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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韩同志会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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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韩同志会规约
作者:台韩同志会
1924年6月29日


一、本会以完成台韩独立,建设自由联邦,为唯一目的。凡加入本会者,须绝对誓守下记规约:

本会采用台韩互助主义,期实现民族解放。不赞同无意义之自治运动。排击屈服软化于威力;把持牺牲的精神以行动。不以成败利钝为意;不论如何手段,凡能达成我等目的者,排万难强行之。

二、加入者须有会员五名以上连名保证;且须提出血印誓书一通;经本会调查审定,认为合格者,许可入会。

三、本会不置会长,由发起人中,推定十人为干部,执行最高命令。凡我同志均须绝对服从干部命令,不许丝毫反抗。

四、凡会员违背规约,或临时命令者,加以严重制裁。不论如何制裁,不得抗议。

五、会员间之相互援助,为绝对义务;不许保有私财,及放任傍观。

六、会员若有为义殉职者,本会充分给养其家族。

七、会员须保藏本会符章,以便暗示于其他会员。

八、会员有舍身奉国之义务。故不论何时,受到干部命令,须即时实行。

九、会员须绝对严守秘密,不得漏泄于亲族,或如何亲密之人士。违背者,照第四条办理。

十、会员之纳会费,别无限制。无会费者,本会详查后,决定要否。

一九二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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