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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回藏王公等爵章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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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回藏王公等爵章条例(非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 国务总理赵秉钧
中华民国2年(1913年)1月19日
1913年1月19日
公布于政府公报一月二十日第二百五十四号
临时大总统令 教令第十六号
本作品收录于《政府公报 (民国2年1月20日)

  第一条 本条例所订。分质地形式规定之。

  第二条 爵章用景泰蓝质。

  甲 汗亲王黄地

  乙 郡王红地

  丙 贝勒白地

  丁 贝子绿地

  戊 公蓝地

  第三条 爵章圆径。形式如一等嘉禾章上层所配者。

  第四条 蒙藏爵章。得依其宗教上之惯例。中绘三宝纹样。回爵章亦得依其宗教上之惯例。中绘日月合壁五星联珠纹样。

  第五条 中间隔道白圈内。分别用汉蒙回藏合璧文字。汉文用篆体。书亲王之章或郡王之章等字样。

  第六条 蒙回藏爵章。于中心微点嵌宝石。里面用针。以便佩带。

  第七条 爵章均由本局制造颁发。以归划一。

  第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法律非现行条文,依据中华民国《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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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元年(1912年)5月至民国17年(1928年)6月的《政府公报》(北洋政府)。依据《大清著作权律》第三十一条,中华民国《著作权法》第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不适用著作权保护,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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