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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高等法院111年度声字第1580号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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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高等法院111年度声字第1580号刑事裁定
台湾高等法院
中华民国111年(2022年)5月6日

裁判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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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高等法院 111 年度声字第 41580 号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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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 111 年 5 月 6 日

裁判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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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管束

历审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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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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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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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58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佑軍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1年執聲付字第5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佑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佑軍前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等罪,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後均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5月4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3年度上訴字第2694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如玲
                                      法 官  魏俊明 
                                      法 官  蔡如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宗志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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