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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警察专科学校组织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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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警察专科学校组织条例
立法于民国77年4月16日(现行条文)
1988年4月16日
1988年4月29日
公布于民国77年4月29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 1580 号令
有效期:民国77年(1988年)5月1日至今

中华民国 77 年 4 月 16 日 制定17条
中华民国 77 年 4 月 29 日公布总统华总(一)义字第 1580 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17 条

第一条 (立法依据)

  本条例依警察教育条例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制定之。

第二条 (隶属机关)

  台湾地区设立台湾警察专科学校(以下简称本校),隶属内政部警政署,依警察教育条例有关规定办理警察教育;并依专科学校法有关规定,兼受教育部之指导。

第三条 (各处室馆之设置)

  本校设左列各处、室、馆:
  一、教务处:掌理有关教务事项。
  二、训导处:掌理有关训导及毕业生(员)辅导事项。
  三、总务处:掌理有关总务事项。
  四、秘书室:掌理有关会议、法规、研考、文书、印信及档案事项。
  五、科学实验室:掌理有关警察各种科学之实验、研究及鉴定事项。
  六、图书馆:掌理有关图书馆管理事项。
  前项各处得分组办事。

第四条 (分部之设置)

  本校得视实际需要分设有关科、班;并得层报内政部会同教育部核准设立分部。

第五条 (校长、教育长之设置)

  本校置校长一人,综理校务,警监;教育长一人,承校长之命襄理校务,警监或警正。

第六条 (教师、教官之分级及编制)

  本校置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二十人至四十六人,均依教育人员任用条例之规定聘任;教官四十人至九十四人,其中一人得列警正或警监,九人至二十二人,得列警正,十三人至三十一人,得列警佐或警正;馀警佐。
  本校各科、班及分部各置主任一人,由教授、副教授或警正以上教官兼任之。

第七条 (人员编制)

  本校置主任秘书一人,警正或警监;主任五人,警正,其中三人职务得列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秘书一人,警正;编审二人,技正二人,职务均列荐任第七职等至第八职等;组长六人至十二人,警佐或警正;组员二十一人至三十五人,警佐,其中五人得列警正,二人职务得列荐任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四人至八人职务得列委任第四职等至第五职等;技士三人至五人,职务列委任第四职等至第五职等,其中一人职务得列荐任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技佐三人至五人,职务列委任第三职等至第五职等;办事员十二人至十六人,职务列委任第三职等至第四职等;雇员十六人至二十人,雇用。

第八条 (医务室之设置及人员编制)

  本校设医务室,掌理有关保健、医护事项。置医师二人或三人,职务列委任第五职等或荐任第六职等至第八职等,必要时得依聘用人员聘用条例之规定聘用之,并以医师一人兼任主任;药师或药剂生一人或二人,护士三人或四人;药剂生、护士职务列委任第三职等至第五职等;药师职务列委任第五职等或荐任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

第九条 (人事室之设置)

  本校设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职务列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人事室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十条 (会计室之设置)

  本校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一人,职务列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并兼办统计事项。
  会计室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十一条 (学生总队之设置及掌理事项)

  本校设学生总队,掌理学生军事训练及生活管理事项。置总队长一人,警正;副总队长一人、大队长二人,均警正或警佐;副大队长二人,中队长八人至二十人,训导八人至二十人,均警佐或警正;区队长二十四人至六十人,教育班长八人至二十人,均警佐;事务员八人至二十人,职务列委任第三职等至第四职等。

第十二条 (警卫队之设置及编制)

  本校设警卫队,置队长一人,副队长一人,队员十人至十二人,均警佐。

第十三条 (警察乐队之设置及编制)

  本校设警察乐队,置队长一人,副队长一人,小队长二人,均依聘用人员聘用条例之规定聘用之;队员二十八人至四十二人,雇用。

第十四条 (人员选用)

  第七条至第十一条所定列有官等职等人员,除警察官外,均应依公务人员任用法取得任用资格,其职务所适用之职系,依公务人员任用法第八条之规定,就有关职系选用之。

第十五条 (警察学术研究委员会)

  本校为适应事实需要,得设各种警察学术研究委员会;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调充之。

第十六条 (办事细则)

  本校办事细则,由本校拟定,报请内政部警政署核定之。

第十七条 (施行日)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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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法律现行条文,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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