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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政府公报 (民国元年1月29日)/修正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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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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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临时大总统、副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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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临时大总统、副总统由各省代表选举之,以得票满投票总数三分 之二以上者为当选。代表投票权每省以票为限。

第二条 临时大总统有统治全国之权。

第三条 临时大总统有统率海陆军之权。

第四条 临时大总统得参议院之同意,有宣战、媾和、缔结条约之权。

第五条 临时大总统得制定官制、官规,兼任免文武职员,但制定官制暨任 免国务各员及外交专使须参议院之同意。

第六条 临时大总统得参议院之同意,有设立临时中央审判所之权。

第七条 临时副总统于大总统因故去职时得升任之,但于大总统有故障 不能视事时,得受大总统之委任代行其职权。

第二章 参议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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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参议院以各省都督府所派之参议员组织之。

第九条 参议员每省以三人为限,其派遣方法由各省都督府自定之。

第十条 参议开会议时,各参议员有一表决权。

第十一条 参议院之职权如左:

一 议第四条及第六条事件

二 承诺第五条事件
三 议决临时政府之预算
四 检查临时政府之出纳
五 议决全国统一之税法币制及发行公债事件
六 议决暂行法律
七 议决临时大总统交议事件
八 答复临时大总统咨询事件

第十二条 参议院会议时,以到会参议员过半数之所决为准。但于第四条 事条,非有到会议员三分之二之同意,不得决议。 (未完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元年(1912年)1月29日至4月5日的《临时政府公报》(南京临时政府)。依据《大清著作权律》第三十一条,中华民国《著作权法》第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不适用著作权保护,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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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部作品在1929年1月1日以前出版,其作者1925年逝世,在美国以及版权期限是作者终身加80年以下的国家以及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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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999年7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关于古籍标点等著作权问题的答复《权司1999第45号》,认为仅加标点不足以有创作性,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现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取代其地位)的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利用他人的智力劳动,至少应当支付相应的对价。此处民法通则的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与著作权是分别的话题。
  3. 中华民国94年(2005年)4月15日,中华民国经济部智慧财产局智慧财产局解释令函存档)也认为仅对古文加标点不足以取得新著作权。

另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句读的著作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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