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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蔚县东西部扶贫协作资金项目管理具体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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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蔚县东西部扶贫协作资金项目管理具体实施办法》的通知
蔚政办发〔2018〕13号
2018年12月5日于蔚县
发布机关: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蔚县东西部扶贫协作资金项目管理具体实施办法》的通知
蔚政办发〔2018〕1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蔚县东西部扶贫协作资金项目管理具体实施办法》经蔚县人民政府第十五届第37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蔚县东西部扶贫协作资金项目管理具体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切实加强我县东西部扶贫协作项目管理,规范资金运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财政部等六部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7〕8号)、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东西部扶贫协作考核办法(试行)》(国开发〔2017〕6号)、《北京市扶贫协作和支援合作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京援合办发〔2018〕10号)、《张家口市东西部扶贫协作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东西部扶贫协作项目,是指使用北京市扶贫协作资金和河北省配套资金,按照北京市扶贫协作和支援合作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东西部扶贫协作和支援合作专项规划或行动计划,在产业扶贫、劳务协作、医疗帮扶、教育帮扶、人才支持等方面进行投资建设,聚焦“两不愁三保障一接近”,带动贫困村建档立卡贫困户直接受益的项目,以下简称“扶贫协作项目”。

本办法所称东西部扶贫协作资金,是指由北京市人民政府和河北省人民政府设立的用于支持我县东西部扶贫协作项目的资金,以下简称“扶贫协作资金”。

第三条 实施原则

扶贫协作项目与资金的管理与实施,应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和考核要求,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聚焦中央政策要求,聚焦“两不愁三保障一接近”脱贫标准(贫困人口不愁吃、不愁穿,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和住房安全有保障,贫困村基本公共服务主要领域水平接近全国水平)。

二是聚焦国务院扶贫办考核要求,聚焦东西部扶贫协作考核的六大内容18个考核指标中“人才交流、产业合作、劳务协作和携手奔小康”等内容。

三是聚焦精准扶贫成效,扶贫协作项目资金安排,坚持脱贫实效和脱贫质量优先,项目资金要使建档立卡贫困户直接受益或有明确的带贫益贫机制,带贫效果可统计、可量化、可考核。

四是集中力量办大事。就是要集中使用扶贫协作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能,避免项目小型化、碎片化倾向。

五是扶贫协作项目与脱贫攻坚项目统筹谋划、同部署、同建设,避免脱节和“两张皮”现象出现。

六是集体决策原则。扶贫协作项目的申报要经过乡镇或部门集体决策程序,避免项目申报的随意性,提高项目的申报质量和落地的可操作性。

七是资金安全优先原则。扶贫协作项目的选择如涉及市场主体则一定要充分考虑和评估市场风险,努力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最大统一。

八是公开透明原则。扶贫协作项目实行市、县、乡镇或项目所在地三级公告公示制度,做到项目资金公开透明可追溯,确保监管到位资金安全。

九是权责对等原则。简政放权,扶贫协作资金实行谁主管、谁使用、谁负责,厘清扶贫协作资金管理权力与责任,促进投入与产出有机结合,增强扶贫协作资金统筹使用能力。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四条 资金拨付

蔚县财政局收到扶贫协作资金拨款文件后,根据市扶农办批复的扶贫协作项目计划通知及各项目单位提交的用款计划申请,将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项目单位。

第五条 资金使用

1.凡确定中标单位的,项目单位应预付扶贫协作项目资金的30%给中标单位,作为工程项目的启动经费。根据扶贫协作项目实施的实际进度和合同约定进行支付。获得竣工决算批复后支付尾款,并预留不低于项目资金的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

2.项目单位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和资金管理规定,专帐核算,专款专用。

第六条 项目管理费

项目管理费是指管理扶贫协作项目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实行分账管理,专门用于扶贫协作项目评审、业务培训等方面及与项目管理相关的其它支出。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七条 项目申报范围

(一)产业扶贫

使用扶贫协作资金支持符合以下条件的产业扶贫项目:一是具备实施条件。安排的项目已经过科学论证,可操作、可实施。二是带贫成效突出。使用扶贫协作资金支持的产业项目要使建档立卡贫困户直接收益,直接吸纳建档立卡贫困户就业或有明确的带贫益贫机制。三是资产产权清晰。建成的固定资产产权归乡镇或贫困村所有。四是带贫成效突出,使贫困人口最大限度收益。

1.扶持特色产业发展。立足我县资源优势,发展种植养殖业、农副产品深加工产业、特色手工业、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支持“龙头企业+扶贫车间+贫困村+贫困户”、“租金+股金+薪金” (入股企业须能形成相应的物化资产)、“政府+公司+合作社+贫困户”等扶贫模式,推动当地特色产业向规模化、规范化、品牌化方向发展,带动就近就业。

2.支持北京企业到我县投资。引导企业到我县投资兴业、发展产业、建设扶贫车间和扶贫工厂;鼓励发展生态友好型劳动密集型产业,带动贫困人口就近就业,给予企业扶贫协作资金支持。

3.推动消费扶贫。支持多渠道拓宽农产品进京销售渠道;支持批发市场、电商企业、大型超市等市场主体与贫困村建立长期稳定的产销关系;支持以购代销的扶贫模式,组织开展农产品定向直供直销北京学校、医院、机关食堂等。

4.加大光伏扶贫。符合四个条件:在建档立卡贫困村建设;扶贫对象为建档立卡贫困户;有接入条件;不得负债建设,企业不得投资入股(《国家能源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光伏扶贫电站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18〕29号)。

5.推广金鸡扶贫模式。优势龙头企业通过政、企、农的三权分置方式与当地合作社组成扶贫产业联合体,带动贫困群众通过资产收益、劳动就业和关联产业三种方式实现脱贫,国务院扶贫办在全国推广的德青源金鸡扶贫模式。

6.开展“万企帮万村”行动。鼓励企业通过产业、就业、商贸、教育医疗、公益扶贫等形式支持贫困村脱贫致富,对因病、因残致贫家庭给予资助,对产业落地的企业给予资金支持,支持 “一乡一业”“一村一品”产业发展。

(二)劳务协作

安排项目资金支持蔚县和密云区提升劳务协作组织化程度,实现精准供需对接,支持建档立卡贫困户到北京转移就业,支持就近就地就业。

1.就业技能培训。组织有就业培训意愿的贫困家庭劳动力参加岗前培训、订单培训和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给予企业培训补贴。

2.设立公益岗位。通过合理测算并建立管理办法,动员贫困户参与劳动获得报酬,参与保洁、治安、护路、护林、护河、扶残助残、养老护理等公益岗位,增加劳务收入。

3.贫困村致富带头人培训。支持“村两委”成员、村级后备干部、农村党员、小微企业主、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家庭农场主、种养业大户和农业生产化企业负责人,在外创办企业、务工有意愿回村创业的本土人才;企业事业单位有意愿回贫困村创业的人员等致富带头人培训。

4.支持建设劳务实训基地建设。支持在我县产业发展成熟的龙头企业挂牌建设劳务实训基地,加大贫困人口就业技能培训和企业订单式就业培训,给予企业资金补助。

5.支持职业教育。支持我县职业院校与北京职业学校结对帮扶,支持北京职业院校招收我县贫困家庭学生,并提供生活补助;支持在本地职业技能学校挂牌建设职业技能实习基地,加大贫困学生技能培训支持。

6.支持劳务输出转移就业。支持北京企业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提供“定向、定岗、定制”精准就业扶持;支持我县人社部门或劳务中介机构组织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劳动力到北京转移就业。

(三)医疗帮扶

1.积极推广北京“精准医疗健康扶贫模式”。通过“查诊治防控”五位一体系统工程,形成医疗帮扶“组合拳”,建立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有效机制。

2.支持建设贫困村卫生室,为贫困村卫生室购买小型常用体检设备,提升村级医疗卫生水平。

3.支持扶贫协作双方医院结对。北京三甲医院、密云区区属医院与我县医院结对,推动社区医院与乡镇卫生院结对帮扶,实现双方互联互通的远程医疗服务网络。实施互联网+健康扶贫,支持远程诊疗网络建设,实现北京专家远程会诊、远程教育。

(四)教育帮扶

1.学校结对。加强北京市与我县各类学校之间结对帮扶。

2.助学补贴。资助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学费、生活费等。

3.志愿服务。可利用扶贫协作资金,动员招募大学生、爱国人士、退休优秀教师参与教育扶贫协作工作。

(五)人才支持

安排项目资金推动专业技术人才扶贫。支持北京医疗人员、教师、农业技术人员等人才到我县开展短期帮扶工作。

(六)其他可安排项目资金的方向。

1.生态扶贫。支持在天然林、集体公益林托管中推广“合作社+管护+贫困户”的模式,吸纳贫困人口参与管护;支持生态保护扶贫行动,在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中选聘生态护林员、护草员。

2.贫困村基础设施改善。支持贫困村内道路建设,贫困村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贫困人口饮水安全,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卫生厕所改造、生活污水治理等贫困村人居环境整治;支持没有纳入规划的易地扶贫搬迁、贫困村学校等见物又见人的民生工程。

3.帮扶贫困残疾人脱贫。支持通过购买服务、设立公益岗位、集中托养等方式,为贫困残疾人提供集中照料、日间照料、邻里照护服务。还可以为通过佩戴义肢或辅具后能够实现就业的贫困残疾人购买上述设备。

第八条 项目申报

扶贫协作项目申报实行征集筛选审批制。

(一)县扶农办每年6月启动下一年度扶贫协作项目申报工作。 通过征集项目申请,建立本年度项目申报台账。

(二)初选。扶农办对各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初选,对明显不符合申报原则和范围的项目予以剔除,形成初选台账。

(三)复审。成立由扶贫、发改、住建、规划、国土、环保、林业等相关部门组成的审核组,对申报的项目开展逐个政策研判,实地查看,扶贫效益分析等审核。对确定无法实施的项目申请予以剔除。对保留的项目提出修改意见,形成复审报告。项目申报单位根据审核组意见对项目申请进行修改完善并编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四)审定。扶农办根据汇总的复审结果起草《蔚县东西部扶贫协作项目申请报告》提交县推进京冀扶贫协作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形成正式材料上报市扶农办。

(五)市扶农办审核。市扶农办组织对我县上报的申请资料进行实地查看和审核,提出相应意见。

(六)正式申报。县扶农办根据市扶农办的审核意见组织项目申报单位对对扶贫协作项目进行修改、补充、完善或变更后,经县扶贫开发和脱贫工作领导小组会议集体决策程序后正式上报。

(七)项目批复。待市扶农办下达项目计划批复通知后,县扶农办将根据市通知正式批复项目计划。

第九条 项目公示

扶贫协作项目实行市、县、乡镇或项目所在地三级公告公示制度,公示内容主要包括建设主体、项目负责人、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和规模、建设期限、投资总额、贫困户受益情况、监督电话、联系人和通讯地址等,公示时间7天。

第十条 项目评审

项目评审实行备案制。项目评审工作由县扶农办统一组织评审。项目评审机构选择市级推荐目录的评审机构,原则上由乙级资质以上机构承担。项目评审完成后将评审结果以电子和纸质形式(评审情况汇总表和第三方评审报告)上报市扶农办。涉及培训类的项目原则上不再组织评审,按照相关规定据实列支。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

1.由项目单位委托咨询评估等中介机构开展项目研究,就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项目建设存在的问题、风险评估、技术方案等进行深入研究;对前期研究中涉及相关建设要求、内容、资金等需求情况进行修订,提出明确方案;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原则上项目在取得规划意见、土地预审、立项等手续后,进入建设阶段。

2.扶贫协作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或招投标范围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扶贫协作项目应在县政府投资招标平台完成,统一进场、统一招标文件备案、统一招标信息发布。

3.扶贫协作项目实行监理制,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根据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合同,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理。

4.扶贫协作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方案及概算实施。项目投资不得突破计划投资额。

第十二条 项目调整

年度项目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如确需变更的,说明理由并重新履行审批手续。项目内容涉及部分微调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属正常调整范围的,不再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由县政府自行审批。未列入年度项目计划或未经审定的项目,不得使用扶贫协作资金。

第十三条 审计验收

项目施工(或实施)单位应当于项目竣工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工程结算和竣工结算。项目单位应聘请第三方进行审计,形成审计报告。项目验收应聘请乙级以上资质的中介机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实施。

第十四条 资金报账

严格执行省、市、县各级资金管理办法,验收报告是资金支付依据,没有验收报告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予报账支付资金;部分合格项目,可部分报账,剩余部分待整改合格后,再拨付;项目审计资金额度超出审批资金额度的,按审批额度支付;低于审批额度的,按实际审计额度支付。资金报账参照《蔚县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各项目单位应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主要领导应履行好第一责任人职责。县财政局应加强扶贫协作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县扶农办应加强相关扶贫协作项目的管理,确保项目实施进度,充分发挥扶贫协作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六条 县纪委监委履行监督执纪问责和调查处置职能,对违反本办法,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扶贫协作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处罚、处分。

第十七条 国家对监督检查另有规定或要求的,遵照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加强扶贫项目档案管理。所有扶贫项目从项目立项到验收的各个环节的文件及相关资料要严格按照收集、整理、归档;项目开工前、施工中、竣工后要收集影像资料及时归档,专人保 管。项目报账资料县财政局、县扶农办、项目单位各存档一份。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审批通过之日起执行。北京市、河北省、张家口市对扶贫协作项目资金另有规定或要求的,遵照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推进京冀扶贫协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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