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诉字第3787号刑事判决
外观
台湾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诉字第3787号刑事判决 2023年12月28日 2023年12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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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37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112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 個人資料保護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上訴字第3787號 上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玉宸 選任辯護人 洪士淵律師 被 告 莊炘睿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度審訴字第356號,中華民國111年7月2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9192號、111年度偵字第673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刑之部分及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前開撤銷部分,甲○○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不得易科罰金部分(即本判決附表編號1至82、94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得易科罰金部分(即本判決附表編號83至93、95至119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第一項撤銷部分,乙○○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甲○○前係「YouTube」網路影片搜尋與分享平台之直播主(俗稱YouTuber網紅),其在網路社群擁有一定之粉絲(群)及追蹤者。乙○○係甲○○助理,其二人均知悉個人之臉部長相特徵係屬於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款所規定、得以直接識別該個人之個人資料,對於該個人資料之處理及利用,除經個人或本人之同意外,應於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內為之;亦均明知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真實姓名年籍或其藝名、網路暱稱等資訊均詳卷、以下逕以被害人稱之)並無拍攝或錄製含有猥褻(含性交行為)等內容之性私密影像或影片(下稱猥褻影片);且含有猥褻內容之圖畫、聲音、影像等物品,依法不得散布、播送及販賣,竟欲藉由合成知名藝人、網紅或政治人物之猥褻影片(下稱換臉影片)後,在其粉絲專頁內散布、播送之方式,吸引更多粉絲或追蹤者之加入或關注,藉此增加其網路流量,並從中牟取不法利益,而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及損害他人(即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之利益,基於非法利用他人個人資料、誹謗及販賣猥褻影像之犯意聯絡,自民國109年7月19日起,先由甲○○註冊並建立名為「台灣網紅挖面」之推特(Twitter)帳號及粉絲團(後於110年1月更名為「台灣網紅影片合成」),並自109年7月20日起,開始上傳並播放片長約30秒之合成換臉宣傳短片,另以Telegram之通訊軟體群組,招攬不特定之公眾或網友加入其網頁粉絲團,其粉絲、追蹤者並可透過該網頁進行購買及註冊會員之程序;另於000年0月間起,在YouTube之社群平台建立「盜臉駭客」頻道,亦在該頻道上傳及播放該合成之換臉宣傳短片,且可藉由該YouTube頻道直接點選連結進入「台灣網紅挖面」之推特頁面,進行購買及註冊會員之程序。其會員註冊之方式及權限可分為兩大類:①付款新臺幣(下同)800元者可註冊成為一般會員,得透過「亞洲only換臉群」之Telegram群組自行點選連結,在線上無限瀏覽片長約3至15分鐘之短篇換臉影片(下稱換臉短片);②付款1,900元者可註冊成為SVIP會員,得透過「亞洲onlySVIP頻道」之Telegram群組自行點選連結,在線上無限瀏覽片長約15至60分鐘之長篇換臉影片;另可透過單次購買及集資購買等方式,在線上瀏覽(限次)該換臉短片及換臉長片。其會員註冊、單次及集資購買影片之費用均匯至甲○○所有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帳號詳卷);復自109年7月20日起至000年00月間(為警查獲時)止,先由乙○○負責於網路上下載被害人之照片或影片(像),並從該等照片或影片中擷取被害人之「臉模」(即人臉特徵)作為製作換臉影片之素材;再由甲○○利用「DEEPFACELAB」之程式軟體(或稱換臉軟件),透過該軟體之人工智慧模擬演算(Artificial Intelligence)及深偽(Deepfake)技術進行之人體(人臉)圖(影)像合成,而將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臉部特徵,合成至甲○○自成人色情網站所購買或下載之日系AV女優色情猥褻影片中,合成並製作出擬真性極高、而幾可亂真之被害人猥褻影片,並於製作完成後,上傳及儲存至甲○○之GOOGLE DRIVE雲端空間,再透過上開付費及瀏覽方式,分享予其會員或購買者點選瀏覽,甲○○、乙○○因而取得共計1,338萬4,766元之不法所得,足生損害於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及貶損被害人之名譽。嗣於110年10月17日,經警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核發之110年聲搜字第001454號搜索票,至甲○○、乙○○二人從事影片合成製作及上傳散布之新北市○○區○○路000號6、7樓工作室暨住處執行搜索,當場扣得現金456萬5,000元、其二人用以製作及上傳本案猥褻影片之電腦主機(含電腦螢幕、鍵盤)2組、外接式硬碟1個、隨身碟1個及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M-Benz GLC Coupe GLC300、2016年、業於偵查中變價拍賣以195萬2,000元拍定)等物,復經勘驗上開電腦及其內電磁紀錄、網頁瀏覽紀錄等資訊,而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附表編號1至82、94所示之人告訴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審理範圍說明: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48條係規定:(第1項)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第2項)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但有關係之部分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不在此限。(第3項)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原審認定上訴人即被告甲○○、乙○○就附表編號1至82、94部分所為,均係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違反同法第20條第1項規定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刑法第235條第1項之販賣猥褻影像罪及同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就附表編號83至93、95至119部分所為,均係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違反同法第20條第1項規定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刑法第235條第1項之販賣猥褻影像罪,並就被告甲○○所涉犯行均量處有期徒刑5月(共119罪),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6月,且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被告乙○○所涉犯刑均量處有期徒刑3月,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8月,且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原審判決後,檢察官提起上訴,並於本院審理期日表示僅就量刑部分上訴(見本院卷三第33頁),被告2人則均未上訴,故本院以原審認定之犯罪事實及論罪為基礎,其餘原審判決認定事實、科刑所應適用之法律及沒收,因均未經上訴,業已確定,自不在本院之審理範圍(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立法理由參照),合先敘明。又被告甲○○之辯護人雖就原審判決沒收部分認漏未計入檢察官查扣之被告甲○○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內之存款,然此部分因檢察官並未就被告甲○○沒收部分提起上訴,自非本院得審理之範圍。 二、前引犯罪事實,業據原判決認定在案,非在審理範圍內,惟為便於檢視、理解案情,乃予以臚列記載,併此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刑之說明: 查被告2人上傳合成被害人等臉部特徵之猥褻影片至Google Drive雲端供會員或購買者付費瀏覽,被害人等之人臉特徵、姓名、藝名及網路暱稱等均足以直接或間接識別被害人等,屬個人資料保護法所規範之個人資料無訛,又渠等所為之利用行為,顯已逸脫蒐集上開個人資料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使瀏覽影片之人得與其他資料對照、連結而識別特定個人,且該等影像目的係在於凸顯淫穢、不雅之猥褻行為,用以刺激、滿足或挑起他人之性慾,自屬猥褻影像無疑,進而毀損或貶抑被害人等之人格名譽及社會評價,是核被告甲○○、乙○○人就附表編號1至82、94部分所為,均係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違反同法第20條第1項規定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刑法第235條第1項之販賣猥褻影像罪及同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就附表編號83至93、95至119部分所為,均係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違反同法第20條第1項規定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刑法第235條第1項之販賣猥褻影像罪。被告2人散布猥褻影像之行為均為高度之販賣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二人就附表編號1、4至9、11、12、14至23、25至30、32至42、44至66、68至81、83、85至89、91至100、102、103、105至109、111、114至117部分,分別多次將合成被害人等臉部特徵之猥褻影片上傳至Google Drive雲端,供會員或購買者付費觀覽,乃係基於非法利用個人資料、販賣猥褻影像、妨害名譽之同一犯意,於密接之時間,在相同地點所為,並侵害各被害人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均屬接續犯。又被告2人均係以一行為而觸犯上開數罪名,均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均從一重論以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再被告2人所為附表所示各次犯行之被害人不同,侵害之法益各異,時間亦可資區分,顯係分別起意,應予分論併罰。被告2人就上開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二、撤銷原判決之理由: ㈠、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被告2人確實尚未與被害人等達成和解,且酌以被害人等之職業均係欲在大眾媒體及網際網路上建立良好社會形象之公眾人物,而被告卻利用網路散布被害人遭深偽之不雅影片,此舉已造成被害人等之社會形象、精神受到無法彌補之傷害,尤其是已存在網際網路上之影片無法完全回收,從今而後被害人均需要擔心是否自己遭深偽之影片是否會有暗中流傳或是死灰復燃之情形,是以被害人等之受害情節、被告之犯罪手段等情觀之,原審僅判處被告2人上開刑期,實屬過輕,無以收警惕之效,亦未能使罰當其罪,自有未當等語。 ㈡、查原審認被告2人就本案所為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犯行,均事證明確,各予科刑,並合併定應執刑,固非無見。惟原審就被告等如附表編號1至82、94所示犯行,認除成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及販賣猥褻影像罪外,另成立加重誹謗罪;而就被告等如附表編號83至93、95至119所示犯行則因欠缺被害人等對於加重誹謗罪之告訴,故僅成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及販賣猥褻影像罪,然原審就此二部分均論處相同之刑度,容有未當。另被告等為賺取報酬,利用被害人等身為公眾人物之名氣,濫用換臉軟件將被害人等之臉部特徵合成至猥褻影片中,並將之上傳於雲端空間提供付費用戶觀覽,其行為嚴重影響被害人之公眾形象,更造成被害人等名譽受損;又依現今網路影像流通無遠弗屆,且難以完全消除之特性,一旦影像上傳於網際網路,該影像即得透過翻拍或軟體複製而持續傳播、難以消除,是被告2人所為法益侵害,形同無法完全回復原狀,被害人等將長久受此困擾。況隨時間經過,本案受社會大眾關注程度減低後,該影片仍會持續於網際網路中流傳,新進網路使用者未必均知悉該猥褻影片係遭合成而並非被害人等所拍攝,是被告2人所為損害被害人名譽之行為,隨時間經過而對被害人等持續造成更深之損害。甚且依據被告2人遭查獲之影片數量龐大,獲利亦非微,原審就被告2人所量處之刑(見理由欄壹、一所示)稍嫌過輕,難謂罪刑相當。檢察官上訴指摘原判決量刑過輕,為有理由,原判決關於科刑部分既有上開可議之處,自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 ㈢、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本院審酌被告甲○○原亦從事YouTuber之工作,理當知悉公眾人物之名譽對於其等人格權、財產權均影響深遠,詎其與被告乙○○為賺取報酬,竟利用同為公眾人物之被害人等名氣,濫用換臉軟體將被害人等面部特徵合成於猥褻影片上,並上傳網路供付費者觀覽,其行為不僅破壞社會善良風俗,公然傳播物化、羞辱被害人等之影片,更嚴重侵害被害人等之人性尊嚴及名譽,造成被害人等精神、財產上非輕微之損害。復依現今網際網路散佈快速、不易完全消除之特性,該損害更將持續困擾被害人等數年至十數年之久,是被告2人所造成之損害非輕微。又被告2人合成影片之數量龐大,因本案獲利亦高達千萬之譜,足見被告2人犯罪情節非輕微。另被告等雖於本院審理中與附表編號15、35、42、57至59、62、64至66、70、72至73、75、77、79至80等被害人達成和解,有和解筆錄在卷可查(見本院卷二第73至75頁),然被告等迄言詞辯論終結止均未履行該和解條件,故上開被害人等所委任之告訴代理人於本院審理中陳稱:我的當事人雖然有與被告等簽署和解筆錄,但被告迄今都沒有履行賠償,況且被告2人名下都沒有任何財產,我的當事人並沒有接受被告等的道歉及原諒被告2人等語(見本院卷三第80頁),基此自難僅以被告等與前揭被害人等達成和解,即認被告等有填補上開被害人等損害並取得原諒之情。又衡以被告甲○○係上開犯行之主謀,被告乙○○則係受僱於被告甲○○之犯罪角色分工,另附表編號83至93、95至119所示被害人等並未對被告等提告加重誹謗罪,此部分之罪責應與附表編號1至82、94所示犯行為適度區分;復佐以被告2人犯後均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無前科之素行及於本院審理中被告甲○○自陳五專畢業之智識程度、現未婚之家庭狀況、目前從事幕後工作之經濟能力;被告乙○○自陳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現未婚之家庭狀況、目前從事幕後工作之經濟能力等一切情狀,分別對被告2人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就被告乙○○所處之刑及就被告甲○○就附表編號83至93、95至119主文欄所處之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就被告甲○○如附表編號83至93、95至119主文欄所示得易科罰金之刑及附表編號1至82、94主文欄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及被告乙○○如附表編號1至119主文欄所處之刑,分別定應執行之刑,再就被告2人得易科罰金部分所定應執行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冠傑提起公訴,檢察官陳漢章提起上訴,檢察官鄭堤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陳俞婷 法 官 商啟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潘文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35條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 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9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 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 人與否,沒收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佈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 罪,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萬5 千元以下罰金。 散佈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 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6 條第1 項所規定資料外, 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 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 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 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 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六、經當事人同意。 七、有利於當事人權益。 非公務機關依前項規定利用個人資料行銷者,當事人表示拒絕接 受行銷時,應即停止利用其個人資料行銷。 非公務機關於首次行銷時,應提供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之方 式,並支付所需費用。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 6 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 16 條、第 19 條、第 20 條第 1 項 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 21 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 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 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编号 | 被害人(真实姓名年籍、艺名、职业等身分资料详卷) | 影片(最初)上传时间 | 总上传片数 | 主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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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A1 | 109年7月6日制作
(起诉书误载为109年7月20日。台湾网红挖面Twitter成立前制作完成之影片,均另于109年7月20日或以后上传公开、以下均不另赘。部分影片制作上传后,尚接续有同系列(同被害人)之新增、更新或修正完整等不同版本,总片数可参右栏之总上传片数)。 |
8片 | 甲○○处有期徒刑柒月。 乙○○处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壹仟元折算壹日。 |
2 | A2 | 109年7月12日制作 | 1片 | 甲○○处有期徒刑柒月。 乙○○处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壹仟元折算壹日。 |
3 | A3 | 109年8月2日 | 1片 | 甲○○处有期徒刑柒月。 乙○○处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壹仟元折算壹日。 |
4 | A4 | 109年9月8日 | 4片 | 甲○○处有期徒刑柒月。 乙○○处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壹仟元折算壹日。 |
5 | A5 | 109年9月1日 | 2片 | 甲○○处有期徒刑柒月。 乙○○处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壹仟元折算壹日。 |
6 | A6 | 110年3月25日 | 3片 | 甲○○处有期徒刑柒月。 乙○○处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壹仟元折算壹日。 |
7 | A7 | 109年8月23日 | 4片 | 甲○○处有期徒刑柒月。 乙○○处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壹仟元折算壹日。 |
8 | A8 | 109年10月21日 | 4片 | 甲○○处有期徒刑柒月。 乙○○处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壹仟元折算壹日。 |
9 | A9 | 110年5月21日 | 6片 | 甲○○处有期徒刑柒月。 乙○○处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壹仟元折算壹日。 |
10 | A10 | 110年6月5日 | 1片 | 甲○○处有期徒刑柒月。 乙○○处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壹仟元折算壹日。 |
11 | A11 | 109年10月2日 | 2片 | 甲○○处有期徒刑柒月。 乙○○处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壹仟元折算壹日。 |
12 | A12 | 109年7月23日 | 8片 | 甲○○处有期徒刑柒月。 乙○○处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壹仟元折算壹日。 |
13 | A13 | 109年5月13日制作 | 1片 | 甲○○处有期徒刑柒月。 乙○○处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壹仟元折算壹日。 |
14 | A14 | 109年8月8日 | 2片 | 甲○○处有期徒刑柒月。 乙○○处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壹仟元折算壹日。 |
15 | A15 | 109年8月18日 | 4片 | 甲○○处有期徒刑柒月。 乙○○处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壹仟元折算壹日。 |
16 | A16 | 109年7月5日制作
(起诉书误载为110年1月27日) |
15片 | 甲○○处有期徒刑柒月。 乙○○处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壹仟元折算壹日。 |
17 | A17 | 110年8月25日 | 9片 | 甲○○处有期徒刑柒月。 乙○○处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壹仟元折算壹日。 |
18 | A18 | 109年8月1日 | 5片(起诉书误载为6片) | 甲○○处有期徒刑柒月。 乙○○处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壹仟元折算壹日。 |
19 | A19 | 110年7月20日 | 3片 | 甲○○处有期徒刑柒月。 乙○○处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壹仟元折算壹日。 |
20 | A20 | 110年1月21日 | 4片 | 甲○○处有期徒刑柒月。 乙○○处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壹仟元折算壹日。 |
21 | A21 | 109年8月13日 | 8片 | 甲○○处有期徒刑柒月。 乙○○处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壹仟元折算壹日。 |
22 | A22 | 110年3月18日 | 4片 | 甲○○处有期徒刑柒月。 乙○○处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壹仟元折算壹日。 |
23 | A23 | 110年5月11日 | 6片 | 甲○○处有期徒刑柒月。 乙○○处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壹仟元折算壹日。 |
24 | A24 | 109年7月10日制作 | 1片 | 甲○○处有期徒刑柒月。 乙○○处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壹仟元折算壹日。 |
25 | A25 | 109年8月7日 | 2片 | 甲○○处有期徒刑柒月。 乙○○处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壹仟元折算壹日。 |
26 | A26 | 109年10月12日 | 3片 | 甲○○处有期徒刑柒月。 乙○○处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壹仟元折算壹日。 |
27 | A27 | 109年1月16日制作(起诉书误载为109年8月16日) | 4片 | 甲○○处有期徒刑柒月。 乙○○处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壹仟元折算壹日。 |
28 | A28 | 109年12月25日 | 4片 | 甲○○处有期徒刑柒月。 乙○○处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壹仟元折算壹日。 |
29 | A29 | 109年11月22日 | 5片 | 甲○○处有期徒刑柒月。 乙○○处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壹仟元折算壹日。 |
30 | A30 | 109年8月15日 | 4片 | 甲○○处有期徒刑柒月。 乙○○处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壹仟元折算壹日。 |
31 | A31 | 110年5月23日 | 1片 | 甲○○处有期徒刑柒月。 乙○○处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壹仟元折算壹日。 |
32 | A32 | 109年9月29日 | 4片 | 甲○○处有期徒刑柒月。 乙○○处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壹仟元折算壹日。 |
33 | A33 | 109年7月25日 | 3片 | 甲○○处有期徒刑柒月。 乙○○处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壹仟元折算壹日。 |
34 | A34 | 110年6月26日 | 4片 | 甲○○处有期徒刑柒月。 乙○○处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壹仟元折算壹日。 |
35 | A35 | 109年7月15日制作 新增系列版本:109年11月29日(集资完整版、群友免费版) |
6片 | 甲○○处有期徒刑柒月。 乙○○处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壹仟元折算壹日。 |
36 | A36 | 109年7月24日 | 3片 | 甲○○处有期徒刑柒月。 乙○○处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壹仟元折算壹日。 |
37 | A37 | 109年8月8日 | 2片 | 甲○○处有期徒刑柒月。 乙○○处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壹仟元折算壹日。 |
38 | A38 | 109年8月1日 | 8片 | 甲○○处有期徒刑柒月。 乙○○处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壹仟元折算壹日。 |
39 | A39 | 110年7月31日 | 4片 | 甲○○处有期徒刑柒月。 乙○○处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壹仟元折算壹日。 |
40 | A40 | 109年9月27日 | 3片 | 甲○○处有期徒刑柒月。 乙○○处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壹仟元折算壹日。 |
41 | A41 | 109年8月11日 | 4片 | 甲○○处有期徒刑柒月。 乙○○处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壹仟元折算壹日。 |
42 | A42 | 109年8月9日 | 4片 | 甲○○处有期徒刑柒月。 乙○○处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壹仟元折算壹日。 |
43 | A43 | 109年7月28日 | 1片 | 甲○○处有期徒刑柒月。 乙○○处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壹仟元折算壹日。 |
44 | A44 | 110年8月13日 | 5片 | 甲○○处有期徒刑柒月。 乙○○处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壹仟元折算壹日。 |
45 | A45 | 109年7月6日制作 新增系列版本:109年7月22日、110年2月28日 |
4片 | 甲○○处有期徒刑柒月。 乙○○处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壹仟元折算壹日。 |
46 | A46 | 109年8月6日 | 2片 | 甲○○处有期徒刑柒月。 乙○○处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壹仟元折算壹日。 |
47 | A47 | 110年7月8日(起诉书误载为110年7月28日) | 4片(起诉书误载为3片) | 甲○○处有期徒刑柒月。 乙○○处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壹仟元折算壹日。 |
48 | A48 | 110年10月10日 | 5片 | 甲○○处有期徒刑柒月。 乙○○处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壹仟元折算壹日。 |
49 | A49 | 109年8月26日 | 4片 | 甲○○处有期徒刑柒月。 乙○○处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壹仟元折算壹日。 |
50 | A50 | 109年11月6日 | 4片 | 甲○○处有期徒刑柒月。 乙○○处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壹仟元折算壹日。 |
51 | A51 | 109年8月5日
(起诉书误载为109年11月17日) |
6片(起诉书误载为5片) | 甲○○处有期徒刑柒月。 乙○○处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壹仟元折算壹日。 |
52 | A52 | 109年7月14日制作
(起诉书误载为110年10月4日) |
10片 | 甲○○处有期徒刑柒月。 乙○○处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壹仟元折算壹日。 |
53 | A53 | 109年9月12日(起诉书误载为109年9月13日) | 6片 | 甲○○处有期徒刑柒月。 乙○○处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壹仟元折算壹日。 |
54 | A54 | 110年1月17日 | 4片 | 甲○○处有期徒刑柒月。 乙○○处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壹仟元折算壹日。 |
55 | A55 | 109年8月7日 | 5片 | 甲○○处有期徒刑柒月。 乙○○处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壹仟元折算壹日。 |
56 | A56 | 110年6月20日 | 4片 | 甲○○处有期徒刑柒月。 乙○○处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壹仟元折算壹日。 |
57 | A57 | 110年7月25日 | 5片 | 甲○○处有期徒刑柒月。 乙○○处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壹仟元折算壹日。 |
58 | A58 | 110年8月7日 | 3片 | 甲○○处有期徒刑柒月。 乙○○处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壹仟元折算壹日。 |
59 | A59 | 109年12月12日 | 4片 | 甲○○处有期徒刑柒月。 乙○○处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壹仟元折算壹日。 |
60 | A60 | 110年4月29日 | 4片 | 甲○○处有期徒刑柒月。 乙○○处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壹仟元折算壹日。 |
61 | A61 | 109年9月21日 | 2片 | 甲○○处有期徒刑柒月。 乙○○处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壹仟元折算壹日。 |
62 | A62 | 109年7月21日 | 5片 | 甲○○处有期徒刑柒月。 乙○○处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壹仟元折算壹日。 |
63 | A63 | 109年7月19日制作 新增系列版本:110年2月10日 |
4片 | 甲○○处有期徒刑柒月。 乙○○处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壹仟元折算壹日。 |
64 | A64 | 109年8月4日 新增系列版本:110年3月22日(集资完整版、群友免费版) |
5片 | 甲○○处有期徒刑柒月。 乙○○处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壹仟元折算壹日。 |
65 | A65 | 110年7月6日 | 4片 | 甲○○处有期徒刑柒月。 乙○○处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壹仟元折算壹日。 |
66 | A66 | 109年9月16日
(起诉书误载为110年4月30日) |
9片 | 甲○○处有期徒刑柒月。 乙○○处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壹仟元折算壹日。 |
67 | A67 | 109年8月4日 | 1片 | 甲○○处有期徒刑柒月。 乙○○处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壹仟元折算壹日。 |
68 | A68 | 109年7月21日
(起诉书误载为110年2月17日) |
11片 | 甲○○处有期徒刑柒月。 乙○○处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壹仟元折算壹日。 |
69 | A69 | 109年8月24日 | 2片 | 甲○○处有期徒刑柒月。 乙○○处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壹仟元折算壹日。 |
70 | A70 | 109年8月22日 | 4片 | 甲○○处有期徒刑柒月。 乙○○处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壹仟元折算壹日。 |
71 | A71 | 109年7月27日 | 5片 | 甲○○处有期徒刑柒月。 乙○○处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壹仟元折算壹日。 |
72 | A72 | 109年12月19日 | 7片 | 甲○○处有期徒刑柒月。 乙○○处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壹仟元折算壹日。 |
73 | A73 | 109年8月11日
(起诉书误载为110年1月31日) |
6片 | 甲○○处有期徒刑柒月。 乙○○处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壹仟元折算壹日。 |
74 | A74 | 109年7月12日制作(起诉书误载为109年7月8日 新增系列版本:110年7月28日) | 4片(起诉书误载为3片) | 甲○○处有期徒刑柒月。 乙○○处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壹仟元折算壹日。 |
75 | A75 | 109年10月31日 | 2片 | 甲○○处有期徒刑柒月。 乙○○处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壹仟元折算壹日。 |
76 | A76 | 109年7月20日 新增系列版本:109年7月21日(彩蛋片)、109年8月28日(完整片) |
5片 | 甲○○处有期徒刑柒月。 乙○○处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壹仟元折算壹日。 |
77 | A77 | 109年7月5日制作 新增系列版本:109年9月25日(群友集资完整版)、109年9月27日、110年1月25日(完整版) |
16片 | 甲○○处有期徒刑柒月。 乙○○处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壹仟元折算壹日。 |
78 | A78 | 109年8月21日 | 6片 | 甲○○处有期徒刑柒月。 乙○○处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壹仟元折算壹日。 |
79 | A79 | 109年8月12日 | 4片 | 甲○○处有期徒刑柒月。 乙○○处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壹仟元折算壹日。 |
80 | A80 | 109年7月30日 | 5片 | 甲○○处有期徒刑柒月。 乙○○处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壹仟元折算壹日。 |
81 | A81 | 109年4月23日制作 新增系列版本:109年8月2日、110年4月9日、110年4月11日(完整版) |
10片 | 甲○○处有期徒刑柒月。 乙○○处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壹仟元折算壹日。 |
82 | A82 | 109年7月15日制作 | 1片 | 甲○○处有期徒刑柒月。 乙○○处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壹仟元折算壹日。 |
83 | A83 | 110年3月11日 | 2片 | 甲○○处有期徒刑陆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处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壹仟元折算壹日。 |
84 | A84 | 109年8月15日 | 1片 | 甲○○处有期徒刑陆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处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壹仟元折算壹日。 |
85 | A85 | 109年7月8日制作 | 4片 | 甲○○处有期徒刑陆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处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壹仟元折算壹日。 |
86 | A86 | 109年7月7日制作 新增系列版本:110年1月28日后(完整版) |
7片 | 甲○○处有期徒刑陆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处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壹仟元折算壹日。 |
87 | A87 | 110年6月11日 | 4片 | 甲○○处有期徒刑陆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处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壹仟元折算壹日。 |
88 | A88 | 109年10月27日 | 4片 | 甲○○处有期徒刑陆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处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壹仟元折算壹日。 |
89 | A89 | 109年7月10日制作(起诉书误载为109年8月14日) | 8片 | 甲○○处有期徒刑陆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处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壹仟元折算壹日。 |
90 | A90 | 109年4月22日制作 | 1片 | 甲○○处有期徒刑陆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处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壹仟元折算壹日。 |
91 | A91 | 109年11月20日 | 3片 | 甲○○处有期徒刑陆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处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壹仟元折算壹日。 |
92 | A92 | 109年9月4日 | 4片 | 甲○○处有期徒刑陆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处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壹仟元折算壹日。 |
93 | A93 | 109年8月10日 | 4片 | 甲○○处有期徒刑陆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处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壹仟元折算壹日。 |
94 | A94 | 110年9月12日 | 4片(起诉书误载为2片) | 甲○○处有期徒刑柒月。 乙○○处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壹仟元折算壹日。 |
95 | A95 | 109年10月22日 | 2片 | 甲○○处有期徒刑陆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处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壹仟元折算壹日。 |
96 | A96 | 109年11月9日 | 3片 | 甲○○处有期徒刑陆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处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壹仟元折算壹日。 |
97 | A97 | 109年9月15日 | 4片 | 甲○○处有期徒刑陆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处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壹仟元折算壹日。 |
98 | A98 | 109年12月13日 | 2片 | 甲○○处有期徒刑陆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处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壹仟元折算壹日。 |
99 | A99 | 109年7月18日制作 新增系列版本:110年4月2日(群友免费版)、110年8月13日(集资完整版) |
5片 | 甲○○处有期徒刑陆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处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壹仟元折算壹日。 |
100 | A100 | 109年9月19日 | 4片 | 甲○○处有期徒刑陆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处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壹仟元折算壹日。 |
101 | A101 | 109年7月29日 | 1片 | 甲○○处有期徒刑陆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处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壹仟元折算壹日。 |
102 | A102 | 109年11月3日 | 3片 | 甲○○处有期徒刑陆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处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壹仟元折算壹日。 |
103 | A103 | 110年6月11日 | 3片 | 甲○○处有期徒刑陆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处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壹仟元折算壹日。 |
104 | A104 | 109年7月31日 | 1片 | 甲○○处有期徒刑陆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处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壹仟元折算壹日。 |
105 | A105 | 109年11月27日 | 2片 | 甲○○处有期徒刑陆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处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壹仟元折算壹日。 |
106 | A106 | 109年9月17日 | 3片 | 甲○○处有期徒刑陆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处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壹仟元折算壹日。 |
107 | A107 | 109年10月5日 | 3片 | 甲○○处有期徒刑陆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处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壹仟元折算壹日。 |
108 | A108 | 110年2月20日 | 4片 | 甲○○处有期徒刑陆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处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壹仟元折算壹日。 |
109 | A109 | 109年10月19日 | 2片 | 甲○○处有期徒刑陆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处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壹仟元折算壹日。 |
110 | A110 | 110年2月15日 | 1片 | 甲○○处有期徒刑陆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处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壹仟元折算壹日。 |
111 | A111 | 109年7月26日 | 4片 | 甲○○处有期徒刑陆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处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壹仟元折算壹日。 |
112 | A112 | 109年7月20日 | 1片 | 甲○○处有期徒刑陆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处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壹仟元折算壹日。 |
113 | A113 | 109年1月7日制作 | 1片 | 甲○○处有期徒刑陆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处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壹仟元折算壹日。 |
114 | A114 | 110年7月8日 110年7月11日 |
8片 | 甲○○处有期徒刑陆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处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壹仟元折算壹日。 |
115 | A115 | 110年9月11日 | 4片 | 甲○○处有期徒刑陆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处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壹仟元折算壹日。 |
116 | A116 | 109年10月15日 | 7片(起诉书误载为6片) | 甲○○处有期徒刑陆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处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壹仟元折算壹日。 |
117 | A117 | 110年5月9日 | 6片 | 甲○○处有期徒刑陆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处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壹仟元折算壹日。 |
118 | A118 | 110年8月1日 | 1片 | 甲○○处有期徒刑陆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处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壹仟元折算壹日。 |
119 | A119 | 110年5月31日 | 1片 | 甲○○处有期徒刑陆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处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壹仟元折算壹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