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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公案/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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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蓝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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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丁未秋七月十有三日,余赴普宁尹,初学政也。

  甫月馀,有潮民王士毅者,以毒杀弟名来告。云:“从弟阿雄,随母嫁普民陈天万为妾。天万嫡妻许氏妒,以药鸩阿雄致毙,十指勾曲,齿唇皆青。”并具有诬告反坐甘结,盖情词似乎可信也。

  诘朝诣验,空圹无尸。士毅利口喋喋,直指天万惧伤移灭。天万举家相顾,骇愕不能出一语。余澄心静气,鞫知阿雄病痢两月,并唤当日医家问讯,灼无可疑。熟视许氏,腹大如牛,三四人扶掖蹲踞,则九年蛊病,含悲凄惋,亦非复妒悍鸩毒人也。

  遍问犯证十馀人,再四穷诘,皆莫知尸在何处。度为王士毅所偷,因呼尸母林氏,问:“阿雄夭殇之日,士毅来否?”

  曰:“邀之,不来。”复问:“次日来否?”曰:“来,不入我家,过其表姊宅即去矣。”问:“姊有夫、男与否?”曰:“有子廖阿喜,年可十五六。”

  即唤阿喜来,问:“廿八日,王士毅到汝家何事?”曰:“遇诸途,未入我室。”问:“何所言?”曰:“言‘阿雄死,今埋否?’我对曰:‘埋。’士毅问:‘埋在何处?’我对曰:‘后边岭。’即去矣。”

  余拍案厉声曰:“偷尸者,王士毅也。”夹讯之,果服,供称系雇乞人乘夜窃发其冢,持之去。再诘其移匿何处,及指使讼师姓名,皆支吾不以实告。恐有从旁窥视者,遂将王士毅决杖三十,声言旋邑枷示。其陈天万一家及乡里牵连人等,概行释去。当场观者数千人,咸以为果完结也,欢呼震天,罗拜匝地。

  旋舆不半里,密呼壮役林才,语之曰:“汝去衣帽,先驱入邑城,疾趋东门旅店,问潮客王士毅投宿几日,寓何房舍,舍中有一人,缚以来。”

  果擒获讼师王爵亭,举动从容,若为弗知也者。谬言与王士毅素不相识,士毅亦不之顾,词气斩截,几于无间可乘。度代书、认保之处,土毅不能独行,密唤代书及保家讯问,俱称:“此人同来则有之。”爵亭尚不承招,给纸笔,令书供词,则字迹与原状若合符节。因投三木,真情毕吐,供称:系老讼师陈伟度指画奇计,偷尸越邑,移埋氵戎水都乌石寨外。其埋处当问伟度,即士毅亦不能知也。

  因复遣役星飞访缉,弋获陈伟度前来,则老奸巨猾,较爵亭深沉十倍。至则切切鸣冤,言:“陈天万乃我服弟。此二人全无良心,欲以假命陷弟于死,幸遇青天,烛奸如神。今陷弟不得,又欲移陷其兄。非公龙图再世,我兄弟死不瞑目矣!”

  余心然其说,有矜释之意,见双睁闪烁,似非善类,偶试之曰:“好讼师也!汝所言有情有理,娓娓动听,若遇他人,百千亦释。今不幸遇我,而汝又知为龙图再世,则不必复来相欺。逐一首实,当从原谅。”伟度愕然,无以应。

  王爵亭指之曰:“汝我三人,在乌石寨门楼中商谋此举,汝援杨令公盗骨故事,教我等偷尸越境。一则不忧检验无伤;二则隔属不愁败露;三则被告者惧罪灭尸似实,陈天万弟兄妻妾,乡保邻里,皆当以次受刑,夹拶糜烂;四则尸骸不出,问官亦无了局,我等于快心逞志之后,开门纳赂,听其和息,莫敢不从,致富成家,在此一举;五则和息之后,仍勿言其所以然,阿雄尸终久不出,我等亦无后患。迨偷尸更埋之后,三人欢欣痛饮,共称奇计,谓神不知鬼不觉,虽包龙图复生,不能审出情伪。今日之事,尚有何言说哉!既遇龙图,奈何犹不实供,独使我二人受罪也?”伟度尚哓哓不服。

  余复试之曰:“汝虽无同谋,却踪迹不谨。王爵亭、王士毅既为汝弟仇人,汝奈何在东门旅店,与之共坐饮食?”伟度出不急,遽答曰:“偶然耳。”余曰:“一饮偶然,连日共饭,亦偶然乎?”伟度曰:“普邑无多饭店,不得不尔。”余曰:“汝等连日旅店商量,吾已知之。若果仇人相遇,安有许多言说?”伟度漫供:“因爵亭等诬害吾弟,我故以好言劝之耳。”

  余复试之曰:“汝夜间与之同宿,何也?”伟度曰:“无之。”

  因复密讯王爵亭,窃诘其夜间住宿之处,房室、被帐、器皿位置情形,则又在城中林泰家。先后呼到林泰父子,隔别严讯,则伟度、爵亭在渠家同宿三夜,丝毫不差,其为同谋主使无疑。爰行夹讯,伟度始供,与天万因祖屋变价,有睚眦之仇,借此播害泄忿是实。其阿雄尸,埋在乌石寨外下溪尾,深三四尺,上砍一树半截为记。

  随将伟度羁禁,差役管押王爵亭,前至其地。一面关知潮阳令,一面移檄塘边汛弁,以兵同往。如言掘地四尺,起草蒲席包,则阿雄尸在焉。舁回普邑,俾林氏、陈天万认明非伪。

  令仵作检验,浑身上下,俱无他故。

  王士毅低首无言。陈天万见伟度而泣曰:“吾兄何为至于此?吾与兄一本之亲,无大仇怨。曩因祖业微嫌,兄言欲害我破家荡产,不得留一锄存活,吾以兄为戏耳,不意兄果有此事。非兄今日自言,吾亦不知祸从何起也。今者吾事已白,兄自苦奈何?”伟度叹曰:“我之误也,不必言矣。”

  或劝余将此案通详,则官声大震。余曰:“普邑当连年荒歉之后,吾莅兹月馀,地方未有起色。三宄之罪,固不容诛;通详解省,牵累多人。吾不忍沽一己之名,使民受解累之苦也。”

  因将王士毅、王爵亭、陈伟度各予满杖,制木牌一方,大书其事,命乡民传擎偕行,枷号四乡周游示众。普人快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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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公案

本清朝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超过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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