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决议案二五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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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安理会决议案二五三 |
决议案二五二(一九六八)
一九六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安全理事会,
覆按一九六七年七月四日大会决议案二二五三(紧特五)及一九六七年七月十四日大会决议案二二五四(紧特五),
业经审议约旦常任代表关于耶路撒冷情势之来函(S/8560)及秘书长报告书(S/8146),
业已聆悉对安全理事会所作之陈述,
备悉自通过上述决议案后,以色列已采取其他违反各该决议案之措施与行动,
念及力求公正与持久之和平,实有必要,
重申凭借军事征服取得土地,在所不许,
一.兹对以色列不遵守上述大会决议案表示惋惜;
二.认为以色列采取之一切立法与行政措施及行动,包括征用土地及其上财产在内,足以改变耶路撒冷之法律地位,槪属无效,且不能改变此种地位;
三.迫切促请以色列取消业已采取之措施,并即停止采取足以改变耶路撒冷地位之其他行动;
四.请秘书长将实施本决议案之情形向安全理事会具报。
第一四二六次会议以十三票对零通过,弃权者二(加拿大及美利坚合众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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