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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一个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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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一个例
作者:汪精卫
1939年3月27日

曾仲鸣先生弥留的时候,有郑重而简单的两句话:‘国事有汪先生,家事有吾妻,我没有什么不放心的’。曾先生对于国事的主张,与我相同;因为主张相同,常在一处,所以此次不免于死。曾先生之死,为国而死,为对于国事的主张而死。他临死的时候,因为对于国事尚有主张相同的我在,引为放心。我一息尚存,为着安慰我临死的朋友,为着安慰我所念念不忘他他所念念不忘我的朋友,我已经应该更尽其最大的努力,以期主张的实现;何况这主张的实现,是国家民族生存所系。

我因发表艳电,被目为主和,主和是我对于国事的主张了;这是我一人的主张么?不是,是最高机关,经过讨论,而共同决定的主张。这话有证据没有呢?证据何止千百!今日举一个例罢。

国防最高会议第五十四次常务委员会议

时间 二十六年十二月六日上午九时

地点 汉口中央银行

出席 于右任,居正,孔祥熙,何应钦

列席 陈果夫,陈布雷,徐堪,徐谟,翁文濒,邵力子,陈立夫,董显光

主席 汪副主席

秘书长 张群

秘书主任 曾仲鸣

徐次长谟报吿

‘德国注华大使陶德曼,于上月二十八号,接得德国政府训令,来见孔院长,二十九号下午,又见王部长。据称“彼奉政府训令云:德国驻日大使在东京曾与日本陆军外务两大臣谈话,探询日本是否想结束现在局势,并问日本政府欲结束现在局势,是在何种条件之下,方能结束;日本政府遂提出条件数项,嘱德国转达于中国当局。其条件为

(一)内蒙自治。
(二)华北不驻兵区域须扩大,但华北行政权仍全部属于中央,惟希望将来勿派仇日之人物为华北之最高首领。现在能结束,便如此做法。若将来华北有新政权之成立,应任其存在;但截至今日止,日方尚无在华北设立新政权之意。至于目前正在谈判中之矿产开发,仍继续办理。
(三)上海停战区域须扩大;至于如何扩大,日本未提及。但上海行政权仍旧。
(四)对于排日问题,此问题希望照去年张群部长与川穗所表示之态度做去,详细办法系技术问题。
(五)防共问题,日方希望对此问题有相当办法。
(六)关税改善问题。
(七)中国政府要尊重外人在中国之权利’云云。陶大使见孔院长王部长后,表示希望可以往见蒋委员长,遂既去电请示。蒋委员长立即覆请陶大使前往一谈。本人乃于三十日陪陶大使同往南京。在船中与陶大使私人谈话:陶大使谓,中国抵抗日本至今,已表示出抗战精神,如今已到结束的时机。欧战时,德国本有几次好机会可以讲和,但终自信自己力量,不肯讲和,直至凡尔赛条约签订的时候,任人提出条件,徳国不能不接受。陶大使又引希特勒意见,希望中国考虑;并谓在彼看:日本之条件并不苛刻。十二月二日抵京,本人先见蒋委员长,蒋委员长对本人所述加以考虑后,谓要与在京各级将领一商。下午四时又去,在座者已有顾墨三白健生唐孟潇徐次辰。蒋委员长叫本人报吿德大使来京的任务。本人报吿后,各人就问有否旁的条件,有否限制我国的军备。本人答称,据徳大使所说,只是现在所提出的条件,并无其他别的附件,如能答应,便可停战。蒋委员长先问孟潇的意见,唐未既答,又问健生有何意见,白谓只是如此条件,那么为何打仗?本人答:陶大使所提者只是此数项条件。蒋委员长又问次辰有何意见?徐答只是如此条件,可以答应。又问墨三,顾答可以答应。再问孟潇,唐亦称赞同各人意见。蒋委员长遂表示:

(一)德之调荐不应拒绝,并谓如此尚不算是亡国条件;
(二)华北政权要保存。

下午五时,德大使见蒋委员长,本人在旁担任翻译。德大使对蒋委员长所说,与在汉口对孔院长王部长所说者相同,但加一句谓:如现在不答应,战事再进行下去,将来之条件恐非如此。蒋委员长表示:

(一)对日不敢相信;日本对条约可撕破,说话可以不算数;但对德是好友,德如此出力调停,因为相信徳国及感谢德国调停之好意,可公将各项条件作为谈判之基础及范围。但尚有两点须请陶大使报吿德国政府:

(一)关于我国与日谈判中,德断要始终为调停者,就是说,德国须任调人到底;

(二)华北行政主权须维持到底:在此范围内,可以将此条件作为谈判之基础。惟日本不可自视为战胜国,以为此条件乃是哀的美敦书。德大使乃问可否加一句?蒋委员长说:可以。德大使说:在谈判中,中国政府宜采取忍让态度。蒋委员长云:两方是一样的。蒋委员长又谓:在战争如此紧急中,无法调停,进行谈判,希望德国向日本表示,先行停战。陶大使称:蒋委员长所提两点,可以代为转达;如德国愿居中调停,而日本亦愿意者,可由希特勒元首提岀中日两方先行停战。蒋委员长说:如日本自视为战胜国,并先作宣传,以为中国已承认各项条件,则不能再谈判下去。在归途中,陶大使表示,以为此次之谈话有希望。在京时,陶大使并对蒋委员长说:此项条件并非哀的美敦书。陶大使在船中既去电东京及柏林但至今尚未有回复,此后发展如何,尚不可知。’

附注一 国防最会议主席是蒋中正,副主席是汪兆铭,当时国府表面上由南京迁往重庆,实际上在武汉办公,蒋主席因军事指挥,留在南京,故国防会议,由汪副主席代理主席。
附注二 外交部长王宠惠,亦为常务委员之一,是日因感冒请假,故由次长徐谟列席,且徐次长新偕德大使由南京回,亦有列席报吿之必要。
附注三 徐次长报吿所说,是顾祝同;健生,是白崇禧;孟潇,是唐生智;次辰,是徐永昌。

看了以上的报吿,则我在去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致国防最高会议函中所说:‘犹忆去岁十二月初,南京尚未陷落之际,德大使前赴南京,谒蒋先生,所述日方条件,不如此明划,且较此为苛,蒋先生体念大局,曾毅然许诺,以之为和平谈判之基础’,其内容具如此。

此外还有证据没有呢?何止千百,但其性质尚未过去,为国家利害计,有严守秘密之必要;而德大使调停之事,则已成过去,故不妨举出来作一个例。

于此便会发生以下三个疑问:

第一,德大使当时所说,与近卫内阁去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声明相比较,德大使所说,可以为和平谈判之基础,何以近卫声明,不可以为谈判之基础?

第二,当德大使奔走调停时,南京尚未陷落,已经认为和平谈判可以进行,何以当近卫声明时,南京,济南,徐州,开封,安庆,九江,广州,武汉均已相继陷落,长沙则尚未陷落,而自己先已烧个精光,和平谈判,反不可以进行?

第三,当德大使奔走调停时,国防最高会议诸人,无论在南京或在武汉,主张均已相同;何以当近卫声明时,又会主张不同?甚至必将主张不同的人,加以诬蔑,诬蔑不足,还要夺其生命,使之不能为国家效力?对于以上三个疑问,我不欲答复,但对于和战大计,却不能不再为国民一言。

有人说道:‘既已主战,则不应又主和’。此话不通!国家之目的,在于生存独立,和战不过是达此目的之手段;到不得不战时则战,到可以和时则和;和之可不可,视其条件而定;条件而妨及国家之生存独立,则不可和,条件而不妨及国家之生存独立则可和。‘如此尚不算是亡国条件’,言犹在耳,试问主和有何不可?

有人说道:‘中国因抗战而得到统一,如果主和,则统一之局又归于分裂’。这话我绝勤反对。从古到今,对国家负责任的人,只应该为攘外而安内,绝不应该为安内而攘外;对外战争,是何等事?却以之为对内统一之手段!中国是求国家之生存独立而抗战,不是求对内统一而抗战。以抗战为对内统―之手段,我绝对反对。何况今日之事,主和不会妨害统一,而不主和也不会不分裂!

有人说:‘如果主和,共产党立刻捣乱’。我以为共产党是以捣乱为天性的,主战也捣乱,主和也捣乱。共产党的捣乱,如果于主和时表面化,比现时操纵把持挑拨离间的局面,只有较好,没有较坏。

有人说道:‘国际并不盼望我们和’。我以为和与战是国家民族生存所系,应该由我们自己决定,立于主动的地位,以运用外交,求国际形势有利于我,决不应该俛仰随人;何况现时除第三国际外,并没有其他国家反对我们和。

如上所述,已经明了。还有郑重声明的:甲午战败之后,有屈辱的讲和;庚子战败之后,有屈辱的讲和:这是说起来就难过的,我不愿这一次的讲和是如此。普法战争之后,法国有屈辱的讲和,直至大战之后吐气;大战之后,德国有屈辱的讲和,直至今日而后吐气:这是说起来就得意的,我也不愿这一次的讲和是如此。因为这样的循环报复,无有已时,决非长治久安之道。我所诚心诚意以求的,是东亚百年大计。我看透了,并且断定了:中日两国,明明白白,战争则两伤,和平则共存;两国对于和平只要相与努力,必能奠定东亚百年长治久安之局;不然,只有两败俱伤,同归于尽。这种看法,两国人都有怀疑的,然而也都有确信的。尤其二十个月的苦战,日本的消耗,不为不大;中国的牺牲,不为不重。两败俱伤同归于尽的一条路,与共同生存共同发达的又一条路,明明白白,摆在面前。两国有志之士,难道怵于一时之祸福毁誉,而徘徊瞻顾,不敢显然有所取舍吗?我希望大家本着独立不屈不挠的精神干去。和平建议之第一个牺牲者曾仲鸣先生,已将他自己的血,照耀着我们,往共同生存共同发达之大路而前进。

末了,我还有几句话。当二月中旬,重庆曾派中央委员某君来,给我护照,俾我出国;我托他转致几句话:其一,我不离重庆,艳电不能发出,然当此危难之时,离重庆已经很痛心的了,何况离国?我所以愿意离国,是表明要主张得蒙采纳,个人不成问题。其二,闻得国民政府正在努力促成国际调停;这是可以的。然而至少国际调停与直接交涉同时并行,如此,则我以在野之身,从旁协助,亦不为无补。其三,如果国民政府,始终不下决心,任这局面僵下去,我虽离国,也会回来。以上几句话,定然是构成三月二十一日事变之原因。所可惜的,曾伸鸣先生比我年青,却赍志以殁,先我而死!

我这篇文字发表之后,说不定在什么时候,我会继曾仲鸣先生而死;我所盼望的,我死之后,国人能留心看看我这篇文字,明了我的主张,是中国生存独立之要道,同时也是世界与东亚长治久安之要道。我的主张,虽暂时不能为重庆方面所采纳,终有一日,为全国人民乃至中日两国人民所采纳,则我可以无憾。

1996年1月1日,这部作品在原著作国家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之前在美国从未出版,其作者1944年逝世,在美国以及版权期限是作者终身加75年以下的国家以及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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