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方自治联盟规约
外观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联盟称为台湾地方自治联盟。
第二条
本联盟以确立台湾地方自治为目的。
第三条
本联盟以赞同前条主旨之同志组织之。
第二章机关
第五条
本联盟置下列机关:
一、联盟大会
二、评议员会
三、理事会
四、联盟支部会
五、顾问
第六条
联盟大会以评议员及支部选任之代表者组织之。
联盟大会每年开常会一次,但大会构成员三分之一以上要求时或理事会认为有必要之场合得召开临时大会。
联盟大会之职权如下:
一、修改及解释本联盟规约。
二、决议宣言及各种决议案。
三、受理各机关之报告。
四、选任评议员。
第七条
评议员会以大会选任之评议员组织之每年开会两次,但评议员会构成员三分之一以上要求时或理事会认有必要之场合得召开临时会。评议员之职权如下:
一、选任理事。
二、决定本联盟之运动方针。
三、有必要时得代行联盟大会之职权。
四、监督本联盟之财政。
五、推荐顾问。
第八条
理事会为本联盟最高机关以评议员会所选任之理事组织之,员额限廿五名以内,任期两年不妨重任。
由理事中互选常务理事五名。
第九条
有联盟员五十人之地方得随时设置本联盟支部。
支部规约概由支部联盟员制定,但须经理事会承认。
支部执行机关须受理事会之指挥监督。
支部联盟员每廿五人选出代表者一人出席联盟大会。
第三章财政
第十条
联盟员每年缴纳会费一圆但经理事会承认得免缴会费。
第十一条
支部所属联盟员之会费归支部收用。
第十二条
联盟员如有污辱本联盟之体面或违背本联盟之主旨者,得经评议会三分之二以上之决议予以相当之处分。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
本联盟规约非经联盟大会出席者三分之二以上决议不得变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