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决议案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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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一九四六). 一九四六年五月十七日决议案1

  安全理事会,

  鉴于宪章第四条规定凡爱好和平之国家,接受宪章所载之义务,经本组织认为确能并愿意履行该项义务者,得为联合国会员国,又

  鉴于根据安全理事会之推荐实行准许申请国入会之大会,将于一九四六年九月三日举行第一届会第二期会议,

  爰议决:

  一. 凡秘书长已收到或可能收到之入会申请书,应由安全理事会在一九四六年八月专为此事举行之一次或数次会议中加以审议;

  二. 秘书长在一九四六年七月十五日以前收到之所有入会申请书,应交由理事会以理事国各派代表一人组成之一个委员会加以审查,至迟于一九四六年八月一日向理事会具报。

第四十二次会议一致通过



  1 理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加以修改(见下文)。

决定

  一九四六年七月二十四日第五十一次会议,理事会以大会第一届会第二期会议知开幕日期既已延迟,决定一九四六年五月十七日决议案六(一九四六)内所订一切日期“...槪照大会原定开幕日期与实际开幕日期两者相隔天数,予以展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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