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主计总处处务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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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主计总处处务规程
订定于民国101年2月6日
2012年2月6日
2012年2月6日
行政院主计总处主人字第1010002039A号令
有效期:民国101年(2012年)2月6日至今

中华民国101年2月6日发布行政院主计总处主人字第1010002039A令发布订定条文21条,自中华民国101年2月6日实施

第 1 条(目的)

行政院主计总处(以下简称总处)为处理内部单位之分工职掌,特订定本规程。

第 2 条(主计长和副主计长职责)

主计长综理总处业务,并指挥、监督所属人员;副主计长襄助主计长处理总处业务。

第 3 条(主任秘书权责)

主任秘书权责如下:

一、文稿之综核及代判。

二、机密及重要文件之处理。

三、各单位之协调及权责问题之核议。

四、重要会议之筹办。

五、其他交办事项。

第 4 条(主计官)

主计官权责如下:

一、岁计、会计、统计、主计资讯及主计人事法规之研议。

二、岁计、会计、统计、主计资讯与主计人事制度、方案之规划及审议。

三、岁计、会计、统计、主计资讯学术性文件及专案研究之审议。

四、出席主计会议及其他有关会议。

五、其他交办事项。

第 5 条(参事权责)

参事权责如下:

一、法令及重要文稿之审核。

二、施政计画之研议及会核。

三、政策、法令实施之检讨。

四、跨单位业务之协调及整合。

五、其他交办事项。

第 6 条(各处、室)

总处设下列处、室:

一、综合规划处,分四科办事。

二、公务预算处,分八科办事。

三、基金预算处,分五科办事。

四、会计决算处,分四科办事。

五、综合统计处,分八科办事。

六、国势普查处,分七科办事。

七、主计资讯处,分五科办事。

八、秘书室,分三科办事。

九、人事处,分四科办事。

十、政风室。

十一、会计室。

第 7 条(综合规划处)

综合规划处掌理事项如下:

一、主计政策、法令及措施之研拟、规划及协调。

二、主计制度之综合规划及研究发展。

三、总处施政计画之汇编及管制考核。

四、总处法制业务之管理。

五、总处行政效能、为民服务工作与服务品质之规划、推动及协调。

六、总处重要会议之综合汇办及业务报告之汇编。

七、政府内部控制制度之综合规划及研究发展。

八、政府内部控制制度之推动及督导相关事项。

九、其他有关综合规划事项。

第 8 条 (公务预算处)

公务预算处掌理事项如下:

一、预算法规之拟订、修正、废止及解释之研议。

二、筹编预算所需事实之调查与增进公务、财务效能之研究及建议。

三、中程预算收支之筹划、资源分配及预算筹编原则、预算编制办法等相关规定之研订。

四、单位预算之审核与有关岁入、岁出、融资财源之核议及总预算之汇编。

五、追加预算及特别预算之审编。

六、公务预算执行相关法规之拟订、督导、调查及考核。

七、各机关分配预算之核定、动支第一预备金之备案、动支第二预备金及申请保留经费之核议。

八、中央对地方补助机制之研议与一般性补助款之执行及控管;直辖市、县(市)政府公务预算编制及执行之监督。

九、各机关办理公务预算业务人员之指挥及监督。

十、其他有关公务预算事项。

第 9 条(基金预算处)

基金预算处掌理事项如下:

一、筹编附属单位预算所需事实之调查、增进经营与财务效能之研究及建议。

二、附属单位预算筹编原则、事业计画总纲、预算编制办法及预算书表格式之研订。

三、附属单位预算之审核、综计及汇编。

四、附属单位预算执行及特种基金管理相关法规之拟订。

五、附属单位预算固定资产投资、资金转投资、长期债务举借与偿还计画之评估及成本效益分析。

六、附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形之督导、调查、分析及考核。

七、直辖市、县(市)政府附属单位预算编制及执行之监督。

八、行政法人、各机关经管信托基金及政府捐助成立之财团法人预算相关事项。

九、办理附属单位预算业务人员之指挥及监督。

十、其他有关附属单位预算事项。

第 10 条(会计决算处)

会计决算处掌理事项如下:

一、会计与决算法规之拟订、修正、废止及解释之研议。

二、总会计制度之设计、核定及颁行;各机关及特种基金会计制度之核定。

三、总会计报告、总决算及附属单位决算格式之研订及汇编。

四、各机关与特种基金会计报告格式之研订及审编;整体性预算执行情形之控管。

五、各机关与特种基金会计制度实施状况及决算办理情形之查核。

六、直辖市、县(市)政府会计及决算事务之监督。

七、 行政法人、各机关经管信托基金及政府捐助成立之财团法人会计决算相关事项。

八、内部审核、政府采购监办及财物会计事务等相关法规之拟订。

九、各机关办理会计、决算业务人员之指挥及监督。

十、其他有关政府会计、决算及内部审核事项。

第 11 条(综合统计处)

综合统计处掌理事项如下:

一、统计法规与统计标准之拟订、修正、废止及解释之研议;各机关统计工作之指挥、监督及管理。

二、国民所得统计之编布及分析。

三、总资源供需之估测及分析。

四、产业关联统计之编布及分析。

五、物价统计之编布及分析。

六、社会指标统计之编布及分析。

七、绿色国民所得统计之编布及分析。

八、家庭收支统计之编布及分析。

九、综合统计资料库建置维护及统计资讯服务事项。

十、其他有关统计事项。

第 12 条(国势普查处)

国势普查处掌理事项如下:

一、普查与抽样调查方案之审订、实施计画及经费预算之核议。

二、农林渔牧业、工商、服务业、人口与住宅普查之举办、统计及分析。

三、民间人力供应、劳动力结构、就业与失业之调查统计及研究分析。

四、薪资、工时、员工进退与劳动生产力之调查统计及研究分析。

五、普查地理资讯系统与普查资料库之建置及维护。

六、国富统计之编布及研究分析。

七、办理普查时设置临时组织之规划、指导、监督与所需人员之借调、组训及管理。

八、基层统计调查网之建置及管理;办理普查与抽样调查之各级调查统计人员之指挥及监督。

九、其他有关普查及抽样调查事项。

第 13 条(主计资讯处)

主计资讯处掌理事项如下:

一、政府主计资讯应用服务策略规划及协调推动。

二、政府主计资讯共用软体之开发及推行。

三、中央政府公务机关、特种基金岁计、会计业务资讯作业之整体规划及推动。

四、直辖市、县(市)政府岁计、会计业务资讯作业之整体规划及推动。

五、统计业务、基本国势调查与抽样调查业务资讯作业之整体规划及推动。

六、主计人事业务资讯作业之整体规划及建置。

七、总处资讯应用环境之规划及管理。

八、总处资通安全之规划及推动。

九、其他有关主计资讯事项。

第 14 条(秘书室)

秘书室掌理事项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书、档案之管理。

二、出纳、财务、营缮、采购及其他事务管理。

三、国会联络、媒体公关事务之政策规划、研拟、执行及管考。

四、工友(含技工、驾驶)管理。

五、不属其他各处、室事项。

第 15 条(人事处)

人事处掌理总处人事管理及全国主计人事管理事项。

第 16 条(政风室)

政风室掌理总处政风及交办事项。

第 17 条(会计室)

会计室掌理总处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 18 条 (分层负责)

总处处理业务,实施分层负责制度,依分层负责明细表逐级授权决定。

第 19 条(主计会议)

总处设主计会议,由主计长、副主计长、主任秘书及主计官组织之。主计长为主席,主计长缺席时由副主计长代理之。总处各单位主管及各机关主办岁计、会计、统计人员,对于有关其职掌之事项,得列席会议。

主计会议之职权如下:

一、各机关主办岁计、会计、统计人员任免之审定。

二、岁计、会计、统计法规、方案及制度设计之审议。

三、各机关岁计、会计、统计组织编制之审议。

四、各主计官或单位主管提议事项之审议。

五、主计长交议事项之审议。

第 20 条(常设性任务编组)

总处设下列常设性任务编组,其内部组设及主管权责,另以设置要点定之:

一、主计人员训练中心:办理全国主计人员训练业务,置执行长一人,由适当人员担任。

二、法规会:办理总处法制业务,置执行秘书一人,由适当人员担任。

三、国民所得统计评审会:办理国民经济会计、全国总供需估测、家庭收支与所得分配统计方法之改进与审议,及相关统计结果之评审事项。

第21条(实施日期)

本规程自中华民国101年2月6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