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决议案六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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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一(一九四八).一九四八年十一月四日决议案
〔S/1070〕

  安全理事会,

  前经于一九四八年七月十五日决定,除安全理事会或大会将来另有决议外,休战应依该日通过之决议案五十四(一九四八)及一九四八年五月二十九日决议案五十(一九四八)继续有效,直至巴勒斯坦将来情势达到和平调整为止,

  并经于八月十九日决定,无论何方均不得借口向他方报仇或报复而违反休战协定,亦不得藉违反休战协定而取得军事或政治上之优势,

  更经于五月二十九日决定,若休战为任何一方或双方于日后弃置不顾或违反时,则巴勒斯坦之情势得重付审议以备依照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

  鉴悉代理调解专员为奉行一九四八年十月十九日安全理事会通过之决议,于十月二十六日对埃及政府及以色列临时政府所发出之请求;41

  促请各有关政府在不妨碍其对巴勒斯坦未来情势和平调整之权利、要求或立场及不妨碍联合国会员国在大会中对此项和平调整所采取立场之条件下:

  (一)撤退其已越过十月十四日阵地之部队,嗣后任何部队之移动不得逾越代理调解专员受命划定之临时界线;

  (二)进行双方直接谈判,倘或此举不成,可经由联合国人员居间谈判,俾划定永久休战界线及适当之中立或非武装地带,以期确保此后该地区休战之确切遵行。如无法成立协议,则永久休战界线及中立地带之划分即由代理调解专员决定;

  指派一理事会委员会,由五常任理事国与比利时及哥伦比亚共同组成,以供代理调解专员就其在本决议案规定下担承之任务所需,随时征询意见,且于任何一方或双方未能在代理调解专员酌定之期限内履行本决议案上段(一)、(二)两分段之规定时,从速研讨本理事会依据宪章第七章所应采取之其他适当步骤,并向理事会具报。


第三七七次会议以九票对一票(乌克兰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通过,弃权者一(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


41 参阅安全理事会正式纪录,第三年,一九四八年十月份补编,文件S/1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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