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人事行政总处公务人力发展学院组织法
外观
行政院人事行政总处公务人力发展学院组织法 立法于民国106年3月31日(现行条文) 2017年3月31日 2017年4月19日 公布于民国106年4月19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600047151号令 有效期:民国106年(2017年)7月7日至今 |
|
第一条 (立法目的)
- 行政院人事行政总处为办理行政院所属机关与地方机关公务人力训练及发展业务,特设公务人力发展学院(以下简称本学院)。
第二条 (掌理事项)
- 本学院掌理下列事项:
- 一、行政院所属机关及地方机关中高阶公务人员在职培训发展之执行。
- 二、行政院重要政策及法令研习之执行。
- 三、行政院所属机关及地方机关人事人员训练之执行。
- 四、行政院所属机关与地方机关公务人力数位学习及终身学习之执行。
- 五、国内外训练发展相关组织交流合作之规划及执行。
- 六、公务人力资源管理及发展之研究。
- 七、行政院所属机关与地方机关公务人力训练之谘询及辅导。
- 八、其他有关行政院所属机关与地方机关公务人员之训练及发展事项。
第三条 (正、副院长之设置)
- 本学院置院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三职等;副院长一或二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
第四条 (各职称之官职等及员额)
- 本学院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第五条 (施行日)
-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