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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大会决议案二九一(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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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大会290号决议 联合国大会决议案二九一(四)
A/RES/291(IV)
联合国大会
1949年12月8日
联合国大会292号决议
二九一(四).促进远东国际关系之安定

案联合国人民曾在联合国宪章中表示力行容恕,彼此以善邻之道和睦相处,集中力量以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且为达此目的联合国各会员国均负有实现宪章所揭宗旨及原则之义务;

按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乃联合国宗旨之一,

按联合国之组织系基于各会员国主权平等之原则及对国际协定之尊重,

按宪章请各会员国在国际关系上避免使用威胁或武力,侵害任何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或为任何其他抵触联合国宗旨之行动,

大会亟盼促进远东国际关系之安定,

爰请各国:

一.尊重中国之政治独立,在其对中国之关系上恪守联合国之原则;

二.尊重中国人民无论现在或将来均有自由选择其政治机构及维持独立政府不受外方控制之权利;

三.尊重关系中国之现有条约;

四.避免(甲)在中国领土内造成势力范围或建立外国操纵之政权;(乙)在中国领土内寻取各种特权。

一九四九年十二月八日
第二七三次全体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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