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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福利金条例施行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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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福利金条例施行细则
沿革
制定机关:中华民国社会部;中华民国内政部;行政院劳工委员会;中华民国劳动部

  1. 中华民国32年7月16日社会部订定发布
  2. 中华民国40年4月16日中华民国四十年四月十六日内政部修正发布
  3. 中华民国88年12月29日行政院劳工委员会(88)台劳福一字第0055715号令修正发布第7、14、15条条文;并自发布日起施行
  4. 中华民国92年4月9日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劳福一字第0920019762号令修正发布第1、9、12、13、14条条文;并删除第10条条文。中华民国一百零三年二月十四日行政院院台规字第1030124618号公告第14条所列属“行政院劳工委员会”之权责事项,自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起改由“劳动部”管辖
  5. 中华民国105年3月11日劳动部劳动福1字第1050135251号令修正发布第14条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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