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主计处设置各机关岁计会计统计人员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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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民政府主计处设置各机关岁计会计统计人员条例 | 行政院主计处设置各机关岁计会计统计人员条例(废止) 立法于民国48年3月17日(非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48年(1959年)3月17日 中华民国48年(1959年)3月28日 公布于民国48年3月28日 |
废止,主计机构人员设置管理条例 (民国7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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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各机关办理岁计、会计、统计人员,依本条例规定设置之。
第二条
- 各机关主办岁计、会计、统计人员,分左列各等:
- 一、会计长、统计长,均简任。
- 二、会计处长、统计处长,简任或荐任。
- 三、会计主任、统计主任,荐任或委任。
- 四、会计员、统计员,均委任。
- 各机关及公立学校主办岁计、会计、统计人员,其有不适用前项规定之职称者,依各该机关学校组织法规之所定。
- 佐理人员之职称,由主计处按其实际情形定之。
第三条
- 各机关岁计、会计事务,均由该机关会计长、会计处长、会计主任、会计员主办。其统计事务之简单者,亦归兼办。
第四条
- 各机关统计事务除简单者,依前条规定办理外,均归统计长、统计处长、统计主任、统计员主办。
第五条
- 各机关主办岁计、会计、统计人员,分别对各该管上级机关主办岁计、会计、统计人员负责,并依法受所在机关长官之指挥。
第六条
- 各机关岁计、会计、统计佐理人员,应分别受该机关主办岁计、会计、统计人员之监督指挥。
第七条
- 各机关岁计、会计、统计人员之拟叙级俸由主计处办理之,并行知所在机关。
- 前项人员之俸给及其他应支经费,应由主计处决定行知所在机关编入其预算。
第八条
- 各机关主办岁计、会计、统计人员对于所在机关原定岁计、会计、统计部份之组织,认为有修正之必要者,得拟具修正案呈由该管上级机关主办岁计、会计、统计人员核转主任处核办。
第九条
- 各机关办理岁计、会计、统计人员之办事细则由主计处分别定之。
第十条
-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