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训练法施行细则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职业训练法施行细则
沿革
制定机关:中华民国行政院;行政院劳工委员会

  1. 中华民国75年3月21日行政院(75)台内字第5496号令发布全文12条
  2. 中华民国89年12月30日行政院(89)台劳字第36308号令修正发布第2、8、9条条文
  3. 中华民国101年5月30日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劳职训字第1010510535号令修正发布第4条条文;增订第2-1条条文;并删除第8、9条条文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命令,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