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主计总处处务规程
行政院主计总处处务规程 订定于民国101年2月6日 2012年2月6日 2012年2月6日 行政院主计总处主人字第1010002039A号令 有效期:民国101年(2012年)2月6日至今 |
中华民国101年2月6日发布行政院主计总处主人字第1010002039A令发布订定条文21条,自中华民国101年2月6日实施 |
第 1 条(目的)
行政院主计总处(以下简称总处)为处理内部单位之分工职掌,特订定本规程。
第 2 条(主计长和副主计长职责)
主计长综理总处业务,并指挥、监督所属人员;副主计长襄助主计长处理总处业务。
第 3 条(主任秘书权责)
主任秘书权责如下:
一、文稿之综核及代判。
二、机密及重要文件之处理。
三、各单位之协调及权责问题之核议。
四、重要会议之筹办。
五、其他交办事项。
第 4 条(主计官)
主计官权责如下:
一、岁计、会计、统计、主计资讯及主计人事法规之研议。
二、岁计、会计、统计、主计资讯与主计人事制度、方案之规划及审议。
三、岁计、会计、统计、主计资讯学术性文件及专案研究之审议。
四、出席主计会议及其他有关会议。
五、其他交办事项。
第 5 条(参事权责)
参事权责如下:
一、法令及重要文稿之审核。
二、施政计画之研议及会核。
三、政策、法令实施之检讨。
四、跨单位业务之协调及整合。
五、其他交办事项。
第 6 条(各处、室)
总处设下列处、室:
一、综合规划处,分四科办事。
二、公务预算处,分八科办事。
三、基金预算处,分五科办事。
四、会计决算处,分四科办事。
五、综合统计处,分八科办事。
六、国势普查处,分七科办事。
七、主计资讯处,分五科办事。
八、秘书室,分三科办事。
九、人事处,分四科办事。
十、政风室。
十一、会计室。
第 7 条(综合规划处)
综合规划处掌理事项如下:
一、主计政策、法令及措施之研拟、规划及协调。
二、主计制度之综合规划及研究发展。
三、总处施政计画之汇编及管制考核。
四、总处法制业务之管理。
五、总处行政效能、为民服务工作与服务品质之规划、推动及协调。
六、总处重要会议之综合汇办及业务报告之汇编。
七、政府内部控制制度之综合规划及研究发展。
八、政府内部控制制度之推动及督导相关事项。
九、其他有关综合规划事项。
第 8 条 (公务预算处)
公务预算处掌理事项如下:
一、预算法规之拟订、修正、废止及解释之研议。
二、筹编预算所需事实之调查与增进公务、财务效能之研究及建议。
三、中程预算收支之筹划、资源分配及预算筹编原则、预算编制办法等相关规定之研订。
四、单位预算之审核与有关岁入、岁出、融资财源之核议及总预算之汇编。
五、追加预算及特别预算之审编。
六、公务预算执行相关法规之拟订、督导、调查及考核。
七、各机关分配预算之核定、动支第一预备金之备案、动支第二预备金及申请保留经费之核议。
八、中央对地方补助机制之研议与一般性补助款之执行及控管;直辖市、县(市)政府公务预算编制及执行之监督。
九、各机关办理公务预算业务人员之指挥及监督。
十、其他有关公务预算事项。
第 9 条(基金预算处)
基金预算处掌理事项如下:
一、筹编附属单位预算所需事实之调查、增进经营与财务效能之研究及建议。
二、附属单位预算筹编原则、事业计画总纲、预算编制办法及预算书表格式之研订。
三、附属单位预算之审核、综计及汇编。
四、附属单位预算执行及特种基金管理相关法规之拟订。
五、附属单位预算固定资产投资、资金转投资、长期债务举借与偿还计画之评估及成本效益分析。
六、附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形之督导、调查、分析及考核。
七、直辖市、县(市)政府附属单位预算编制及执行之监督。
八、行政法人、各机关经管信托基金及政府捐助成立之财团法人预算相关事项。
九、办理附属单位预算业务人员之指挥及监督。
十、其他有关附属单位预算事项。
第 10 条(会计决算处)
会计决算处掌理事项如下:
一、会计与决算法规之拟订、修正、废止及解释之研议。
二、总会计制度之设计、核定及颁行;各机关及特种基金会计制度之核定。
三、总会计报告、总决算及附属单位决算格式之研订及汇编。
四、各机关与特种基金会计报告格式之研订及审编;整体性预算执行情形之控管。
五、各机关与特种基金会计制度实施状况及决算办理情形之查核。
六、直辖市、县(市)政府会计及决算事务之监督。
七、 行政法人、各机关经管信托基金及政府捐助成立之财团法人会计决算相关事项。
八、内部审核、政府采购监办及财物会计事务等相关法规之拟订。
九、各机关办理会计、决算业务人员之指挥及监督。
十、其他有关政府会计、决算及内部审核事项。
第 11 条(综合统计处)
综合统计处掌理事项如下:
一、统计法规与统计标准之拟订、修正、废止及解释之研议;各机关统计工作之指挥、监督及管理。
二、国民所得统计之编布及分析。
三、总资源供需之估测及分析。
四、产业关联统计之编布及分析。
五、物价统计之编布及分析。
六、社会指标统计之编布及分析。
七、绿色国民所得统计之编布及分析。
八、家庭收支统计之编布及分析。
九、综合统计资料库建置维护及统计资讯服务事项。
十、其他有关统计事项。
第 12 条(国势普查处)
国势普查处掌理事项如下:
一、普查与抽样调查方案之审订、实施计画及经费预算之核议。
二、农林渔牧业、工商、服务业、人口与住宅普查之举办、统计及分析。
三、民间人力供应、劳动力结构、就业与失业之调查统计及研究分析。
四、薪资、工时、员工进退与劳动生产力之调查统计及研究分析。
五、普查地理资讯系统与普查资料库之建置及维护。
六、国富统计之编布及研究分析。
七、办理普查时设置临时组织之规划、指导、监督与所需人员之借调、组训及管理。
八、基层统计调查网之建置及管理;办理普查与抽样调查之各级调查统计人员之指挥及监督。
九、其他有关普查及抽样调查事项。
第 13 条(主计资讯处)
主计资讯处掌理事项如下:
一、政府主计资讯应用服务策略规划及协调推动。
二、政府主计资讯共用软体之开发及推行。
三、中央政府公务机关、特种基金岁计、会计业务资讯作业之整体规划及推动。
四、直辖市、县(市)政府岁计、会计业务资讯作业之整体规划及推动。
五、统计业务、基本国势调查与抽样调查业务资讯作业之整体规划及推动。
六、主计人事业务资讯作业之整体规划及建置。
七、总处资讯应用环境之规划及管理。
八、总处资通安全之规划及推动。
九、其他有关主计资讯事项。
第 14 条(秘书室)
秘书室掌理事项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书、档案之管理。
二、出纳、财务、营缮、采购及其他事务管理。
三、国会联络、媒体公关事务之政策规划、研拟、执行及管考。
四、工友(含技工、驾驶)管理。
五、不属其他各处、室事项。
第 15 条(人事处)
人事处掌理总处人事管理及全国主计人事管理事项。
第 16 条(政风室)
政风室掌理总处政风及交办事项。
第 17 条(会计室)
会计室掌理总处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 18 条 (分层负责)
总处处理业务,实施分层负责制度,依分层负责明细表逐级授权决定。
第 19 条(主计会议)
总处设主计会议,由主计长、副主计长、主任秘书及主计官组织之。主计长为主席,主计长缺席时由副主计长代理之。总处各单位主管及各机关主办岁计、会计、统计人员,对于有关其职掌之事项,得列席会议。
主计会议之职权如下:
一、各机关主办岁计、会计、统计人员任免之审定。
二、岁计、会计、统计法规、方案及制度设计之审议。
三、各机关岁计、会计、统计组织编制之审议。
四、各主计官或单位主管提议事项之审议。
五、主计长交议事项之审议。
第 20 条(常设性任务编组)
总处设下列常设性任务编组,其内部组设及主管权责,另以设置要点定之:
一、主计人员训练中心:办理全国主计人员训练业务,置执行长一人,由适当人员担任。
二、法规会:办理总处法制业务,置执行秘书一人,由适当人员担任。
三、国民所得统计评审会:办理国民经济会计、全国总供需估测、家庭收支与所得分配统计方法之改进与审议,及相关统计结果之评审事项。
第21条(实施日期)
本规程自中华民国101年2月6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