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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主计处设置各机关岁计会计统计人员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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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政府主计处设置各机关岁计会计统计人员条例 行政院主计处设置各机关岁计会计统计人员条例(废止)
立法于民国48年3月17日(非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48年(1959年)3月17日
中华民国48年(1959年)3月28日
公布于民国48年3月28日
废止,主计机构人员设置管理条例 (民国70年)

中华民国 32 年 12 月 30 日 制定12条
中华民国 33 年 1 月 14 日公布
中华民国 48 年 3 月 17 日 修正前[国民政府主计处设置各机关岁计会计统计人员条例]为本法
并修正全文10条
中华民国 48 年 3 月 28 日公布
中华民国 70 年 12 月 15 日 废止10条
中华民国 70 年 12 月 28 日公布

第一条

  各机关办理岁计、会计、统计人员,依本条例规定设置之。

第二条

  各机关主办岁计、会计、统计人员,分左列各等:
  一、会计长、统计长,均简任。
  二、会计处长、统计处长,简任或荐任。
  三、会计主任、统计主任,荐任或委任。
  四、会计员、统计员,均委任。
  各机关及公立学校主办岁计、会计、统计人员,其有不适用前项规定之职称者,依各该机关学校组织法规之所定。
  佐理人员之职称,由主计处按其实际情形定之。

第三条

  各机关岁计、会计事务,均由该机关会计长、会计处长、会计主任、会计员主办。其统计事务之简单者,亦归兼办。

第四条

  各机关统计事务除简单者,依前条规定办理外,均归统计长、统计处长、统计主任、统计员主办。

第五条

  各机关主办岁计、会计、统计人员,分别对各该管上级机关主办岁计、会计、统计人员负责,并依法受所在机关长官之指挥。

第六条

  各机关岁计、会计、统计佐理人员,应分别受该机关主办岁计、会计、统计人员之监督指挥。

第七条

  各机关岁计、会计、统计人员之拟叙级俸由主计处办理之,并行知所在机关。
  前项人员之俸给及其他应支经费,应由主计处决定行知所在机关编入其预算。

第八条

  各机关主办岁计、会计、统计人员对于所在机关原定岁计、会计、统计部份之组织,认为有修正之必要者,得拟具修正案呈由该管上级机关主办岁计、会计、统计人员核转主任处核办。

第九条

  各机关办理岁计、会计、统计人员之办事细则由主计处分别定之。

第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法律非现行条文,依据中华民国《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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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废止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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