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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文艺联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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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文艺联盟章程
作者:台湾文艺联盟 1934年5月6日
议长由黄纯青担任,记录委员有:林越峰、赖明弘、江赐金,与会成员一致通过文艺团体组织案及发刊文艺杂志案,以及文艺大众化等重要提案,并且通过该章程。

第一章 宗旨

联络台湾文艺同志互相图谋亲睦以振兴台湾文艺。

第二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联盟称为台湾文艺联盟,置事务所于适当地方但是认有必要之时得设地方支部

第二条 本联盟以赞同本联盟宗旨之台湾文艺同好者而组织之

第三条 本联盟为贯澈本联盟之宗旨创办左记事业
一、 发刊杂志
二、 刊行书册
三、 开文艺讲演会
四、 开文艺座谈会

第四条 本联盟置左记机关构成本联盟组织
一、 会员总会
二、 执行委员会 十五名
三、 常务委员会 五名
四、 常务委员之下另组织左记二部
A 庶务部
B 财务部
第一项 执行委员会由总会选举之委员组织之
第二项 常务委员会由执行委员互选之委员组织之
第三项 常务委员会互选一名为常务委员长
第四项 各委员之任期以一个年为限但不妨再选重任
第五项 各委员之职责如左
执行委员组织委员会决议本联盟之重要事项常务委员会之庶务部委员执行凡关于务一切事宜
财务部委员执行凡关于财务一切事宜

第五条

第六条 联盟员如有违背本联盟规约或不受本联盟之统制者由执行委员会半数以上决议得暂停其会员资格而经全会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得加以相当处分

第三章 会议

第八条 每年开一次会员总会由执行委员会召集之如有必要之时得开临时总会但会员要求开总会时须得全会员二分之一同意方为有效

第九条 本联盟须得会员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及赞同其议决案方为有效

第十条 本联盟以总会为最高议决机关其次即执行委员会而常务委员会次之然而以常务委员长为本联盟之代表者

第十一条 执行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由常务委员长认定必要时召集之

第十二条 本联盟得另聘顾问以补助本联盟之健全发达

附则

第十三条

第一项 本章程如有未妥之处由总会五分之三以上同意时得加以修改变更凡关于细则或其他必要约束另在于总会缔之
第二项 本联盟事务所暂置于台中市初音町二ノ一三张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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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释义》,法人作品应满足三点要求:(1)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法人”)主持创作,而非工作人员自发进行;(2)创作思想及表达方式体现法人意志;(3)由法人负责,而非执笔者。(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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