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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庚款的管理 (1932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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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庚款的管理 (1932年9月4日)
作者:胡适
1932年9月4日
本作品收录于《独立评论

  答杭立武先生

  杭先生是在英庚款董事会任职的人,他指出的几点,使我们知道董事会最近补救的办法,我们读了自然很高兴。然而我还有不能不顾虑的几点。

  第一,“借用英庚款还本办法”不过是呈准行政院备案的一件公文,杭先生自己也说“不敢谓还本即有保障”。究竟现在已借出的庚款(中国伦敦两处)已有了还本的保障没有呢?

  第二,我说“多数的借款至今不曾起息”,杭先生说是“道听之说,幸非事实”。然而他自己也说建设委员会与导淮委员会的借款至今还不曾商妥还本付息的条件。此外铁道部各路的购料借款究竟起了利息没有?杭先生说:“虽不敢即谓利息将来必可实收,但亦不能预存悲观。”其实我们的悲观也不过是如杭先生说的“不敢即谓利息将来必可实收”而已?

  第三,关于董事会的组织,杭先生一面说“董事会成立一载余,事实上尚未尝一受政潮之重大波荡”,而他一面又说,“人事变迁,政潮起伏,所谓中国董事多数系借款机关代表之现象,已渐不复存在”。这就是说,政潮起伏可以影响各董事所代表的机关,而不致更动董事的人选。这自然是很可害的现象,我们希望将来政府不要破坏这个很可喜的成例,并且希望各位董事不要因为他们现在不代表借款机关了而就减少他们对庚款管理的兴趣。

  第四,董事会与购料委员会的统辖问题,有了行政院第二十二次会议的议决案,已可算有了一个比较满人意的解决了。何以至今购料委员会还不曾“函复遵照办理”呢?是否行政院的命令不能行于王景春先生们的购料委员会呢?

  第五,最后我要请杭先生和董事诸先生以及国内外关心这个问题的人大家考虑我在《独立评论》第九号的结论:“我们的希望是要从根本上变更庚款换文所规定用投资借款作基金的原则。去年三月以前所积存的庚款,不妨依原案。……去年三月以后的庚款,应该变更办法,完全交董事会管理,以一半存储作基金,以一半随时用在基本的文化教育事业上。”杭先生对于这个结论,完全不表示意见。但我的原文的要点只在于证明换文原则之荒谬不可用,只在于证明换文原则之不可不变更。那个荒谬的原则不更换,英庚款的管理是不会有效率的。

  (原载1932年9月4日《独立评论》第16号)

1996年1月1日,这部作品在原著作国家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之前在美国从未出版,其作者1962年逝世,在美国以及版权期限是作者终身加60年以下的国家以及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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