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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阿片特许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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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阿片特许问题
作者:连横
1930年3月2日
本作品收录于《台湾日日新报
本文又称“新阿片政策讴歌论”、“阿片有益论”、“鸦片有益论”

  台湾阿片问题,比月以来,议论沸腾,或以为当行励[1]禁,或以为须再特许,究之皆一偏之论,未能尽其全也。夫天下之事物,有利必有害,有害[2]亦有利;是故利害之中,必当权其轻重得失,而后可以无憾。夫阿片之为利为害,论者多矣,不须赘言。顾以全世界而观之,出产之多,消费之巨,若以台湾吸食之量而比之,不及百分之一,似乎不成问题;然为国计民生起见,亦不得不善为处置。

  查阿片之传入台湾,始于兰人统治之时,距今已三百年。归清以后,移民渐至,旷野渐开,而榛莽未伐,瘴毒披猖,患者辄死,惟吸食阿片者可以幸免,此则风土气候之关系,而居住者不得不吸食阿片;如俄罗斯人之饮火酒、南洋土人之食辣椒,以适合环境,而保其生命。故台湾人之吸食阿片,为勤劳也,非懒惰也;为进取也,非退守也!平心而论,我辈今日之得享受土地物产之利者,非我先民开垦之功乎?而我先民之得尽力开垦,前茅后劲,再接再厉,以造成今日之基础者,非受阿片之效乎?然则阿片之害,人言啧啧,而以台湾历史观之,故亦有利也。夫乌头毒药也,可以杀人,而亦可以治病;河豚美味也,可以爽口,而亦可以损生,惟在用之得宜尔。

  道光十年,闽浙总督孙尔准以各省消用阿片甚巨,耗民损财,奏请禁止。十八年,复因御史黄爵滋之奏,下诏严禁,初犯者刑,再犯者死,并于澳门焚毁英商阿片一万三千六百馀箱。英人不服,遂至构兵,而订江宁之约,其禁遂弛。当是时,台湾兵备道姚莹亦奉庭[3]旨,励行严禁,然以订约之故,时令不行,而吸食者犹故也。光绪十年,法人之役,台湾戒严,兵备道刘璈以台湾阿片既不可禁,又须购之外国,损失甚大,奏请拨给官庄,许民播种,自产自给,以挽利权,庙议许久;而台湾之阿片乃愈盛。夫台湾人民吸食阿片,固非一朝一夕之故,染之既久,积之也深,自不能一时断绝;虽过去之事,而亦足为今日之参考也。

  帝国领有之初,政府则议禁止,嗣因习惯上、人道上之故,乃立渐禁方针。是时,特许吸食者十六万人,阅今三十馀年,仅有二万五千人,使非渐禁之功效,则此三十年间,户口之增加,富力之日进,吸食者当在三十万人以上。则此次再请特许者二万五千人,亦不过全人口二百分之一分强尔,无大关系,亦不成大问题,又何事议论沸腾哉!唯今日阿片问题,关系国际信义,固不可不权其利害之大小轻重,以期无憾!

  夫世界今日之吸食阿片,非仅台湾也。支那为阿片最盛之国,十数年来,外标严禁之名,内收税金之实,则各省武人据地称雄,拥兵自卫,莫不勒取阿片之巨利;国民政府虽言禁止,而法令早已不行!南洋群岛以及产地之印度、波斯、土耳其尚多吸食,则欧洲人士亦有饮用,且多属上流社会;美为文明之国,而报载吸食阿片者达二百万人,可谓怪事!夫美国固励行禁酒矣,然而密输者如故,密饮者如故,牟利之徒且以汽船设大酒馆于公海之上,以供游客之豪饮,而政府无如何也。

  台湾阿片之害,政府无难禁止,然为习惯上、人道上而观,故有再行特许之议,命各保甲晓谕有瘾者自行申请,再由医师诊察,以验其瘾之轻重,可谓周至!今若迟疑不决,收回成命,则当局失信于保甲,保甲失信于人民,而政府之威严损矣!闻台北市内各保甲已联名申请照行,此亦民意也。夫治民者,在安民,不在扰民;在顺人之情,不在拂人之性。今政府既有特许之意,人民又有希望之心,自可照议而行。其受特许者,苟非体气之大弱,痼疾之瘾愈,自任改除;即旧时之特许者,互相劝勉,冀断其瘾,以促成政府渐禁方针之美意。如是,不及三十年,台湾阿片不禁自禁,岂非持平之道哉!


  1. 据原刊。当改为厉。
  2. 原刊无“害”字,应为漏印。
  3. 据原刊。当改为廷。

1996年1月1日,这部作品在原著作国家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之前在美国从未出版,其作者1936年逝世,在美国以及版权期限是作者终身加80年以下的国家以及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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