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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桃园地方法院刑事简易判决103年度桃简字第1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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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桃园地方法院103年度桃简字第143号刑事简易判决
2014年5月7日
【裁判字号】  103,桃简,143
【裁判日期】  1030507
【裁判案由】  侮辱罪
【裁判全文】  
台湾桃园地方法院刑事简易判决    103年度桃简字第143号
声 请 人 台湾桃园地方法院检察署检察官
被   告 郑圣叡
上列被告因侮辱案件,经检察官声请以简易判决处刑(102 年度
侦字第23474号),本院判决如下:
    主  文
郑圣叡公然侮辱人,处罚金新台币伍仟元,如易服劳役以新台币
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实
一、缘郑圣叡与郭欣怡及真实姓名不详之女子蓝苾华均系“新艾
    尔之光”电脑游戏之玩家,该三人均会在“新艾尔之光”之
    FACEBOOK上留言,又郑圣叡于102 年7 月之前在FACEBOOK之
    昵称为“叡奇”,102 年7 月之后改称“Fuwa Mahiro ”,
    郭欣怡在FACEBOOK上之昵称为“嚎桑芯”;因郑圣叡与蓝苾
    华在“新艾尔之光”之FACEBOOK发生龃龋,而互有争吵,郑
    圣叡因而将蓝苾华于自己之FACEBOOK中加以封锁,然郑圣叡
    仍于102 年4 月30日在“新艾尔之光突破最大临界点”之FA
    CEBOOK上,基于公然侮辱人之犯意,对蓝苾华留言以“蓝苾
    华是爱吃保禄那位”(未据告诉),又对昵称为“嚎桑芯”
    之郭欣怡留言以“够肥够𫫇够可悲”、“去吃屎吃饱路比较
    快,根他(按指蓝苾华)跟你很熟”、“智商有问题”、“
    肥油”、“𫫇油球”、“这团肉标一堆屁话”、“肉球”、
    “肉球脑袋够新嘛,吃蒸鲜肉肉喔”、“真的是破脑,你的
    智商真的很低,就已经出来还说没出来,耖你妈肥婆”等语
    。郑圣叡又基于同一公然侮辱人之犯意,接续于102 年4 月
    30日至102 年5 月3 日间之某日,将郭欣怡之FACEBOOK首页
    贴在己之FACEBOOK内,并在己之FACEBOOK内对郭欣怡留言以
    “好伤心阿好伤心,你是肥油到太靠背还是怎样,现实被排
    挤到没学校读还是智商过低,可悲阿,够独立,𫫇到被家人
    丢弃是吃垮了,还是怎样,听不懂人诏的OP可邻肥米虫><”
    、“够肥𫫇够可悲”等语,并将102 年4 月30日在“新艾尔
    之光突破最大临界点”之FACEBOOK上所留上开文字贴在己之
    FACEBOOK内,足生贬低郭欣怡名誉之结果。经郭欣怡于102
    年5 月3 日在网站上发现上开文字后,报警循线查获上情。
二、案经桃园县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移送台湾桃园地方法院检察
    署检察官侦查后声请简易判决处刑。
    理  由
一、讯据被告郑圣叡对于上开事实坦承不讳,核与告诉人郭欣怡
    于警、侦讯之指诉相符,并有告诉人提出之FACEBOOK网站列
    印资料在卷可稽,本件事证明确,被告犯行足堪认定。
二、核被告所为,系犯刑法第309 条第1 项之公然侮辱罪。被告
    于102 年4 月30日、102 年4 月30日至102 年5 月3 日间某
    日之贴文,均系为达贬损告诉人名誉同一目的,时间亦属相
    近,为接续犯;声请人虽仅就被告之留言“好伤心阿好伤心
    ,你是肥油到太靠背还是怎样,现实被排挤到没学校读还是
    智商过低,可悲阿,够独立,𫫇到被家人丢弃是吃垮了,还
    是怎样,听不懂人诏的OP可邻肥米虫><”向本院声请之,然
    其馀部分既与该已声请之部分具有接续犯实质上一罪之关系
    ,自在本院应一并审判之范围内。爰审酌被告之行为妨害告
    诉人名誉之程度、犯后尚未与告诉人和解以赔偿告诉人、其
    犯后坦承犯行之犯后态度尚佳等一切情状,量处如主文所示
    之刑,并谕知易服劳役之折算标准。
据上论断,应依刑事诉讼法第449 条第1 项、第3 项,刑法第30
9 条第1 项、第42条第3 项,刑法施行法第1 条之1 第1 项、第
2 项前段,判决如主文。
中    华    民    国   103    年    5     月    7     日
                    桃园简易庭    法  官  曾雨明
以上正本证明与原本无异。
如不服本判决,应于判决送达后10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
                                  书记官  张宸维
中    华    民    国   103    年    5     月    7     日
附录本案论罪科刑依据之法条:
中华民国刑法第309条
(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处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罚金。
以强暴犯前项之罪者,处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
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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