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台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42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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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台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4241号 2017年9月12日 2017年9月12日 |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司促字第 24241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 106 年 09 月 12 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4241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文祺 債 務 人 蔡挪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貳仟零捌拾捌元,及其中 新臺幣壹萬玖仟玖佰參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三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 十四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聲請人原名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蒙金 管會核准與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並以建 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存續銀行,合併後存續銀 行並更名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先陳 明。 (二)債務人於民國93年3月12日向聲請人申辦COMBO晶片卡 暨簽具短期循環融資契約,債務人依契約陸續借款, 最高以新臺幣陸拾萬元整為限度,核卡日起為期一年 ,期滿時,如立約人不為反對續約之意思表示並經審 核同意者,得以同一內容繼續延長一年,不另換約, 其後每次屆期時亦同。利息按年息15﹪計算,如有逾 期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一成,逾期 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逾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之二成 計付違約金。 (三)惟債務人未依約付款,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迄今仍有如請求之標的所載之債權迄未 受償,以上所述茲有COMBO晶片卡申請書及帳務往來 明細可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