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决议案二五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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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案二五五(一九六八)
一九六八年六月十九日


  安全理事会,

  备悉甚多国家愿参加防止核武器蕃衍条约,从而担允不自任何让与者,直接或间接接受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器械或此种武器或爆炸器械之控制之让与;不制造或以其他方法取得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器械;亦不索取或接受制造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器械之任何协助,至深感慰,

  计及其中若干国家之关怀,即对于其参加防止核武器蕃衍条约,应采取适当措施以保障其安全,

  鉴于使用核武器之任何侵略将危及所有国家之和平与安全,

  一.确认对非核武国家以核武器从事侵略或作进行此种侵略之威胁,将造成安全理事会,尤其理事会中拥有核武器之常任理事国,不得不依其根据联合国宪章所承担义务立即采取行动之情势;

  二.欢迎若干国家表示意向,对参加防止核武器蕃衍条约任何非核武器当事国之受使用核武器侵略行为之害或为此种侵略威胁对象者,将依宪章规定提供或支持即刻协助;

  三.特别重申宪章第五十一条所确认于联合国任何会员国受武力攻击时,在安全理事会采取必要办法以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以前,得行使单独或集体自卫之自然权利。


第一四三三次会议以十票对零通过,弃权者五(阿尔及利亚、巴西、法兰西、印度及巴基斯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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