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灾害预防补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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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灾害预防补助办法
沿革
制定机关:行政院劳工委员会;中华民国劳动部

  1. 中华民国93年10月20日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劳安一字第0930052010号令订定发布全文17条;并自发布日施行。中华民国一百零三年二月十四日行政院院台规字第1030124618号公告第9条序文、第9款、第11条第1项、第2项、第3项、第12条、第13条、第14条、第15条、第16条所列属“劳工保险局”之权责事项,自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起改由“劳动部职业安全卫生署”管辖;第11条第1项、第12条、第15条所列属“劳工保险监理委员会”权责事项,自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起改由“劳动部”管辖
  2. 中华民国103年7月14日劳动部劳职授字第10302008391号令修正发布第9、11~16条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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