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安全卫生标示设置准则 (民国10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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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业安全卫生标示设置准则 (民国87年) | 职业安全卫生标示设置准则 制定机关:中华民国劳动部 中华民国103年(2014年)7月2日 |
#中华民国103年7月2日劳动部劳职授字第10302007131号令修正发布名称及全文8条;并自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施行(原名称:工业安全卫生标示设置准则;新名称:职业安全卫生标示设置准则) |
- 第1条
- 本准则依职业安全卫生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订定之。
- 第2条
- 雇主设置之标示,除其他法规或国家标准另有规定外,应依本准则之规定办理。
- 第3条
- 本准则所称安全卫生标示(以下简称标示),其用途种类及告知事项如下:
- 一、防止危害:
- (一)禁止标示:严格管制有发生危险之虞之行为,包括禁止烟火、禁止攀越、禁止通行等。
- (二)警告标示:警告既存之危险或有害状况,包括高压电、坠落、高热、辐射等危险。
- (三)注意标示:提醒避免相对于人员行为而发生之危害,包括当心地面、注意头顶等。
- 二、一般说明或提示:
- (一)用途或处所之标示,包括反应塔、锅炉房、安全门、伐木区、急救箱、急救站、救护车、诊所、消防栓、机房等。
- (二)操作或仪控之标示,包括有一定顺序之机具操作方法、仪表控制盘之说明、安全管控方法等。
- (三)说明性质之标示,包括工作场所各种行动方向、管制信号意义等。
- 一、防止危害:
- 第4条
- 标示之形状种类如下:
- 一、圆形:用于禁止。
- 二、尖端向上之正三角形:用于警告。
- 三、尖端向下之正三角形:用于注意。
- 四、正方形或长方形:用于一般说明或提示。
- 第5条
- 标示应依设置之永久性或暂时性,采固定式或移动式,并应依下列规定设置:
- 一、大小及位置力求明显易见,安装稳妥。
- 二、材质坚固耐久,并适当处理所有尖角锐边,以免危险。
- 第6条
- 标示应力求简明,并以文字及图案并用。文字以中文为主,不得采用难以辨识之字体。
- 前项标示之文字书写方式如下:
- 一、直式:由上而下,由右而左。
- 二、横式:由左而右。但有箭号指示方向者,依箭号方向。
- 第7条
- 标示之颜色,应依国家标准CNS9328安全用颜色通则之规定,其底色、外廓、文字及图案之用色,应力求对照显明,以利识别。
- 第8条
- 本准则自中华民国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