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决议案五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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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四(一九四八).一九四八年七月十五日决议案
〔S/902〕

  安全理事会,

  鉴于以色列临时政府业已表示其接受巴勒斯坦延长休战之原则;而阿拉伯联盟之各会员国对于联合国调解专员及安全理事会于其一九四八年七月七日决议案五十三(一九四八)中所提关于在巴勒斯坦延长休战之屡次呼吁,已加拒绝;因而巴勒斯坦业已重新发生战事,

  一.断定巴勒斯坦之情势构成联合国宪章第三十九条所指对于和平之威胁;

  二.依照联合国宪章第四十条之规定,命令各有关政府及当局,停止军事行动,并为此目的,向其军事及同军事性部队颁发停火命令,其实行时间由调解专员决定之,但无论如何不得迟于本决议案通过后三日;

  三.宣告:任何有关政府或当局对于本决议案上款倘有不予遵行情事,即证明确有宪章第三十九条所指和平之破坏存在,安全理事会必须立即加以审议,以便决定采取宪章第七章所规定之进一步行动;

  四.促请各有关政府及当局继续与调解专员合作,以便依照安全理事会一九四八年五月二十九日所通过之决议案五十(一九四八),维持巴勒斯坦之和平;

  五.为应特别紧急需要,命令立即在耶路撒冷市内无条件停火,于本决议案通过后二十四小时内生效,并指令休战委员会采取任何必要措置,使此项停火命令切实执行;

  六.指令调解专员继续努力,在不妨害耶路撒冷未来政治地位之条件下,促使耶路撒冷市划为非军事区域,并保证巴勒斯坦之圣地、宗教建筑及宗教故址受有保护及保证出入各该处所之自由;

  七.指令调解专员监督休战之遵守并订定程序以审查一九四八年六月十一日以来各方所作关于破坏休战之指控;授权调解专员尽量就地采取适当行动以处理各项破坏停战情事;并请其就休战之实行情形随时报告安全理事会,且于必要时采取适当行动;

  八.议决在安全理事会或大会另作决议前,停战应依照本决议案及一九四八年五月二十九日决议案五十(一九四八)之规定继续生效,至巴勒斯坦将来情势之和平调整达成时为止;

  九.复向有关各方提出一九四八年五月二十二日决议案四十九(一九四八)末段所载之呼吁,并促请其本和解与互让之精神,与调解专员继续举行谈话,俾得和平解决争执各点;

  一〇.请秘书长供给调解专员以其所需之人员及便利,俾便协助其履行大会一九四八年五月十四日决议案一八六(特二)及本决议案规定之职务;并

  一一.请秘书长采取适当办法,筹备必要款项以充本决议案所引起之各项费用。


第三三八次会议以七票对一票(叙利亚)通过,弃权者三(阿根廷、乌克兰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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