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议会设置请愿理由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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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议会设置请愿理由书
作者:台湾议会设置请愿运动人士
1922年
是台湾议会设置运动人士第二回请愿时附上的请愿理由书。内容也刊载在《台湾》,第三年二号,汉文之部,页3~11。


(一)台湾特别立法之由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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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乃日清战争之结果,依据明治二十八年四月十七日,在下关所缔结之媾和条约,由清国割让日本之太平洋上一孤岛,面积三千五百九十七方粁,现在之在住人口:属于大和民族的内地人士四万八千人,属于汉民族的本岛人三百四十一万三千人,马来种族的山地人八万六千人,其他外国人二万一千馀人,合计三百六十六万九千馀人,实为日本帝国确立南进政策之重要门户。对此帝国南方之门户──台湾,三百年来由福建、广东移住之汉民族,应以何种政治组织统治之,实乃决定日本帝国对于新领土经营之终局的成功之根本问题。

治台初期百事草创,而在清朝治下三百馀年间,固有的文化、制度及汉民族四千馀年来之特殊民情、习惯,究有不能施行与日本内地同一法令之原因存在,统治上认为有施行特别制度之必要。

理论上,日本帝国为立宪法治国家,是故台湾之特别统治制度亦须准据立宪法治之原则。然因当时民心尚未归一,地方秩序尚未安定,在此情况下,认为难以遵由日本内地所施行立宪政治之常轨,付与新附岛民以政治参与权为理由,乃以明治二十九年法律第六十三号,付与台湾总督得发布与法律同一效力之命令权。即畀与行政官之台湾总督以帝国议会之立法权,且基于该委任立法,总督可以律令制定法院条例。其结果遂使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在制度上归于总督一人之手。其后明治三十九年,虽以法律第三十一号,文面上多少加以修正,又大正十年以法律第三号,表面上似有缩小特别立法之范围,然而“台湾特殊事情”根深蒂固,由来已久,不但不因法文之修改而减少其存在之意义,即在今后亦永无消灭之时期。是故台湾特别立法之根据,绝非经过一定期间便能自动消灭者。

台湾改隶以来,已经二十八星霜,台湾之特殊民情习惯依然存在,此虽为台湾当局从来极力主张之特别立法之根据,但不能以此而否定立宪政治准用于台湾,盖在治台初期,一如上述,为启导民心之归向,保持地方安宁,总督或有示其绝对威力之必要,然今则百政已就其绪,秩序整齐,显然与现代立宪制度背驰之政治,已失去其继续存在于台湾的根据了。此认吾等台湾人对帝国议会所提出之台湾议会设置请愿,实基于台湾民众之政治自觉,且具有现代立宪思想之合理根据,乃国民之正当要求者,用特恳祈朝野诸贤之谅察。

(二)付予台湾人民特别参政权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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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宪政治在欧美文明诸国,大为发达,已成为今日世界共通之真理与人类共存所必需之要件,而其理想,乃以自觉之民众舆论为基础。立法依据代议制度,行政依据地方自治制度,司法依据陪审制度,各赋与国民参政权,旨在图谋完全之国利民福。唯参政权付与之程度,固应视人民发达之状况,不无多少之差,然绝无独让本国人专有而不使殖民地人民参与之理。日本本国近来热烈要求之普通选举,中央政府不视为非法运动,台湾住民对台湾特别立法要求参与之权,亦属正当合理之行为。

关于台湾住民参与立法之时期如何,固不无多少之争论,但如上面所述,台湾今日之社会状态,业已经过必须维持行政立法合一制度之时期。尤其欧洲大战后,在巴黎会议缔结国际联盟条约,促进文明诸国之外交内治各有根本革新,又为开发落后地区人民之福祉,确立殖民地统治之新原则。最近在华盛顿会议又缩小三大强国之海军,缔结四国协商条约,协定太平洋防备。因此外观上世界恒久之和平,虽似可保持。但若一度窥察各国社会之内部,则又可看到彼等弱小民族莫不强调民众政治,高唱人道主义,要求自由解放,主张社会改造之声甚为嚣张,然则人类社会之前途似尚未可遽以乐观。

当此世界变局,苟为日本帝国国民者,正应外对友邦和亲,内图国民一致,以巩固国基,进而贡献世界文化与人类和平之时。若然,则日本对台湾三百六十馀万民众,不能不使其完成由于其地理上之关系助成帝国南方之发展,由于其历史上之关系促进日华两民族亲善之重大使命,因此首先应于台湾准据立宪政治之本义,促成种族之待遇均等为急务者固不待言。倘若一如从来之统治组织,总督一面为立法机关制定律令,一面又为行政机关而予以执行,且以自己命令所设之法院而加以维持,酿成一人随心所欲,掌有生杀予夺之全权。如遇公正严明之总督,其弊害或者不大,然而回想过去,惹起种种不祥事件之原因,则其为不宜更予存续之制度岂非甚明。是故如斯非立宪制度,抑制人权,闭塞民意,徒使新附民隐忍郁积或流于自暴自弃,则难保将来于东洋发展史上留下污点,从而使帝国之殖民地统治之功亏于一篑。缘此今次台湾住民要求付与合理的特别参政权于帝国议会实系适应时势之国民的热诚之表露也。

(三)台湾议会设置之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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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以上所述,台湾特别立法之必要,今后亦将永久存续,且依据立宪政治之常道,使台湾住民参与特别立法之时机亦已来临,吾人鉴于帝国负有维护东洋和平之国际地位,征于世界时潮动荡之现下情势,维系台湾民心最善之统治方策,除予台湾住民参与特别立法外,并无其他方法。去年对帝国议会请愿设置台湾民选议会,本年仍再提出。台湾议会,不问其为日本人、为台湾人、抑或为行政区域内之熟蕃人,凡居住台湾者,均以公选之代表者,组织为协赞施行于台湾特别法律及台湾预算之特别代议机关。故如属日本台湾共通性质之立法事项,仍属帝国议会,仅将实际上帝国议会所不能代办之有关台湾特殊事情之立法部份属于台湾议会而已。如此台湾议会设置之目的,限于有关台湾特殊事情之立法,虽不无不够彻底之嫌,然吾人鉴于现在情况,于不妨碍台湾发达之最小范围内暂予满足。又有谓既已认定台湾有公布特别代议制度之必要,何不百尺竿头更进一步,要求如英国自治领纽西兰、澳洲等,具有完全立法议会与责任内阁之殖民地自治耶?征于欧战后发达之民族精神,此种议论理论上未始无当,唯吾人依照台湾实际现状,未能遽以左袒如斯之议论也。

(四)对台湾议会设置反对论之辩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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吾人之台湾议会设置运动,由日本帝国而言乃系适应世界趋势,准据立宪之精神,合乎台湾岛民趋向,在恰当的程度要求以特别代议制度代替之特别参政权,毫无叛离之意思,盖欲尽最善之天职而表露其热枕而已。然而吾人之苦衷,未被谅察,朝野人士中不无反对论者,兹试以简单之辩,以仰公明严正之谋国诸贤之指教。

有以台湾现在之特别立法,应予撤废,迟早必由台湾住民选出帝国议会之代议士与日本内地作一律之立法,无需特设台湾议会之反对论。然而基于台湾岛民特殊之文化制度,民风惯习,二十馀年来台湾当局极力所维持之特别立法,为何当初不得撤废,而反在经过台湾旧惯调查会,充分调查社会上、经济上诸制度,且已成立合法的“惯习法”之后,而始谓可予破坏耶,实令人不能无惑焉。

退一步假定,将来在帝国议会中,认为可以制定有关台湾之特别立法,亦不过使大多数不通台湾特殊事情之国会议员,订立与其本身无直接利害关系之制度而已,实属不明现代立宪民意代表政治之立论也。试详言之:日本内地选出之议员不通于台湾事情,对于实际之知识及经验,不但浅薄,而且不如台湾选出议员对其利害关系有痛切之感。因此遇有关台湾统治之根本重大议案提出,如其提案与多数台湾住民之意见相反之时,该议员尤其执政多数党之议员,为欲拥护政府,必重视当局之意,少数台湾议员之意见,势必被漠视,此乃浅明之道理也。

果然如此,虽谓给与台湾住民参政权,乃不能维护台湾本身之利益,结果成为有名无实之参政权,反而造成日本台湾间永久纷争之因。加之台湾选出之议员与内地选出之议员,因社会上及经济上各种事情迥异,致如内地发生问题时,因不通其实情,且任何决定,均与台湾无关,其能采取中立态度者尚佳,甚至成为议员争夺或收买之目标,因而更有贻祸政治之危险。故吾人请愿设置适应台湾事情之特别立法机关,要求确立名实俱全之制度在理论上抑或在实际上,乃极合理之主张也。

又有以宪法上帝国内限定一个立法议会,不许两个以上之存在,故谓为台湾设立特别立法议会为违反宪法之反对论。窃惟理论上宪法是否施行于台湾,在今日之学说尚未有定论,而实际上大部分之宪法明文未见施行于台湾亦属不争之事实。假如宪法全部施行于台湾,然则向来宪法上之立法事项,以台湾总督之律令权,全般委任于行政机关之总督,显然不但违反宪法明文,亦背驰立宪三权分立之根本精神。台湾之特殊事情既不能与日本内地一律立法,而明知行政机关兼办立法为违反宪法,仅为认定政治上有此必要而准予委任,则更无不可设立合乎宪法精神之代议机关而使之立法。何况宪法应与时代同其推移进化者。故此种反对论者,可谓只知固有之旧日本,而不知膨胀发展之新形势。

尚有从殖民政策上标榜本国延长之主义,而欲推行其不彻底之同化政策,以作反对吾人之台湾议会设置运动者。在严格的意味,同化政策系对历史、信念、民情、习惯迥异之台湾悉如日本内地各府县而统治之,且施行内地社会所行之全部法令,务将台湾人固有之特性消灭混合统一之。然而凡抹杀民族之历史,势必使其盲从本国之思想习惯,如此不但不自然而且必至无视其发达所需要之社会要求。此在本国移民比较殖民地土著人为多之时,或于无历史之野蛮人所居住之地方强行之,或可收几分效果,然在文化历史相当发达之地方,如欲强行之,必将成为激发反感之原因,此为古今史实所证明者。故在一方面标榜同化政策,在他方面又不得不固持特别特度,如遇统治上有必要时,则摹仿本国制度,不利时则采用特别制度,此乃出于临机应变之本国本位主义,绝对不能在统治台湾上结成美果,亦确信绝非贤明之政策。以下列举世界殖民国同化政策之功过史实,以资阐明台湾特别立法机关设置之正当理由。

查采用同化政策之先进殖民国为法国,法国基于大革命后自由平等之精神,确立同化政策,将殖民地视为本国之延长,由各殖民地选出代表议员于本国议会。然近来因时势推移,并征于多年之经验,怀疑同化政策之价值者渐多,现正徐徐在变化中,亚尔及利亚本与法国为不可分之领土,排斥土著之家族或种族制度,禁止土地共有,适用法本国之森林法等,励行同化主义之政策。但其结果反而被认为紊乱其社会组织,乃至于咒诅法国政府。尤其前世纪末叶以还,对同化政策出现有力之反对说,又在印度支那及其他殖民地遭受到失败,使得法国舆论,对同化政策抱不安之念。加之一八九八年列兹尼尔氏提议废止交趾支那,法属印度所选出参加法国议之代表者,一九○○年印度支那总督鲁明氏,亦在其殖民大臣之报告书中,极论立法上及社会上同化政策均系有害无益。而法国政府同年为促殖民地财政独立之目的,制定新财政法,将来包括在本国财政中之亚尔及利亚财政拨开,使其独立。亚尔及利亚以外之法国殖民地,除去二三保护国外,多数均以同化制度与自治制度并行,殖民地住民,对本国议会选出代议士,同时殖民地本身的内政则在一定范围内付与殖民地议会议决之权能。由此可见法国因鉴于过去同化政策之失败,渐次在承认自治之制度,以法国之自由平等,民主共和之政治传统去统治殖民地推行同化政策,尚不能收充分之效果,其他仅藉同化政策之美名,实则强行高压政策而失败者之多,更不足为怪矣。
例如德国曾合并法属“亚耳沙斯、洛林”,四十馀年间,对该二州住民为使其德国化,小学校禁止教授法语,抹杀法国经营该州二百馀年之历史,且以种种高压手段,欲消除其国民性,结果反助长该二州住民之反抗心,益加思念法国,一九一一年为怀柔起见,制定自治新宪法,亦不足收揽二州之人心。而今次大战中新独立之乌克兰,数百年间,在俄罗斯强制同化政策下,乌克兰语书本被禁印刷,乌克兰语学校全部被关闭,凡足以追怀以乌克兰国民之事物,悉遭扑灭,甚至绝对禁止乌克兰语,但乌克兰虽被残酷之同化手段所苦而终于独立。又从来被认为英国本土之延长的爱尔兰,其住民之大部分为“盖尔”人种,信众罗马旧教,自一八○一年爱尔兰议会并合后,受种种不平等待遇,结果爱尔兰选出之议员组织爱尔兰自治党,虽不脱离英国,而对英国议会要求完全之自治制度。其一八八五年之内阁,有所考虑,毅然提出爱尔兰自治案,然遭反对党之攻击,内阁瓦解,迩来三十馀年间,该自治案三次通过下院,虽悉被上院否决,但今次大战后一九一九年十二月终见上下两院。然因南部罗马教徒之“新芬”党,要求独立,不满意自治法案,于是英国政府有鉴于时局,乃以妥协互让之精神,去年于伦敦与“新芬”党代表会商,经过种种折冲之结果,终于年前十二月中协定成功,成立爱尔兰自由国,予以完全自治殖民地之地位。由于英爱双方之大让步,一百二十年来之最大祸患──爱尔兰问题──亦因英国首相鲁意佐治与“新芬”党代表者克里富费斯氏非凡经世之手腕,获得妥当公正之解决,此实为英帝国历史上最大之功绩也。

依照上举数例,强制性同化政策,终必失败丧失其属领,而稳健之自治不但成功,且益增强其国运,此乃可得推论之事实,而借此失败不彻底之同化主义,用以反对仅可称为自治准备行之台湾议会设置运动,岂系对日本帝国忠实者之所应为乎。

(五)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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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上述,台湾系具有特殊历史之地区,不但不可与冲绳、北海道同论,人口比英国殖民地“纽‧华雪兰”之二十六万人,纽西兰之一百二十万人尚多,面积比比利时之二千四百十五方粁,荷兰本土之二千七十四方粁尚广。

现时以日本之威力,开拓利用此岛,似无何等困难,但如何能够使台湾三百六十万人民,心悦诚服于日本帝国仁政,实非容易之问题。吾人鉴于台湾现状与帝国政体及世界思潮,为使台湾住民发挥特殊使命,首先认有付与特别参政权之必要,同时由于帝国百年之大计,切望台湾统治方策,不可采用注定失败而不彻底之同化政策。一面尤望台湾当局向来所维持之特别立法,切宜适应时势,依据立宪精神而行,以利台湾住民之福祉,而促其发达,庶几可收台湾统治之终局的成功。是乃此次敢向帝国议会请愿设置台湾民选特别议会之原因,凡衷心企望帝国强大之人士,自须气宇宏大,必能以吾人之合法要求为谅,确认台湾由于言语风习之不同,而尊重其正当权利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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