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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军律 (民国元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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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军律(非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陆军部
中华民国元年(1912年)1月20日
1912年1月20日
公布于临时政府公报_(民国元年2月4日)
本作品收录于《东方杂志

  一任意掳掠者枪毙。

  一强奸妇女者枪毙。

  一焚杀良民者枪毙。

  一无长官命令。窃取名义擅封民屋财产者枪毙。

  一硬搬良民箱笼及银钱者枪毙。

  一勒索强买者论情抵罪。

  一私斗杀伤人者论情抵罪。

  一私入良民家宅者罚。

  一行窃者罚。

  一赌博者罚。

  一纵酒行凶者罚。

  一有类以上滋扰情形者酌量罚办。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法律非现行条文,依据中华民国《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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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元年(1912年)1月29日至4月5日的《临时政府公报》(南京临时政府)。依据《大清著作权律》第三十一条,中华民国《著作权法》第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不适用著作权保护,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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