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古地方自治政务委员会暂行组织大纲 (民国23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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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古地方自治政务委员会暂行组织大纲 (民国23年3月)
中华民国23年3月7日(非现行条文)
1934年3月
蒙古地方自治政务委员会暂行组织大纲 (民国23年4月)

  1. 中华民国23年3月7日国民政府制定公布
  2. 中华民国23年4月20日国民政府修正公布第4条条文
  3. 中华民国23年7月25日国民政府修正公布第8条第3项条文
  4. 中华民国25年7月27日国民政府公布废止

第一条

蒙古地方自治政务委员会,依国民政府颁布之蒙古地方自治办法原则组织之。

第二条

本会直隶于行政院,并受中央主管机关及中央指导大员之指导,办理各盟旗地方自治政务,遇有关涉省之事件,应与省政府会商办理。

第三条

本会会址,设于贝勒庙。

第四条

本会设委员九人至二十四人,由行政院呈请国民政府任命之,并于委员中指定委员长一人,副委员长二人。

第五条

本会每两星期开会一次,遇有必要时,得召集临时会。
前项会议以委员长为主席。
委员因事不能出席时,得派代表列席。

第六条

本会委员长执行前条会议之决议,并处理会务监督所属职员及机关,副委员长辅助委员长处理会务。
委员长不能执行职务时,以副委员长一人代理之。

第七条

本处设左列各厅处会,分别承办一切会务:
秘书厅:办理文书、纪录、统计、编译、会计、庶务等事项。
参事厅:撰拟、审核本处之计划法案命令。
民治处:办理关于民治事项。
保安处:办理关于保安事项。
实业处:办理关于实业事项。
教育处:办理关于教育事项。
财政委员会:办理关于财政事项。
前项各厅处会除参事厅外,均分科办事。
除秘书参事两厅外,各处会应斟酌情形,分别呈请设立之。

第八条

本会各厅处会,设职员如左:
秘书厅:秘书长一人(简任),秘书四人(荐任)。
参事厅:参事长一人(简任),参事四人(荐任),参议(名誉职)由所属各旗各推选一人,任期一年,得连任。
各处:处长各一人(简任)。
财政委员会:主任委员一人(简任),委员六人至十人,由委员长就秘书、参事、参议中指派兼充之,各处长均为当然委员。
各厅处会科长共十二人至十六人(荐任)。
各厅处会科员共四十人至六十人(委任)。
本会得酌用各项技术人员及雇员。

第九条

本会委员以用蒙古人为原则,本会所属各厅处会职员,由行政院就国内遴选熟悉蒙古情形及有专门学识者任用之。

第十条

本会会议规则及办事规则,由本会议定呈请行政院核定行之。

第十一条

本大纲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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