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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选政/第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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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槪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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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省在实施县市地方自治前,全省乡镇区长、副乡镇区长,即已开始选举。当时依照中央颁布县各级组织纲要及市组织法曁有关法规等规定,制订台湾省各县乡镇长、副乡镇长选举办法及省辖市区长、副区长选举办法各一种,付诸实施。此种选举,系由各该乡镇县辖市区民代表会间接选举产生,在本省光复后已经举行二次,第一届是三十五年十月十六日起开始办理,区长、副区长之选举,于三十五年十一月十九日办理竣事,乡镇县辖市长副乡镇县辖市长于三十五年底办理竣事。第二届是第一届任期届满后继续办理,均在三十七年十一月间改选。

本省县市地方自治实施后,乡镇县辖市区长的选举,即实行普选,改为由乡镇县辖市区内公民直接投票。并依照台湾省各县市实施地方自治纲要之规定,订定台湾省乡镇区长选举罢免规程一种,呈经中央核准公布施行。原由各县市由乡镇县辖市区民代表会间接选举的第二届乡镇区长任期,至三十九年十二月全部届满,本应即时依法办理改选,但因当时各县市政府或因行政区域调整,或因赶办县市议员选举,或因办理县市长选举,在一同时期内,事实上未能办理两种选举,因之将原任乡镇县辖市区长的任期,予以延长,即将各乡镇县辖市区长的改选工作,一律延至该县市县市长选举就职后,再依照新颁规程办理。

县市地方自治实施后之第一届乡镇区长选举,自三十九年十月间开始办理,至四十年十一月全部办理完竣,县辖市长选举亦于四十一年二月间办理完竣。(花莲市长于四十年二月选出,宜兰市长于四十年十二月选出)。第二届乡镇区长选举于四十二年二月至十月先后办完,县辖市长选举亦于四十三年二月至七月办竣。(花莲市长于四十二年三月选出,宜兰市长于四十二年十一月选出)。第三届乡镇县桃市区长选举,因上届颇多乡镇县辖市区长就职后被法院判决当选无效重行办理选举,或因故去职办理补选,因当时法规对于重选及补选之任期并无特别规定,仍为三年,故使该届任满日期参差不一。因此全省第三届选举工作,于四十四年十二月开始,陆续办理,至四十六年十一月始办理完竣。第四届乡镇县辖市区长选举,其任期届满较早者应于四十七年十一月起,开始办理,惟省府鉴于本省地方自治各种法规,已作第三次全部修正,并依法定程序办理中,第四届乡镇县辖市区长之选举,如不候修正法规公布后,依照新法规统一办理,则同一届乡镇县辖市区长选举所适用之法规,势将前后不同,并为使全省乡镇县辖市区长任期起讫时间,稍趋一致,乃于四十七年十月间,令饬各县市政府以第三届乡镇县辖市区长在修正自治法规公布前任期届满者,其任期准予延长至修正法规公布后改选,并呈奉行政院令准备查在案。四十八年十月八日地方自治七种法规公布后,除省辖市之区长,已改民选为委派不再选举外,省政府即通令各县政府,凡任期届满之乡镇县辖市长,应即行办理改选。现第四届乡镇县辖市长选举,全省三一九乡镇县辖市,除台北县之南港镇,彰化县之彰化市、二林镇、埤头乡,澎湖县之西屿乡,台北县之永和镇(设镇后第一届)尚待办理外,馀均改选竣事。

第二节 第一届乡镇县辖市区长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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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省实施地方自治后,各县市第一届乡镇县辖市区长选举,本应在三十九年十月开始办理,但当时各县市或因调整行政区域,或因办理第一届县市议员选举或县市长选举,致延至县市长选出就职后始行办理。自三十九年开始,陆续选举,至四十年十一月办理完竣。又屏东、彰化、新竹、嘉义四县辖市,于四十年十一月成立,其县辖市长选举于四十一年二、三月间办理。

依“台湾省乡镇区长选举罢免规程”之规定,乡镇区长选举以该管县市长为选举监督,选举事务由选举监督指派人员组织选举事务所办理之。并规定乡镇区内公民均有选举权,年满二十五岁之公民,经该乡镇县辖市区公民三百人以上之签署推选,得为乡镇县辖市区长候选人,但山地乡公民有一百人以上之签署,得为该乡乡长候选人。选举须以全乡镇区过半数公民之投票,得票超过投票总数之半数者为当选,选举结果无人当选时,应就得票较多之前二名候选人举行第二次选举,以得票较多者为当选,票数相同时,以抽签定之。

本届选举全省参加竞选之候选人共一、〇七七人,选举结果三六〇人当选为各该乡镇县辖市区长。各县市本届选举槪况见本节附表一,当选人一览表见本节附表二。

第三节 第二届乡镇县辖市区长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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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届乡镇区长选举,自四十二年一月起,陆续办理,至同年十月办理完毕,县辖市长选举,于四十三年二月起,开始办理,至七月办竣(花莲市长于四十二年三月,宜兰市长选举于四十二年十一月办理)。

乡镇县辖市区长之选举,因法规修正,自本届起,任期改为三年,出缺补选者,其任期均以补足前任任期为限,并规定候选人以得票较多者为当选,对于得票额之限制,予以取销。

本届参加竞选之候选人中,有苗栗县后龙镇赖庆祥,台中县沙鹿镇陈曾,彰化县和美镇陈南山、鹿港镇郭乞,南投县草屯镇张五合、林维熊,嘉义县嘉义市赖渊平、王人志,台南市西区黄隔篮等,在竞选期间违反妨害选举取缔办法规定,经各该选举监察小组查明属实,分别函请该管县市长兼选举监督,予以取销其候选人资格(赖渊平被取销两次)。

本届全省参加竞选之候选人共八〇四人,选举结果三六〇人当选为各该乡镇县辖市区长。各县市本届选举槪况见本节附表一,当选人一览表见本节附表二。

第四节 第三届乡镇县辖市区长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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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届乡镇县辖市区长之选举,自四十四年十二月开始办理,至四十六年十一月办理完竣。

四十三年十一月四日修正公布之“台湾省乡镇区县辖市长选举罢免规程”,对于候选人之签署制度予以废止,而增加积极资格之规定,其内容为:乡镇公民具有下列各款资格之一者,得申请登记为候选人:一、经普通考试以上之考试及格或经考试院认定相当于普通考试之特种考试及格者;二、曾在中等以上学校毕业者(山地乡规定国民学校);三、曾任乡镇区市长者;四、曾任委任职务二年以上经铨叙合格者;五、曾任乡镇区市公所课长或相当课长以上职务二年以上者;六、曾任乡镇区市公所课员或相当课员职务三年以上者;七、曾任国民学校校长二年以上或国民学校教员三年以上者;八、曾任乡镇区市民代表二年以上者;九、曾任村里长职务二年以上者;十、曾任农林、水利、工矿、合作等社团担任职务二年以上者。又上项规定于四十五年十一月再度修改,将第四款至第十款删除,而增列“经乡镇区县辖市长候选人资格检核合格者”一款,此种资格检核,系由考试院直接办理,考试院并另订定台湾省乡镇区长县辖市长候选人检核规则及施行办法两种法规,付诸实施。

本届选举中有苗栗县西湖乡长候选人赖廷河,因竞选期间违反妨害选举取缔办法规定,经苗栗县选举监察小组查明属实后函请该县长兼选举监督,取销其候选人资格。

本届全省选举候选人数共有六一七人,选举结果三六〇人当选为各该乡镇县辖市区长。各县市本届选举槪况见本节附表一,当选人一览表见本节附表二。

第五节 第四届乡镇县辖市长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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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省二十二县市(局)原共三六〇乡镇县辖市区,台北县中和乡于四十七年分永和镇后,共为三六一乡镇县辖市区。各乡镇县辖市区长任期之起讫日期,原参差不一,如云林县斗南镇系自四十五年一月三日至四十八年一月三日,而彰化县之埤头乡则为自四十六年十二月十五日至四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任期届满之日期相距几达两年之久。依台湾省各县市实施地方自治纲要规定,各种选举,应予前任任期届满二个月前开始办理,第四届乡镇县辖市区长之选举,本应于四十七年十一月起开始,陆续办理。惟省政府以各项地方自治法规,已第三次全部修正,关于选举部份,对于选举程序及妨害选举取缔方面,改进者甚多,复以乡镇县辖市区长任期参差不齐,如照各该乡镇县辖市区长原任期计算,则任期届满在前者,依旧法规办理改选,而任期届满在后者,则将依新法规办理。为免同一届乡镇县辖市区长选举所适用之法规不同,及使乡镇县辖市区长任期,渐趋一致计,乃于四十七年十月间,令饬各县市政府,以第三届乡镇县辖市区长在修正自治法规公布前任期届满者,其任期准予延长至修正法规公布后改选,并呈奉行政院令准备查在案。嗣于四十八年七月省政府鉴于自治法规修正案仍在行政院审查中,核定尚需时日,而第三届乡镇县辖市区长任期届满者至七月止,全省已达二一八乡镇区(占全省三分之二),其中任期延长大多已逾三个月以上,且有少数延期半年以上者,兼以省议员及第四届县市长将于四十九年三、四月间办理改选,乡镇长选举若再展延,势将与上开两种选举连接办理,对于选举事务上颇多困难,因之呈报行政院以本省第三届乡镇县辖市长任期延长未便过久,拟仍依现行法规即行改选去后,奉行政院四十八年八月三十一日台内四七八九号令开:“查该省中南部十三县市水灾严重,现各级地方政府正以全力从事救灾善后及灾区重建工作,该省第三届乡镇县辖市长之改选,因灾害关系可俟地方自治各项法规修订公布后,再行办理”。故省政府于四十八年九月再令各县政府,饬仍俟地方自治各项法规修正案公布后再行办理。

四十八年十月八日地方自治七种法规公布后,省政府即通令各县政府(局),除省辖市之区长,因修正法规已由民选改为委派不再选举外,凡任期届满之乡镇县辖市长,应即办理改选。

各县(局)奉令后,即于四十八年十一月起,分别办理第四届乡镇县辖市长之选举,其选举投票日期,全省计分三期办理,第一期投票者为新竹、苗栗、南投、嘉义、高雄、屏东、澎湖七县,投票日期为四十八年十二月六日。第二期投票者为宜兰、台北、桃园、台中、云林、台南、台东七县及阳明山管理局,投票日期为四十八年十二月十三日。第三期投票者为彰化、花莲两县,投票日期为四十八年十二月二十日。以上十七县(局)共有三〇五乡镇长及两县辖市长,除台北县之贡寮乡,因第一次办理候选人登记时无人登记,以致重行公告登记,延期二周改于四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投票选举外,其馀均于以上三期中分别如期选出,并在四十九年一月间分别就职。此外,苗栗县南庄乡、铜锣乡、西湖乡,新竹县新竹市,屏东县屏东市,嘉义县嘉义市乡长及县辖市长任期于四十九年三、四月间,始行届满,各该乡镇县辖市长之改选,亦于四十九年二、三月间,分别办理完毕。

全省除上述已选举者外,至目前止,尚有六乡镇县辖市长,任期尚未届满,计划在五十年度中办理改选,此六乡镇县辖市长之届满日期为台北县南港镇四十九年九月,彰化县彰化市、二林镇四十九年八月、埤头乡四十九年十二月,澎湖县西屿乡四十九年十月,台北县永和镇五十年八月(设镇后第一届)。各县本届选举槪况见本节附表一,当选人一览表见本节附表二。

第六节 补选与重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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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届乡镇县辖市区长选出后,当选人有二十一乡镇区,因事故辞职或出缺,除南投县鹿谷乡林朝阳、云林县仑背乡廖清连、花莲县吉安乡谢琳淼所遗任期短暂派员代理不再补选外,其馀十八乡镇均依法办理补选,此外有五乡镇县辖市区,因被法院判决当选无效,亦均分别予以重办选举。

第二届有二十三乡镇区因事故辞职或出缺,除其中台南县山上乡田万枝、屏东县内埔乡李新松、台中县潭子乡傅荣钦、澎湖县七美乡吕汗四乡长所遗任期,均不足一年,派员代理不再补选外,其馀十九乡镇,均依法办理补选。此外,有二乡选举无效,十乡镇区当选无效,亦均分别予以重办选举。

第三届有三十乡镇因事故辞职或出缺,除其中台北县板桥镇林宗慎、五股乡陈燧栯、木栅乡周水柳、宜兰县员山乡李福全、苗栗县苑里镇叶阿坤、高雄县燕巢乡林重阳,南投县集集镇石条金、云林县斗南镇李坤英、莿桐乡林柏、高雄县六亀乡邱贵春、林园乡刘柏泉十一乡镇长所遗任期,均不足一年,派员代理不再补选外,其馀十九乡镇区均分别依法办理补选。此外,有十二乡镇当选无效,亦均依法重行办理选举。

第四届有五乡镇当选无效,均分别依法重办选举,其中台北县三峡镇,重选结果,当选人林雪美,系一女性,为本省实施县市地方自治以来第一个女性镇长。兹将各届乡镇县辖市区长重选与补选当选人列表如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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