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反贪腐公约施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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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贪腐公约施行法
立法于民国104年5月5日(现行条文)
2015年5月5日
2015年5月20日
公布于民国104年5月20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400058151号令
有效期:民国104年(2015年)12月9日至今

中华民国 104 年 5 月 5 日 制定8条
中华民国 104 年 5 月 20 日公布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400058151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8 条;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华民国 104 年 12 月 9 日施行中华民国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七日行政院院台法字第1040153486号令发布定自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九日施行

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实施西元二○○三年联合国反贪腐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against Corruption)(以下简称公约),健全预防及打击贪腐体系,加强反贪腐之国际合作、技术援助、资讯交流,确保不法资产之追回及促进政府机关透明与课责制度,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法律效力)

  公约所揭示之规定,具有国内法律之效力。
  前项规定涉及国际法义务之履行,应依条约;无条约或条约未规定者,应本于互惠原则。

第三条 (适用公约规定之解释)

  适用公约规定,应参照联合国反贪腐公约实施立法指南及公约缔约国会议之决议。
  有关反贪腐案件之法律适用与解释,应以符合公约规定为原则。

第四条 (政府机关行使职权,应符合规定,落实反贪腐法制及政策)

  各级政府机关行使职权,应符合公约之规定,并积极加强落实各项反贪腐法制及政策。

第五条 (各级政府机关及政府与国际间,相互协调合作)

  各级政府机关应确实依现行法令规定之业务职掌,负责筹划、推动及执行公约规定事项;其涉及不同机关业务职掌者,相互间应协调联系办理。
  政府应与各国政府、政府间国际组织、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及反贪腐机构共同合作,以落实公约所建立之反贪腐法律架构。

第六条 (定期公布反贪腐报告)

  政府应定期公布反贪腐报告。
  前项报告,应包含贪腐环境、风险、趋势等分析,与各项反贪腐政策、措施之有效性评估。

第七条 (不符公约规定之改进期限)

  各级政府机关应依公约规定之内容,检讨所主管之法令及行政措施,有不符公约规定者,应于本法施行后三年内,完成法令之制(订)定、修正或废止及行政措施之改进。

第八条 (施行日)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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