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日耳曼条约/第十二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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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部
空中航行
圣日耳曼条约
第十二部 海口水道及铁路
中华民国9年(1920年)6月18日
1920年6月18日
第十三部
劳动

第一段 普通规定[编辑]

  第二百八十四条 奥国担任凡人货物船只车辆及邮件。自协商及参战各国之任何一国领土(不问接壤与否)来或向之往者。准许通过自由取国际通过最便利之涂径。由铁路由可以航行之水道或由运河经过其领土。

  凡人货物船只车辆及邮件。不应加以任何通过税任何期限或无谓之限制。至关于运费及便利以及其他各事。应在奥国有权享受其本国国民之待遇。

  通过之货物。应免除一切关税。或其他类似之税。

  所有加于通过运输之各项费用。应视运输情形为合理之规定。凡业已使用或将来使用之船只。或其他运输器具。经过全途中任何一段。其费用及便利或限制。不得以物主之资格或船只之国籍。而直接或间接有所区别。

  第二百八十五条 除必要办法为确保真正通过之旅客外。凡往复通过之移民运输。经过其领土。奥国担任不强施亦不维持任何稽查。亦不允许任何航运公司。或其他任何机关会社。或与运输有利益关系之私人。以无论何种方法参预在此目的内所组织之行政事宜。或对于此事施行直接或间接之影响。

  第二百八十六条 奥国担任凡输入奥国领土。或自其领土内输出之税运费及限制。并除在本约内含有特别条款外。凡货物或人前往其领土或自其领土来者。其运输之条件或价目。不因出入其边境。亦不因所用运输器具(空中运输包含在内)之性质物主或国旗。亦不因所用各项船只车辆飞行机具或其他运输器具最初或现在起行之点或终止或中间所经路线或转运之各点。亦不因货物输入输出。直接经一奥国口岸。或间接经一外国口岸。或货物输入输出。由陆路或空中各事实。而直接间接有所区别或偏袒。

  奥国尤担任不设任何附加税。以损害协商及参战各国中任何一国之口岸及船只。亦不设使用奥国口岸或船只。或使用其他一国之口岸或船只。输出或输入任何直接或间接之奖励金。例如联合运费是。奥国又担任凡任何程式或任何期限所不施于人或货物之经由奥国或其他一国之口岸。使用奥国或其他一国之船只者。亦不得加诸此项人或货物之经由或使用协商及参战各国中任何一国之口岸或船只。

  第二百八十七条 凡货物不论其自协商及参战各国领土来或向之往者。或通过或到达各该领土者。关于行政上及技术上。均应采用一切有用之办法。俾货物迅速穿过奥国边界。并确保自该边界起。此项货物之出发及运送。其速力及沿途照料之实际情形。与同样性质之货物。按照运输之相类情形。在奥国领土内来往者。享受同等之利益。

  其尤要者。易于腐败之货物。应以迅速及严整之方法运送之。其海关办理之手续。务使此项货物。得由联络之列车。直接继续其运送。

  第二百八十八条 凡一切优待及低减之运费。许予奥国各铁路及可以航行之水道。而有利于其他一国之任何口岸者。协商及参战各国之海口。亦应享受。

  第二百八十九条 凡运费或联合运费。其主旨在确保协商及参战各国中一国口岸之利益类似奥国许予其他一国口岸之利益者。奥国不得拒绝加入。

第二段 航运[编辑]

第一章 航运之自由[编辑]

  第二百九十条 协商及参战各国之人民及其财产船只。在奥国各口岸及内地航行路线中。应事事享受奥国人民及其财产船只同等之待遇。

  其尤要者。协商及参战各国中任何一国之船只。应许装运各项货物及旅客。往来于奥国船只所能到之奥国领土内各口岸及各地方。其条件不能较之适用于本国船只者更为繁重。凡关于口岸及马头之各种便利及费用。其中包含停泊装卸之便利吨数马头领港灯塔隔离之税费。及所有无论何种类似之税费。其征收之名义及受益者。不论其为政府为官吏为私人为团体或营业机关。凡协商及参战各国船只之待遇。应与其本国船只立于平等之地位。

  如奥国许予协商及参战各国中任何一国。或其他任何一外国特殊之待遇。则此制度应遍及所有协商及参战各国。无期限亦无条件。

  通行之人及船只。除关于税关警察卫生移民出入。以及禁止物品之输入或输出各章程所发生之障碍外。不受其他之障碍。此项章程。应合理画一。并应不为无益之运输障碍。

第二章 关于多恼 Danube 河条款[编辑]

(一)宣吿为国际河流之公共规定[编辑]

  第二百九十一条 宣布作为国际河流者如下。

  多恼河自乌尔摩Ulm起。连同该河脉通行之完全部分。天然为各国通海之路。不论其是否必须换船者。以及摩拉佛 Morava及打耶 Thaya之河流部分。即组成赤哈国及奥国间之疆界者。又平行之运河及水道。为倍增或为改良以上所述河脉天然通航之各段。或为联接该河道天然通航之两段而开凿者。

  将来如按照本约第三百八条所定条件。于莱茵河与多恼河之间。凿成航路。应适用本条。

  经对岸之两国订立协定。则此国际制度得扩张至上指河脉之任何部分。而未经包含在普通定义内者。

  第二百九十二条 在前条所宣言之国际水道上。所有各国之人民财产国旗。应受完全平等待遇。此各国中无论何国之人民财产国旗。较诸濒河国之本国或最惠国之人民财产国旗。不得有所区别。致受损害。

  第二百九十三条 奥国船只。非得任何协商或参战国之特别许可。不得在该国各口岸间。常川往来。实行旅客及货物之运输。

  第二百九十四条 除现行契约另有规定不准征收税项外。凡使用通航水道或其支流之船只。得随不同之河段。被收不同之税项。此种税项。应专为公道充作水道通航之保存。或河道及其支流之改良各费用。或为补助裨益航务之所支款项。税数应按照此项用度计算。并应在口岸内揭示此种税项之征收方法。除疑有欺诈或违章外。无须详细检查货物。

  第二百九十五条 旅客船只及货物之通过。应按照第一段所定之普通情形办理。

  如国际河流之两岸。同为一国之部分。则通过之货物可加封志。或由税关人员守护。如河道即为国界。则通过之货物及旅客。均应蠲免一切税关例行手续。其货物装卸以及旅客起落。仅能在该濒河国指定之口岸行之。

  第二百九十六条 除本部所载外。不得在沿河或河口征收任何他种税项。

  此项规定。不应为濒河各国设立关税地方税或消费税之障碍。亦不应为创办合理并画一之税则。在各口岸内。按照通行税率。于使用起重机升降机马头栈房及其他类似之设备时征收者之障碍。

  第二百九十七条 通行河脉之国际部分。如无任何特别机关以实行保存及改良之工程。每濒河国应有采用适当办法。以除航行之阻碍及危险。并确保维持航行佳况之必要。

  如有一国怠于遵行此项义务。则任何濒河国或列席于国际委员会之任何一国。得诉诸国际联合会为此事设立之法庭。

  第二百九十八条 遇有一濒河国举办工程。其性质足以妨碍国际部分之通航者。应照此手续同样办理。前条所指之法庭。得勒令停止此项工程并撤废之。惟在决议时应顾及所有关于灌漑水力渔业及其他本国利益之权利。此项权利如经全数濒河国同意。或列席于国际委员会之各国同意。应在航行需要之上。

  向国际联合会法庭上诉时。无须停止工程。

  第二百九十九条 由协商及参战各国订立公约。规定关于该公约所认为国际性质之通航水道制度。并经国际联合会赞同后。以上第二百九十二条及第二百九十四条至第二百九十八条所定制度。应以该制度代之。该公约尤得适用于上指多恼河河脉之全部或一部。以及该河脉之他部而包含在普通定义内者。奥国担任按照第三百三十一条之规定。加入该公约。

  第三百条 奥国于接受通知后。至多在三个月期内。将馀存于第二百九十一条所指各河脉口岸内注册之拖船及船只。除业已将归还或赔偿名义扣除者外。以一部分让与协商及参战各国。奥国并应将使用此项河脉所需任何性质之材料。同样让与协商及参战各国。

  所让与之拖船及船只之数目曁材料之数量。以及其分配。均应由北美合众国所指派之公断员一员或数员。体察当事各方面正当之需要。而尤以在战事前五年内之航业为根据以决定之。所有让与之拖船或船只。均应备具完整之帆樯绳缆柁橹锚练网具等。须能载货物。并须在最近造成各船中挑选。

  当按照本条所载让渡时。应有更换物主之必要一公断员或数公断员。应决定旧物主之权利。一似在一九一八年十月十五日决定者。并应付之赔偿总数。曁此项赔偿之每次交付方法。如一公断员或数公断员。承认此项赔偿之全部或一部。应直接或间接重归担负赔偿之国家。则应决定因此收存该国家名下之数。关于多恼河凡船只之物主或其国籍。为数国间所争议者。则关于该船只永久之分配及此项分配之条件各问题。亦应交上指之一公断员或数公断员公断。

  一委员会以北美合众国英吉利帝国法兰西国及义大利国之代表组成之。在确定分配以前。授予监督此项船只之权。此委员会应有权定暂时办法。由任何地方机关在公共利益范围内。使用此项船只。如或不然。则由委员会自行办理。但以不妨碍确定分配为限。

  此项暂时办法。应尽力以营业为根本。而租赁此项船只。由委员会收入之净数。应如何处置。由赔偿委员会指定。

(二)多恼河之特别规定[编辑]

  第三百一条 多恼河之欧洲委员会。仍应行使战事以前该会所有之权力。但暂时办法。该委员会应仅以英吉利国法兰西国义大利国罗马尼亚国各代表组成之。

  第三百二条 自欧洲委员会权限停止之处起。在第二百八十六条所指多恼河之河脉。应置于国际委员会管理之下。其组织如左。

  濒河奥国诸联邦代表二人。

  其他濒河各国每国代表一人。

  非濒河国而将来列席于多恼河欧洲委员会者。每国代表一人。在本约实行时。此项代表中之数代表。或有未能指派者。然此委员会之决议。应仍有效。

  第三百三条 前条所载之国际委员会。应一俟本约实行。尽速自行集议。并应按照第二百九十二条及第二百九十四条至第二百九十八条之规定。暂时担任该河之管理。至协商及参战各国所指派之各国订立多恼河之确定规则时为止。

  此国际委员会之决议。应以多数表决。委员年俸。应由各该国规定。并支给之。

  在国际委员会管理之经费内。如有不足。应暂由列席于此委员会之各国。平均担任。

  其尤要者。此委员会应规定领港之准许状。领港之费。并监察领港事务。

  第三百四条 奥国担任承允关于多恼河之制度。由协商及参战各国所指派之各国会议订定者。此项会议。应在本约实行后一年期内。自行集议。奥国代表亦得列席。

  第三百五条 一八七八年七月十三日柏林条约第五十七条所给予奥匈国。复经奥匈国移交匈牙利国在铁门办理工程之委托。兹已停止负管理该段河道之委员会。应按照本约财政各规定。以规定帐目之清算。如有必要之税费。无论如何。不应由匈牙利国征收。

  第三百六条 倘赤哈国或塞尔维亚克鲁特斯拉文尼国或罗马尼亚国。经国际委员会之许可或委托。而在组成国界之河脉一段上。担任维持改良或筑堤或其他工程。则各该国在对岸以及在领土以外之河身上。应享受所有必要之便利。俾得著手硏究办理及保存此项工程。

  第三百七条 奥国对于多恼河欧洲委员会。应负有一切归还修补及赔偿在战事期内所受损失之义务。

  第三百八条 倘莱茵河多恼河之间。凿成深航水道。则奥国自今担任承允在本约第二百九十二条及第二百九十四条至第二百九十七条所载之同样制度。适用于该通航水道。

第三章 水之制度[编辑]

  第三百九条 除另有规定外。如因新国界画定之结果。在一国内之水之制度。(开运河蓄水灌漑疏或类似之事)恃其他一国领土内之履行工程。或在一国领土内按照战前习惯。使用其他一国领土内所发源之水或水力时。则在有关系国家间。应订一协定以保护各该国所得之利益及权利。

  如无协定。由国际联合会董事部所指定之公断员规定之。

  第三百十条 除另有规定外。如在一国内为地方或户口需用起见。使用电汽或水。而其来源。因新国界画定之结果。坐落在其他一国领土内时。则在有关系国家间。应订一协定以保护各该国所得之利益及权利。

  于此协定未订以前。电汽厂及自来水厂。应按照一九一八年十一月三日现行之条件及合同。负有继续供给相符总数之义务。如无协定。应由国际联合会董事部所指定之公断员规定之。

第三段 铁路[编辑]

第一章 奥国往亚得利亚海Adriatique通过之自由[编辑]

  第三百十一条 准许奥国自由入亚得利亚海。为此起见。凡已脱离前奥匈君主帝国之领土及海口。承认奥国有通过之自由。通过自由之自由。其定义已载第二百八十四条。直至协商及参战各国间。关于此事订立公约时为止。嗣后应以新约各规定代之。

  各国间或有关系之行政机关间。订立专约。应决定以上所许权利实施之条件。尤应规定使用海口及现有免税区域。并通达海口铁路之方法。曁国际联接及其运送费之成立。其中包含通行券及运送单。维持一八九○年十月十四日培纳协约各规定。并补足各条件。直至有新约替代之时为止。

  通过之自由。应推及于邮电及电话之联接。

第二章 关于国际运输条款[编辑]

  第三百十二条 货物自协商及参战各国之领土来而往奥国者。或货物自各该国领土来而往各该国领土通过奥国者。在奥国铁路上关于应收各费(折扣金及还付金计算在内)及便利与所有其他事件。均应享受最惠制度。即适用于奥国任何路线上运输同样性质之货物。或为内地营业。或为出口。或为进口。或为通过有运输之类似情形者。其中以运路之长短为尤要。又经协商或参战各国中一国或数国之请求。则各该国所指定之货物。自奥国来运往各该国领土内者。应适用同样之规定。

  按照前项所载定率成立之国际联接运送费。而关于联接运送单者。如协商及参战各国中之一国。向奥国要求时。应成立之。然苟不妨碍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奥国担任维持在其本国路线上战事以前所存在之运费制度。即系为运输至亚得利亚海及黑海各口岸与北海之德国口岸竞争而定者。

  第三百十三条 自本约实行时起。缔约各国除按照本条第二项所指保留外。各于有关本国之范围内。应续展一八九○年十月十四日、一八九三年九月二十日、一八九五年七月十六日、一八九八年六月十六日、及一九○六年九月十九日、在培纳所订关于铁路上货物运输之各约及各办法。

  如本约实行后五年期内。已订关于铁道上运输旅客行李及货物之新约。以代上指之一八九○年十月十四日培纳协约、及后来增加各约。则该新约与根据该新约而增加之国际铁路运输各规定。即使奥国拒绝参预议订。或拒绝加入。应仍有拘束奥国之力。在新约未订以前。奥国应遵行上指之培纳协约及后来增加各约之规定。并随时补足条件。

  第三百十四条 协商或参战国中之一国或数国。为确保彼此间或与其他各国之交通。由铁路通过奥国领土起见。向奥国要求旅客及其行李之联运票。则奥国负有协同成立之义务。因此之故。奥国尤应接受自协商及参战各国领土来之车队及车辆。并应至少等于在同样路线上行驶长途最佳列车之速度。令其前往。无论如何。适用于此项通车之价格。不得超过奥国国内在同样路线上按照速度及安适之同样情形所收之价格。

  前往协商及参战各国之海口。或自各海口来之移民。在奥国铁路运输者。其运费按基罗迈当计算。不得超过该路上按照速度及安适之同样情形。由任何其他海口来或向各该海口去之移民。所享最优待之运费。(折扣金及还付金计算在内)

  第三百十五条 奥国担任于此项通车。或往协商及参战各国之海口。或自各该海口来之移民运输。不采用任何技术上国库上或行政上之办法。如税关查验普通警察卫生警察及稽查之类。其效果足以阻碍或迟延此种事务者。

  第三百十六条 如遇运输时。一部分由铁路。一部分由内河航路。无论有无联接运送单。前列各条。应适用于由铁路之一部分行程。

第三章 行动材料[编辑]

  第三百十七条 奥国担任将奥国货物车装设机具。以便

  (一)与通行于协商及参战各国路线上之货物列车衔接。该协商及参战国以一八八六年五月十五日培纳协约。经一九○七年五月十八日修改之缔约各国为限。幷不妨碍本约实行后十年期内。各该国或可采用之贯通轫Freno Continuo动作。

  (二)将各该国货物车。与通行于奥国路线上之货物列车衔接。协商及参战国之行动材料。在奥国路线上。关于行动保存及修理各事。与奥国之行动材料。享同等之待遇。

第四章 铁路线之让渡[编辑]

  第三百十八条 除关于海口水道及铁路。坐落于按照本约所让渡之奥国领土内之特别规定。及关于让受人曁退职人员养老金之财政规定外。应按照左列条件。

  (一)所有铁路上之工程及设备。应全行交出。并须完善。

  (二)如由奥国以专有行动材料之路系。让与协商及参战各国中之一国时。此项材料。须按照一九一八年十一月三日以前末次清单全行交出。并须有普通保存之状态。

  (三)凡路线之无专有行动材料者。应由协商及参战各国。指派专门家组织各委员会。奥国亦得列席。各该委员会应办理此种路线所属之路系上所有行动材料之分配。各该委员会。应注意此种路线上。按照一九一八年十一月三日末次清单所登记材料之总数。路线之长短。包含侧线在内。运输之性质及其关系。各该委员会亦应指定每次让与之机车及客货车。并决定其接受之条件。并应订立临时必要办法。以确保其得在奥国工厂内修理。

  (四)存储之材料配件及工具。均应照行动材料同样条件交出。旧俄属波兰路线。经奥匈国改为普通路线之宽阔者。此项路线。既视与奥国及匈国国有路系之支派相同。应适用以上第三第四两项之规定。

第五章 关于某某路线之规定[编辑]

  第三百十九条 当其因画定新国界。而致联络一国两段之路。须经过他国或支路之建筑。自一国起而其尽处在他国境内时。则经营之条件。倘未经本约定有专款。应由有关系之铁路管理机关间。互订办法解决之。遇有此种管理机关于办法之条件未能同意时。则其争议。应如前条所述组织各专门委员会解决之。在奥国与接壤之协商及参战各国间。所有边界新车站之成立。及此种车站间路线之经营。应照同样之条件。订立办法解决之。

  第三百二十条 前奥匈君主帝国之铁路路系。业经让与私人公司。因履行本约条款而坐落在数国领土内者。为确保其经营合法起见。各该路系管理上及技术上之重行组织。每路系应由让受之公司及与领土有关系之国。订立契约规定之。

  不论何种争议。在此争议上不能成立契约。其中包含关于赎回路线合同。释义一切问题。应提交国际联合会董事部所指派之公断员。

  关于南奥铁路公司。此项公断。或由管理局或由代表股东之委员会要求之。

  第三百二十一条

  (一)自本约实行起五年期内。义大利国得要求在奥国领土内建筑或改良高特而兰城Col de Reschen及巴特泼耒提Psa de Predil山脉以外之新路线。若非奥国决定自行出资支付工程费用。则建筑或改良之费用。应由义大利国出资支付。国际联合会董事部指派一公断员。于董事部决定若干期限终了后。估计应由奥国偿还义大利建筑或改良费用之部分。因此项工程奥国铁路路系增加入款之故。

  (二)建筑左列各铁路之计画及附件。奥国应无报酬让与义大利国。

  搭尔维斯Tarvis铁路经兰勃勒Raibl泼耒粟Plezzo加保兰刀Caporetto加那勒Canale可里齐亚Gorizia至特来斯。Trieste

  提斯留西亚特刀尔米那S.Lucia de Tolmino地方铁路至加保兰刀。

  搭尔维斯至泼耒粟之铁路。(新计画)而兰城Reschnn铁路。(郞但克Landeck至马尔斯Mals接轨)

  第三百二十二条 因赤哈国与亚得利亚海交通自由有重大关系。奥国承认赤哈国之权利。使其列车经过奥国领土内左列路线各段。  

  (一)自勃拉底斯喇伐Bratislava(泼来斯堡Presbourg)向斐麦Fiume经骚扑隆斯从排斯黎Sopron Szembathely及缪拉克来斯士秋Mura Keresztur及缪拉克来斯士秋支线至泼拉干霍夫。Pragerhof

  (二)自皮特若费克Budejovic(皮特为斯Budweiss)向特来斯经伦子Linz圣弥轩尔Saint Michael克拉藏弗Klagenfurt及阿斯林Assling及克拉藏弗支线向搭尔维齐哇。Tarvisio

  经各方面中之一方面或他方面之请求。赤哈国列车经过之路线。得永久或暂时变更之。变更之法。由赤哈国铁路管理局与经过线之铁路管理局。互订契约决定之。

  第三百二十三条 使用经过权利之列车。非按照被经过国与赤哈国所订契约。不能用作本地之运输。此项经过之权。其中包含设立存放机器之栈及零星修理机车曁行动材料之工厂。并指派委员监督赤哈国列车事务之权。

  第三百二十四条 技术上管理上及财政上之条件。在此条件范围内。赤哈国行使经过之权利。应由该国铁路管理局及在奥国所借路线之铁路管理局间。订立契约决定之。如此种管理局对于契约之条文。不能同意。当由英国政府所派公断员决定争议之点。此公断员之决议。应有强迫双方遵守之效力。

  对于契约之释义。遇有异议或于契约所载者外。发生困难时。如国际联合会尚未制定。其他手续。则应采用同样形式之公断。

第六章 暂行规定[编辑]

  第三百二十五条 关于运输奥国应遵行代表协商及参战各国行使权力者所给予之训令。

  (一)为履行本约之规定运送军队及军用之材料军火及粮食。

  (二)暂时为某某区域粮食之运输及尽速恢复运输原状并组织邮电事宜。

第七章 电报及电话[编辑]

  第三百二十六条 现行条约。虽有任何相反之条款。奥国担任在最适宜于国际通过之路线上。并按照现行价目。对于电报通信及电话交通。自协商或参战各国来或往者。不问接壤与否。许其通过自由。此种通信及交通。不应受任何无益之延期或限制。关于各种便利。其中以传达之速力为尤要。应在奥国享本国之待遇。若纳费若便利若限制。不应因发寄者或接收者之国籍而直接或间接有所歧视。

  第三百二十七条 因赤哈国地理上之位置。在本约第十部(经济条款)第二百三十五条所指关于电报电话之国际公约内。奥国承允下列之变更。

  (一)经赤哈国之要求。奥国应设立并维持经过奥国领土内之电报干线。

  (二)每年赤哈国于上述线中之每线应纳之费。应按照上指公约之规定计算。如非有相反之契约。不得较上指公约内所规定通电次数应纳之款为少。而要求设立新干线之权利。该款以里斯本所修订之国际电报公约第二十三条第五节规定减少之价目为根据。

  (三)如赤哈国每年付以上所规定电报干线最少之费。则

  (甲)此线应专供来往赤哈国交通之用。

  (乙)奥国根据一八七五年七月二十二日国际电报公约第八条所得暂停国际交通之权。不应适用于此线。

  (四)类似之规定。应适用于设立或维持之电话干线。赤哈国应付电话干线之费。如非有相反之契约。当倍于所应给电报干线之费。

  (五)将来设立特别线。所有管理上技术上及财政上必要之条件。而为现有之国际公约或本约所未规定者。应由有关系各国间商订公约规定之。如未经协议。则由国际联合会董事部指派公断员决定之。

  (六)本条之规定。得随时经奥国与赤哈国间之同意变更之。自本约实行起。十年期届满时。本条所畀赤哈国享受之条件。如未经各方面协议而经其中一方面或他方面之请求。得由国际联合会所指派之公断员变更之。

  (七)如各方面间关于本条之释义、或第五项所指公约之释义。发生异议。此项异议应受国际联合会所设立国际永久法庭之断决。

第四段 纷争之解决及永久性质条款之修正[编辑]

  第三百二十八条 有关系各国关于本约本段各规定之解释及其适用有所争执。应照国际联合会所规定者解决之。

  第三百二十九条 无论何时。国际联合会。得提议修改以上各条款之关于永久行政制度者。

  第三百三十条 第二百八十四条至第二百九十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百十二条第三百十四条至第三百十六条及第三百二十六条之各规定。自本约实行起。五年期满时。得由国际联合会董事部。随时修改之。

  如未经修改。则前项所载期满后。协商及参战国中之一国。不能要求上列各条内任何条款之利益以惠其领土之部分。在该部分内关于该条款互换之利益。并未给予。而此不能要求互换利益之五年期限。得由国际联合会董事部展长之。

  除担任确保按照本约移转于其主权下之领土内。予奥国以相互之待遇外。以上所指任何条款之利益。不能为前奥匈君主帝国让与领土之各国。或由君主帝国分裂而生出之各国所要求。

第五段 特别规定[编辑]

  第三百三十一条 自本约实行起。五年期内。恊商及参战各国间。经国际联合会之许可。订立关于运输航路海口及铁路国际制度之任何公约。奥国担任加入。但以不妨碍本约为协商及参战各国利益而加于奥国之特别义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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