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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选政/第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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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槪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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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为公民对于公职人员积极的选择,罢免为公民对于公职人员消极的选择,前者使公民可以将其所信任的人放出去,后者使公民能够将其所不信任的人收回来,两者之作用,一在推陈出新,一在防腐去污,惟其如此,政治方可常保新生机能。本省自实施县市地方自治之始,法规规定,选举与罢免同时实施,即一方面赋予公民选举权,并同时赋予罢免权。

关于罢免之实质与程序之规定,自实施罢免以来,曾因本省地方自治法规之修正而迭经更改,故本章所列历年发生之罢免案并非依据同一法规处理,其实质上之构成要件与程序上之进行,前后自不能完全一致。为使明了本省罢免法制之梗槪起见,兹依据四十八年修正公布之有关地方自治法规,将其重要事项摭述如左:

一、罢免案构成之要件  罢免案之构成应具备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所谓实质要件依照台湾省各县市实施地方自治纲要第五十条及台湾省议会议员选举罢免规程第三十七条规定省议员、县市议员、县市长、乡镇县辖市民代表、乡镇县辖市长、村里长,得由原选举地区之公民投票罢免之,但各该人员就职未满六个月时,罢免案不得提出。其提出罢免案之原因或由于公民不满被选出公职人员之政治措施,或由被选出公职人员个人之污劣行为,而为选民所不信任者,均可提出罢免。所谓罢免案之形式要件,即提议罢免案之主持人向选举监督提出罢免时应有提议人与连署人,其人数为:
㈠省议员、县市议员,乡镇县辖市民代表之罢免,应有原选举区公民百分之一以上之提议,百分之九以上之连署。
㈡县市长、乡镇县辖市长之罢免,应有公民百分之一以上之提议,百分之十九以上之连署。
㈢村里长之罢免,应有公民百分之二以上之提议,百分之八以上之连署。
二、罢免案之通过或否决  罢免案投票,用分色印就“同意罢免”、“不同意罢免”之票纸,由投票人圈定其一,其投票公民应有左列之数额:
㈠省议员之罢免应有原选举区二分之一以上公民之投票。
㈡县市议员、乡镇县辖市民代表之罢免,应有原选举区三分之一以上公民之投票。
㈢县市长、乡镇县辖市长、村里长之罢免,应有县市或乡镇县辖市或村里区域内过半数公民之投票。
以上㈠至㈢罢免案投票结果,同意罢免票多于不同意罢免票者即为通过,否则为否决。其投票人数如不足各该规定数额时亦为否决。

关于本省公职人员被罢免之实况,自实施县市地方自治以来,乡镇级以下曾发生罢免案多件,县市以上,省议员与县市议员迄无罢免事件之发生,县市长第三届虽曾有高雄市市长陈武璋被市民发动提出罢免,旋以经核签署人数不足,未告成立,同届花莲县长胡子萍被县民提出罢免,在进行中以签署人自动撤回签署,亦未成立。故本章所记述之罢免实况,仅为乡镇级以下之得免。

第二节 乡镇县辖市民代表罢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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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省各县乡镇县辖市民代表罢免案,至现在止,计于第三届发生一件,第四届发生六件,第五届发生一件,共为八件。

第三届发生之罢免案,为台南县白河镇白河里公民廖天进等一五〇人提出,被提议罢免人为该里选出之代表李再来,于四十一年八月三十一日举行投票,因投票未超过该里公民总数之过半数,罢免案被否决。

第四届第一件罢免案为苗栗县苗栗镇青苗里公民汤庆松等二七三人提出,被提议罢免人为该里选出之代表郭兆才,于四十二年八月十六日举行投票,结果同意票达投票总数之过半数,罢免案通过。第二件罢免案为苗栗县苑里镇苑西里公民叶玉炉等五七人提出,被提议罢免人为该里选出之代表潘金涂,于四十二年八月三十日举行投票,结果同意票达投票总数之过半数,罢免案通过。第三件为台中县龙井乡山脚村公民林金链等九十人提出,被提议罢免人为该村选出之代表林成奎,于四十二年九月二十日举行投票,结果同意票达投票总数之过半数,罢免案通过。第四件为新竹县湖口乡凤山村公民提出,被提议罢免人为该村选出之代表邱阿炮,于四十三年三月七日举行投票,结果投票数未达该村公民总数之过半数,罢免案被否决。第五件为嘉义县大林镇明和里公民陈荣修等一二一人提出,被提议罢免人为该里选出之代表陈朝风,于四十三年三月二十一日举行投票,结果同意票达投票总数之过半数,罢免案通过。第六件为宜兰县礁溪乡白云村公民林金长等五五人提出,被提议罢免人为该里选出之代表张瑞香,于四十三年十二月十二日举行投票,结果同意票未达投票总数之过半数,罢免案被否决。

第五届发生之罢免案为台北县三峡镇秀川里公民童水泳等五十人提出,被提议罢免人为该里选出之代表陈炳其,于四十五年七月八日举行投票,结果同意罢免票未达投票总数之过半数,罢免案被否决。

第三节 乡镇县辖市区长罢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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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省各县市乡镇县辖市区长,除于第二届发生罢免案三件外,其馀各届,均未发生罢免情事。该三罢免案之槪况如左:

第一件为台南县白河镇公民李再来等三六八人,于四十一年五月八日提出,被提议罢免人为白河镇长叶宝通,经台南县政府宣告成立,于四十一年六月二十二日举行公民投票。第二件为台中县乌日乡公民林永福等二二四八人,于四十三年十月十七日提出,被提议罢免人为乌日乡长林坤南,经台中县政府宣告成立,于十月十七日举行公民投票。第三件为于四十三年十月发生于屏东县车城乡,被提议罢免人为车城乡长张德兴,经屏东县政府宣告成立,于十一月十四日举行公民投票。以上罢免案三件,经投票结果,均因投票未超过全乡镇公民总数之过半数,罢免案被否决。

第四节 村里长罢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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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省各县市村里长罢免案,第四届发生四件,第五届发生二件,第六届发生一件,其槪况表列如左:

 第八章 村里长选举 ↑返回顶部 第十章 选举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