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政府组织自治条例 (民国9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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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政府组织自治条例 (民国90年) 台北市政府组织自治条例
民国95年11月13日(非现行条文)
制定机关:台北市政府
2006年11月13日
台北市政府组织自治条例 (民国100年)

中华民国 90 年 7 月 18 日 台北市政府(90)府法三字第9007779900号令公布
中华民国 95 年 11 月 13 日 台北市政府(95)府法三字第09532869400号令修正
中华民国 100 年 7 月 29 日 台北市政府(100)府法三字第10032565200号令修正公布全文十五条及编制表(第六条第一项序文规定“并送台北市议会(以下简称市议会)审议”,经中华民国101年1月6日行政院院台综字第1010120295号函告无效)
中华民国 101 年 8 月 8 日 台北市政府(101)府法三字第10132487700号令修正公布第六条条文及编制表

第一条

  本自治条例依地方制度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及地方行政机关组织准则第三条第一项规定制定之。

第二条

  台北市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办理本市自治事项并执行中央政府委办事项。
  中央法令规定市政府为主管机关者,市政府得将其权限委任所属下级机关办理。
  市政府及其所属机关得因业务需要,将其权限委任所属下级机关执行或委托不相隶属之行政机关执行之。
  市政府及其所属机关得将其权限之一部分,委托民间团体或个人办理。
  前三项情形,应将委任或委托事项,及法规依据公告之,并刊登市政府公报。

第三条

  市政府置市长,综理市政,并指挥监督市政府所属机关及员工;置副市长二人,襄理市政。

第四条

  市政府置秘书长,承市长之命,襄赞市政,并综理秘书处业务。置副秘书长,襄赞秘书长处理业务。

第五条

  市政府置参事、技监、顾问、参议,承市长之命,办理市政设计、撰拟及审核法案、命令、工作计画,并备谘询有关市政等事项。
  市政府设发言人室,其主管为发言人,由参事或顾问一人兼任,掌理与市长相关之政策及重大市政建设讯息发布、新闻联系及紧急新闻事件之处理等事项。
  市政府设灾害防救中心,置主任一人,由技监或顾问兼任,掌理本市灾害防救政策、计画之研议规划及其有关事项之推动、协调及督考。

第六条

  市政府设下列各局、处、委员会:
  一、民政局。
  二、财政局。
  三、教育局。
  四、产业发展局。
  五、工务局。
  六、交通局。
  七、社会局。
  八、劳工局。
  九、警察局。
  十、卫生局。
  十一、环境保护局。
  十二、都市发展局。
  十三、文化局。
  十四、消防局。
  十五、捷运工程局。
  十六、台北翡翠水库管理局。
  十七、观光传播局。
  十八、地政处。
  十九、兵役处。
  二十、主计处。
  二十一、人事处。
  二十二、政风处。
  二十三、公务人员训练处。
  二十四、资讯处。
  二十五、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
  二十六、诉愿审议委员会。
  二十七、法规委员会。
  二十八、都市计画委员会。
  二十九、原住民事务委员会。
  三十、客家事务委员会。
  各局、处及委员会之组织规程,由市政府拟订,并送台北市议会(以下简称市议会)审议。

第七条

  各局、处及委员会置局长、处长及主任委员,承市长之命,分别掌理各该局、处及委员会事务,并指挥监督所属机关及员工。

第八条

  市政府设秘书处,分六组办事,掌理下列事项:
  一、总务组:出纳庶务管理及市政大楼公共事务管理中心督导等事项。
  二、文书组:文书处理、档案管理及印信典守等事项。
  三、国际事务组:公共关系、国际事务及外宾接待等事项。
  四、机要组:机要业务及议事、公报等事项。
  五、视察及动员组:全民防卫动员准备、民众控案、陈情、检举之调查、处理等及其他不属于各机关事项。
  六、市民服务组:便民服务等事项。

第九条

  秘书处置专门委员、技正、秘书、组长、视察、专员、股长、分析师、管理师、组员、技士、技佐、助理员、办事员及书记。
  秘书处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组员及办事员,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秘书处设人事室,置主任、组员及助理员,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秘书处设政风室,置主任、组员及助理员,依法办理政风事宜。
  秘书处设市政大楼公共事务管理中心,其组织规程由市政府拟订,并送市议会审议。

第十条

  市政府设台北自来水事业处,其组织自治条例另定之。

第十一条

  本市各区设区公所,各置区长,承市长之命,综理区政并指挥监督所属人员。
  区公所之组织规程,由市政府拟订,并送市议会审议。

第十二条

  市政府为处理特定事务,得设置各种任务编组,其设置要点另定之。

第十三条

  市长辞职、去职、死亡时,由行政院派员代理。
  市长停职时,由副市长代理,副市长出缺或不能代理时,由行政院派员代理。
  市长请假或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职务代理顺序如下:
  一、副市长。
  二、秘书长。
  三、由市长指定局长一人。

第十四条

  本自治条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各职称之官等职等,依职务列等表之规定。

第十五条

  市政府设市政会议,以下列人员组成之:
  一、市长。
  二、副市长。
  三、秘书长。
  四、副秘书长。
  五、局长。
  六、处长。
  七、主任委员。
  八、市长指定人员。
  市政会议由市长召集,并为主席。

第十六条

  下列事项应经市政会议之决定:
  一、施政计画与预算。
  二、提出市议会之议案与报告。
  三、市政府及所属市营事业机构组织自治条例。
  四、市政府所属机关组织规程及任务编组之设置要点。
  五、涉及各机关共同关系事项。
  六、市长交办事项。
  七、其他有关市政建设之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

  市政府分层负责明细表由市政府定之。
  市政府各局、处及委员会分层负责明细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各局、处及委员会拟订,报市政府核定,乙表由各局、处及委员会定之,报市政府备查。

第十八条

  本自治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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