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联合国大会1668号决议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联合国大会1667号决议 联合国大会1668号决议
联合国大会
联合国大会1669号决议
一六六八(十六).中国在联合国之代表权问题

大会,

鉴于各会员国对于列名于联合国宪章之一创始会员国之代表权问题,意见极度悬殊,

忆及此一问题曾一再在大会中被各方意见指为重大而有决定性之问题,且屡经依据大会议事规则第十五条作为重要而紧急之项目请求列入议程,

复忆大会一九五〇年十二月十四日决议案三九六(五)中建议,凡遇主张有权代表某一会员国出席联合国之政府不止一个当局,而该问题又成为联合国争执之点时,则此问题应依宪章宗旨原则并就个别情形,予以审议,

兹决议依照联合国宪章第十八条之规定,任何改变中国代表权之提案为一重要问题。

一九六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第一〇八〇次全体会议。

本作品来自联合国官方文件。此组织之政策为于公有领域保存其大部份文献,以尽可能广泛宣传联合国出版物。

根据ST/AI/189/Add.9/Rev.2第2条(仅供英文版),下列联合国文件在全球属于公有领域:

  1. 官方纪录(会议、逐字、摘要记录等);
  2. 带有联合国标志发布的文献;
  3. 主要设计通知公众关于联合国活动的公开信息资料(不含供销售的公开信息资料)。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