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文化协会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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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组前的协会章程[编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会台湾文化协会
第二条 本会以助长台湾文化之发达为目的。
第三条 本会设本部于台北,渐次设支部于重要地方。
第四条 本会以赞同本会目的之男女组织之。
第五条 本会发行和汉文会报,颁布各会员。
第六条 本会事业于干部会议议定,经总理决裁施行之。
第七条 本会维持费以会费及有志者寄附(捐赠)充之。

第二章会员

第八条 赞同本会主旨之有志者,得直接入会,但入会之取舍一任本会干事。
第九条 会员每月应纳会费五角(学生半额),一年分为三回,须要前纳,但前纳数月份或数年份亦无妨。
第十条 本会会员怠尽会员义务,或有污辱本会体面之行为时,除名之。

第三章干部

第十一条 本会干部役员如左:
总理一名,协理一名,理事若干名。总理由大会出席会员公选,理事由总理推荐,组织干部会议。
第十二条 本会重要会务,概于干部会议议定,经总理决裁施行。
第十三条 役员之任期及权限:总理总决会务一切;协理辅助总理,总理有事故时,代决裁会务;理事分担编辑、庶务、会计,及支部会事务;总理协理限期二年,理事任期一年,但再选不妨重任。

第四章评议员

第十四条 本会置评议员若干名,应总理召集评议会务,评议员依总理由会员中推荐,任期二年。

第五章名誉会员及顾问

第十五条 本会由干部会议推荐名誉会员及顾问,对名誉会员及顾问不征会员。

第六章会合

第十六条 本会每年开定期大会一回,干部会议认定必要时,得开临时大会,期日场所由干部会议指定。

第七章脱会

第十七条 脱会或被除名时,从前既纳会费及寄附金不返还。

附则

会则以外之事项发生时,由总理决裁施行,但不得违背本会目的;建议改正会则时,须得会员十名以上之赞成提出于本会。

改组后的协会章程[编辑]

纲领

本会以普及大众之文化为主旨,实行本会之纲领决议宣言为目的,应予实行之纲领如下:
(一)向上农村文化
(二)增进商工智识
(三)涵养自治精神
(四)奖励青年求学
(五)提倡女权思想运动
(六)改良婚姻制度
(七)废止阿片吸食
(八)打破迷信恶习
(九)普及卫生思想
(十)奖励恪守时间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会称为台湾文化协会,置本部于台中。

第二条
本会目的在实行本会之纲领、决议、宣言。

第三条
本会以赞同本会纲领之男女组织之,入会人须得本会会员二人之绍介经由分部委员会而得中央委员会之承认,但地方未置分部时得直接向支部声请。

第四条
会员迁移住址时应即时报告原住地方分部,并在转居地方分部登记而为该地方分部所属会员。

第五条
会员应恪守本会之纲领及章程,服从本会之决议,对会内各种问题得自由讨论,但一旦决议后则须一致进行。

第六条
会员如有污辱本会体面或违背前条规定时应受中央委员会如下之处分:
(一)劝告
(二)惩戒
(三)除名
必要时得将原文刊载会报公表,但除名处分须得出席中央委员会三分之二赞同,被除名者得向次届全岛代表员大会控诉,在控诉期间中暂停其会员之权利义务。

第七条
本会设支部于各州,特别支部于各市及文化发达之地方,本会妇人会员得于各支部、分部内特设妇女部,设分部于各郡、市、厅,不妨数郡联合设一分部,但非有会员十五名以上不得设分部,凡未组织分部地方之会员直属于支部,或属于邻接地方之分部,海外会员属本居地支部、分部,澎湖会员属高雄支部,台东花莲港属台北支部。


第二章决议机关

第八条
本会决议机关如下:
一、全岛代表员大会。
二、支部及特别支部会员总会。
三、分部会员总会。

第九条
全岛代表员大会为最高决议机关,出席代表员不满半数时不得开会。因故不得出席者得委任其他代表员,但一代表员限受二人以内之委任。
常会每年召开一次,但中央委员会认有必要时,或会员百人以上要求时,得召开临时会。
中央委员会召开之开会期日及场所由中央委员会定之。

第十条
分部会员每五人选出全岛代表员一人。支部及特别支部直属会员选举代表员之比率亦同,代表员之任期为一年,每年八月末日分支部应对本部报告新选代表员之姓名员额。

第十一条
全岛代表员大会之权限如下:
一、修改章程纲领。
二、决议各种决议案。
三、接受中央委员会及各支部。
四、监查本部会计。

第十二条
支部、特别支部及分部会员总会为各支部分部最高决议机关,出席会员不满半数时不得开会。
常会每年召开两次,但各支部分部委员认有必要时或所属会员三分之一要求时召开临时会。
支部分部委员会召开之开会期日及场所由支部、分部委员会定之。

第十三条
支部分部会员总会之权限如下:
一、选出代表员及支部、分部委员。
二、议决支部分部各种决议案。
三、接受支部分部委员会之报告。
四、监查支部分部之会计。

第十四条
各委员会接到召开临时总会应于下列期间内召开:
一、全岛代表员大会:两周间内。
二、支部分部会员总会:一周间内。

第十五条
本会执行机关如下:
一、中央委员会。
二、支部委员会。
三、特别支部委员会。
四、分部委员会。

第十六条
中央委员会为最高执行机关,各支部委员全部、特别支部委员每五人选出一人各充任中央委员。
中央常务委员由中央委员会互选组织常务委员会。中央委员会四个月开会一次,由委员长召集之,但中央委员三分之一要求时得召开临时会。

第十七条
中央委员会之职权如下:
一、统理本会财政。
二、执行代表员大会决议。
三、决定临时发生事件之对策。
四、组织中央各部。
五、指挥支部及特别支部执行会务。

第十八条
支部委员由分部委员每人互选一人,必要时在委员五人以下之分部亦得选出一人以为支部委员。
支部常务委员会由支部委员每五人互选一人构成之,掌理支部事务,支部委员会每两个月开会一次,但支部委员三分之一要求时得开临时会。

第十九条
支部委员会职权如下:
一、秉承本部指挥执行会务。
二、决定支部内临时发生事件之对策。
三、管理支部会计。
四、助成组织分部并指挥其执行会务。

第二十条
特别支部委员由直属会员每五人互选一人组织委员会,特别支部委员会互选常务委员一人掌理特别支部事务,常会每两个月开会一次,但特别支部委员三分之一要求时得开临时会。

第廿一条
特别支部委员会之职权如下:
一、秉承本部指挥执行会务。
二、决定支部内临时发生事件之对策。
三、管理支部会计。
四、募集会员。
五、代理本部征集会费。

第廿二条
分部委员由分部会员每五人选出一人,组织分部委员会,委员会由分部委员互分部常务委员一人管理事务,常会每月开会一次,分部委员二人以上要求时得开临时会,支部直属会员选举支部委员之比率亦同。

第廿三条
分部委员会职权如下:
一、执行分会员总会之决议。
二、秉承支部指挥执行会务。
三、决定分部内临时发生事件之对策。
四、管理分部会计。
五、募集会员。
五、代理本部征收会员。

第廿四条
各委员任期为一年均有被选为代表员之资格,但各委员在全岛代表员大会有发言权而无决议权。

第廿五条
中央委员长由中央委员选举之,其任期为一年,权限如下:
一、代表本会。
二、任全岛代表员大会议长。
三、任中央委员会议长。

第廿六条
委员长不在或有事故时中央常务委员互选一人代行委员长职权。

第四章会计

第廿七条
本会会计以会费及其他收入充之。

第廿八条
会员应缴会年费三圆分三期缴纳,滞纳会费一年以上者,停止会费资格。
但有特别事情经所属支部委员会承认者不在此限。

第廿九条
本会财政以统一于中央为原则,凡本部及分支部各机关之经费均由央央支配。

附则

第一条
本会章程解释权在全岛代表员大会。

第二条
一切议事均以出席者过半数决之。

本章程由昭和二年一月三日起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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