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高等法院111年度声字第1580号刑事裁定
外观
台湾高等法院111年度声字第1580号刑事裁定 台湾高等法院 中华民国111年(2022年)5月6日 |
裁判字号
[编辑]台湾高等法院 111 年度声字第 41580 号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编辑]民国 111 年 5 月 6 日
裁判案由
[编辑]保护管束
历审裁判
[编辑]- 台湾桃园地方法院102年度诉字第814号判决
- 台湾高等法院107年度声更二字第6号裁定
- 台湾高等法院108年度声字第2429号裁定
- 台湾高等法院111年度声字第1580号裁定
- 台湾高等法院112年度声字第3378号裁定
-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168号裁定
相关法条
[编辑]- 毒品危害防制条例第4条第3项
裁判内容
[编辑]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58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佑軍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1年執聲付字第5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佑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佑軍前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等罪,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後均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5月4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3年度上訴字第2694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如玲 法 官 魏俊明 法 官 蔡如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宗志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