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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稽勋局官制 (民国元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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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稽勋局官制(非现行条文)
参议院议决修正(本官制)大总统按照约法第三十条公布之
大总统盖印 陆徵祥署名
中华民国元年(1912年)7月22日
1912年7月22日
公布于政府公报七月二十三日第八十四号
临时大总统令
本作品收录于《政府公报 (民国元年7月23日)

  第一条 临时稽勋局。直隶于国务总理。其职务如左。

  一、稽查开国时为国尽瘁身亡者。一、稽查开会国时关于各地方战事宣力著功者。一、稽查开国时于军事上建议画策或奔走运动成绩卓著者。一、稽查开国前后输赀助公者。

  第二条 临时稽勋局置职员如左。

  局长(简任)秘书(荐任)审议员(荐任)调查员(荐任)主事(委任)

  第三条 局长一人。总理局务。监督所属职员。

  第四条 秘书一人。承局长之命。掌理机要事务。

  第五条 审议员八人。承局长之命。审议调查员所报吿事项。

  第六条 调查员专任十人。兼任无定额。承局长之命。分别调查第一条列举事项。

  第七条 主事六人。承局长之命。掌理文书会计及庶务。

  第八条 临时稽勋局。为缮写文件及其他庶务。得用雇员。

  第九条 本制自公布日施行。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法律非现行条文,依据中华民国《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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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元年(1912年)5月至民国17年(1928年)6月的《政府公报》(北洋政府)。依据《大清著作权律》第三十一条,中华民国《著作权法》第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不适用著作权保护,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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