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山中已三五日……
外观
至山中已三五日诸友杯酌不闲披荆掇刺无遑笔墨间作数诗点致而已殊又不能敲推卧子梅生既下小舟又黯然思别屈指岁暮料理松楸迅于飞鸟而羲兆木土二兄迫作纪事援笔囱囱不独情事不畅而景物形致落落远矣记数日来藤竹停音覆被余梦间就六诗无足称者恐遂遗之聊录其草以存于后后之览者知出处聚散之会未能无芥于怀也 作者:黄道周 明朝 |
禹稷不当世,巢繇欲买山。
人随飞鸟度,心与倦云还。
竹实留春臼,松花寄石班。
同游惟我老,聊尔一开颜。
此间饶古色,大可煮丹心。
旧洞从樵得,新溪与鹿深。
避秦人不误,卧雪径难寻。
重结茅亭去,荷锄过远岑。
虎凶疑人处,亲朋藉草来。
云收宜访竹,腊近恰移梅。
门户关樵子,经纶到古苔。
七年初再度,荒径为谁开。
已觉边尘远,坐闻石气香。
园丁依竹母,仆子傲云房。
助我惟藤杖,知心或酒枪。
乾坤容对榻,况有月明光。
灯影移垂竹,溪声压冻云。
定从鸥作侣,莫使鹿离群。
石发留仙篆,药苗托鸟耘。
避人与出世,于此未能分。
泉石容欹枕,风云无宿心。
一官翔木叶,危屐下层阴。
鸟路循青火,鸡窠罣翠林。
萧条怜谢传,垂老此幽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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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9年7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关于古籍标点等著作权问题的答复《权司1999第45号》,认为仅加标点不足以有创作性,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现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取代其地位)的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利用他人的智力劳动,至少应当支付相应的对价。此处民法通则的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与著作权是分别的话题。
- 中华民国94年(2005年)4月15日,中华民国经济部智慧财产局智慧财产局解释令函(存档)也认为仅对古文加标点不足以取得新著作权。
另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句读的著作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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