运至奥国边境者所付之价目相同。并应享受供给奥国人民同样物产之任何优利。

第三节

  本附款之优先权。应由赔偿委员会居间执行之。该委员会为实施以上各规定起见。得有权议决各项问题之关于手续及产物之品质与数量、交付之时期与方法、及如何付款情形。委员会应将各项要求连同有效之说明书。通知奥国。其在一九二○年一月一日以后所需交付之物品。至少须提前一百二十日通知之。其在本约施行日与一九二○年一月一日之间所需交付之物品。至少须提前三十日通知之。假使委员会认定完全执行上述之要求为过度。将妨碍奥国工业上之需要。委员会得展缓或取消其交付及因此决定优先之一切次序。

附款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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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奥国以本身及其人民名义。放弃任何海底电线或部分海底电线。联属于义大利领土者。其中包含本约画归义大利之领土在内。其一切权利所有权或特权。不论任何性质。槪予义大利。

  奥国并以本身及其人民名义。放弃任何海底电线或部分海底电线。联属于本约画归协商及参战领袖各国领土者。其一切权利所有权或特权。不论任何性质。槪予协商及参战领袖各国。

  有关系各国。应维持海底电线之设备及其动作。

  关于特来斯与高尔夫间Trieste-Coifou海底电线。义大利政府享受该海底电线公司之关系。同于奥匈政府与该公司之关系。

  本附款一二两项所指海底电线或部分海底电线之价值。应依据原造价值而酌减相当百分之几。以抵除原物。从前之消耗。应以赔偿名义记入奥国帐内。

第二段 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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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九十一条 为适用第一百八十四条之规定。奥国担任将侵占地内所掠取之一切记录文件古物与美术品及科学与目录学之各种资料。属于国家或省县或慈善宗教各公所或其他公私机关者。应分别交还于协商及参战各国之每国。

  第一百九十二条 奥国自一九一四年六月一日在割让领土内所蒐取上指同样性质之物件。除系向私人购买者外。并应交还。对于此种物件。如有上述情事。赔偿委员会。应适用本约第九部(财政条款)第二百八条之各规定。

  第一百九十三条 奥国应以公共机关所有之历史资料及一切记录文件。与割让领土有直接关系。而于最近十年期内被携去者。分别交还于有关系之协商或参战各政府之每政府。惟上指年期。对于义大利应推至义大利王国宣吿成立之日。(一八六一年)

  从旧奥匈君主国分立而成立之新国。及让受该君主国部分领土之国。亦担任将记录文件及资料与奥国领土历史上或行政上有直接关系。未出二十年之期而偶在割让领土内者。交还于奥国。

  第一百九十四条 奥国对于义国与奥匈国间之一八五九年十一月十日叙利舍Zuich条约第十五条、一八六六年十月三日维也纳条约第十八条、及一八六八年七月十四日弗老朗司Florence协约所载各义务。如在事实上尚未完全履行。而各该条内所指之文件及物件。现存奥国或其各联盟领土内者。奥国对于义国。承认仍负履行之责。

  第一百九十五条 自本约实行起十二个月期内。由赔偿委员会委派法律家三人组织专股。就现存奥国手中之物件或真迹如附款一所列者。审查当时为统治义大利之哈布斯堡Habsb-ourg王家及其他王家所携去之情形。若携去物件或真迹果系侵犯当时义大利省之权利。则赔偿委员会。得按照该股之报吿。令将该物交还义国与奥国。彼此担任承认委员会之决定。

  比利时波兰及赤哈得同样提出交还物件及文件之要求。如附款二三四所列者。亦由法律家三人所组同一之股审查之。比利时、波兰、赤哈、及奥国。彼此担任承认赔偿委员会依该股之报吿所采之决定。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关于美术古物科学或历史性质之一切物件。为分类陈列品之部分而属于奥匈君主国政府或皇室者。若未经本约另有规定。奥国担任如左。

  (甲)若经要求。则应与有关系各国。以友谊商榷办法。将分类陈列品之任何部分或上指之任何物件原为割让区域内之智育机关所应持有者。以交换名义归于该区域。

  (乙)二十年期内。非有特别办法。不得以分类陈列品让渡或分散之。并不得处分上指物件。惟须确保安全并妥善存管。所有分类陈列品。连同清单目录及其管理文件。任协商及参战各国所属之学生。随意展览。

附款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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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岛斯加姆Toscane

  王室之珍宝。(佚存部分)爱兰克脱里司特满提西Electricedc Médicis女亲王私人之珍宝。满提西王家遗传之徽章及其他贵重物件。所有公家产业。按照契约办法及死后相续处分。在十八世纪时代携至维也纳者。

  满提西王家之器具与银制器皿。及阿斯巴西瓦司Aspasios宝石。为奥大利皇家偿岛斯加姆王室之债务。

台尔西芒刀dcl Cimcnto学士院之天文及物理机具。前为劳兰Lorraine王家掠取作为礼物以赠维也纳皇家之表兄弟者。

  毛台纳Modène

  盎特兰阿台尔萨尔刀Andréa del Sarto所绘之圣母图。及高勒兰什Corrège所绘之图画四张。原属毛台纳之图画院。而在一八五九年为弗朗沙阿Francois第五公爵所掠去者。

  毛台纳图书馆之手迹三卷。即Biblia Vulgata, Breviar-ium romanum, Officium Beatae Virginis在一八五九年为弗朗沙阿第五公爵所掠去者。

  各种铜器。在一八五九年以同样情形掠去者。

  数种物件之中。有萨尔伐刀劳柴Salvator Rosa所绘之图两张。及陶烧陶西Dosso Dossi所绘像片一张。该两物件。在一八六八年为毛台纳公爵要求作为实行一八六八年六月二十日条约之条件而取去。及其他物件在一八七二年以同样情形取去者。

  巴兰尔墨Palerme

  十二世纪在巴兰尔墨为诺尔曼Normands诸王所制之物件。曾为历代皇帝登极时所用。从巴兰尔墨取去。现存维也纳者。

  那不勒Naples

  一七一八年在加尔鲍那拉Carbonara施依瓦伐尼S.Giovanni图书馆及那不勒之其他图书馆。由奥大利命令掠去手迹九十八卷。携至维也纳者。

  在米兰Milan芒都Mantoue威尼斯Venise毛台纳及弗老朗斯国家档案库。于不同之时期内掠去之各种文件。

附款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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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吕防司Rubens所绘之圣依尔德丰施Saint-Ildeph-onse三折图画。在一七七七年为比京圣若克修古堂培勒Saint-Jacques-sur-Coudenberg修道院所购而被携至维也纳者。

  (二)下列文件物件。在一七九四年。为安全计。由比利时携至奥大利者。

  (甲)武器甲胄及他种物件。从比京旧兵工厂携来者。

  (乙)多阿仲陶尔Toison d'Or宝物。前藏于比京宫殿内之礼圣堂者。

  (丙)耽奥陶勒房培尔甘尔Théodore Van Berckel所制之钱币模型与徽章及书札。前为比京旧会计处存档中之紧要部分者。

  (丁)陆军中将迦特番勒拉里Jas de Ferrais伯爵自一七七○年至一七七七年所制奥大利之和兰地方图志之手迹原本及关于该图之文件。

附款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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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列之物。在一七七二年波兰第一次瓜分后。于其领土内携去者。

  特馆编列一、一一四号。

附款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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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赤哈国要求之文件历史记录手迹地图等。系前经麦利丹兰池Marie-Therèse女后命令由豪上搭尔Thaulowde Rosenthal取去者。

  (二)为麦底阿Mathias番尔囊第二Ferdinand Ⅱ楷勒尔第六 Charles Ⅵ(约在一七一八年一七二三年及一七三七年)及弗郞沙若瑟第一。Francois-Joseph Ier取自鲍爱墨Bohme王宫内御书房及宫内会计处之文件。并泼拉克Prague王家别墅与鲍爱墨之其他王家别墅内所陈设之物品。而现在维也纳之皇家档案库别墅博物院及其他中央公所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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