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民众党关于撤废渡华旅券声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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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民众党关于撤废渡华旅券声明书
作者:台湾民众党 1929年4月23日


国际交通原则上虽有旅券之必要,但日华两国依照光绪廿二年(1896年)日清通商航海条约,日本臣民渡航中华民国游历,距离各开港埠百华里以上之外地时,除必须持有就近领事官之护照外,无须携带旅券。然而我台湾以殖民地之特殊事情暨渡航者取缔上之便宜起见,依据明治四十年(1907年)府令,外国旅行券规则,对台湾人之渡华者强制采用旅券制度。

迩来台湾之文化发达,海外交通日益频繁,而尚维持此种特别之规定,实使台湾岛民不能享受通商航海条约的互惠恩泽。且只限台湾人适用此种法规,使人对其合理性不能无惑焉。因痛感该法规之性质及适用尚有几多缺陷,特为列举左记理由,主张迅速撤废外国旅行规则中,有关本岛人渡航中华民国,特别必须旅券之制度。

一、旅券系保护渡航中华民国之性质,但是实际上渡航者一旦登陆期同时将旅券存寄领事馆,如有旅行大陆各省之必要时,非再向领事请求护照不可,是故用以保护渡航者实系护照而非旅券。缘此旅券不啻为一种渡航许可证,遂使其目的变成限制渡航之不合理的结果。

二、对于声请渡华旅券者,手续上加以繁杂之调查盘问,办理上故意拖延,甚至无理拒绝,因而商业上财产上蒙受损失,尤其是学生之就学上有巨大之不便。

三、该法规系特殊之性质,容易使警察人员发生凟职舞弊之情事。

四、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现已统一全国,已能维持治安,诚宜乘此新兴气运,政府必需与日本内地看齐,为图谋岛民之海外发展,殊有研拟方策予以便利之必要。

一九二九年四月廿三日台湾民众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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