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正条格/条格/卷三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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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宁[编辑]

给假[编辑]

○中统五年八月,圣旨内一款:“京府州县官员,每日圆座,参议词讼,理会公事。若遇天寿、冬至,各给假二日;元正、寒食,各三日;七月十五日、十月一日、立春、重午、立秋、重九、每旬,各给假一日。公务急速,不在此限。其赴任职官或宣使人员在他所病患者,即告所在有官司验治,病愈给据发还。”

○至元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中书省奏:“在先,初十日、二十日、三十日,每月三次假有来。如今,初一日、初八日、十五日、二十三日、元命日,这日数里放假呵,怎生?”奏呵,奉圣旨:“那般者。”

仓库不作假[编辑]

○泰定四年八月,御史台呈:“永午等仓未尝有假。六行用库,除配料复检相妨外,每日须要卯时开库倒换昏钞,申时后收计,不许似前作假。”户部议得:“在京六库倒换昏钞,务要流通,不宜停缓涩滞,合准御史台所呈,不许作假。”都省准拟。

奔丧迁葬假限[编辑]

○至元二十七年十二月,吏部呈:“诸官吏人等,祖父母、父母丧亡并迁葬者,合依旧例给假,并除马程日行七十里所据俸给。”送户部议得:“奔丧迁葬,既以人伦重事,许给假限,其限内俸钞,拟合支给。”都省议得:“依准所拟,除程给假,违限不到者勒停。今将各各日限,开具于后。

 祖父母、父母丧亡,假限三十日。

 迁葬祖父母、父母,假限二十日。”

○大德元年十二月,御史台呈:“诸职官迁葬假限,远近不同,若不明定格例,恐致差池。”都省议得:“除迁葬一节,云南比之中原地里悬远,难议给假外,如闻祖父母、父母丧者,即听解任奔讣。所在官司,依例给由申覆,行省照勘完备咨省,仍先具职名、籍贯、解官月日,先行咨来,以凭箚付御史台,行移拘该廉访司体覆。”

○元统二年大月,刑部议得:“今后诸官吏迁葬,已有常例外,据提调管军官员,本以防邀御寇,比与民职不同。若欲迁葬,预由任所官司保勘,别无窥避,及有以次提调管军官员,方许给假离职,仍行移拘该廉访司体察,违者,验事轻重论罪。”都省准拟。

○至元二年五月,刑部议得:“两淮盐运司五祐场吴司水,不候申,辄便还家迁葬。参详,今后诸色办课人员,须要申奉上司明文,方许离职。”都省准拟。

丧葬赴任程限[编辑]

○延祐六年七月,兵部议得:“诸赴任官员,在家装束假限,二千里内三十日,三千里内四十日,已上虽远不过十日。自起程至到任,马日行七十里,车日行四十里。乘驿者,两站百里以上,止一站。舟行,上水八十里,下水一百二十里。职当急赴任者,不拘此例。违限百日之外者,依例作阙。今后奔丧迁葬之人,果有扶护灵柩,必须经由舟车者,合依赴任水路、车程,扣筭给假。若有违限不到,依例勒停。”都省准拟。

曹状[编辑]

○至元八年十月,御史台备殿中司呈:“体知差去打筭陕西行省官员,至今多日,不见报到曹状。”送礼部讲究得:“今后被差离职官员,拟同事故一体报台,还职日亦行具报。”都省准呈。

○至元二十八年八月,御史台备监察御史呈:“随处诸衙门、府州司县官,或因私隙,或事有畏忌,辄便托疾在家,虚请俸给者有之,或推称事故离职,延待月日者有之。因无检举,冒请俸禄,多致败事。今后外路官吏,合依随朝百官一体,凡假故曹状报本属。仍诸衙门置立假故文簿,明白附写,令首领官掌管结转,每日一次,正官署押,用印关防。行省文簿,令监察御史照刷,其馀官府文簿,按察司照刷。如有推病故官吏,所请俸钱,钦依圣旨事意施行。”都省准呈。

至正条格卷第三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