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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人事行政总处公务人力发展学院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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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人事行政总处公务人力发展学院组织法
立法于民国106年3月31日(现行条文)
2017年3月31日
2017年4月19日
公布于民国106年4月19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600047151号令
有效期:民国106年(2017年)7月7日至今

中华民国 106 年 3 月 31 日 制定5条
中华民国 106 年 4 月 19 日公布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600047151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5 条;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华民国 106 年 7 月 7 日施行中华民国一百零六年七月七日行政院院授人组字第10600489061号令发布定自一百零六年七月七日施行

第一条 (立法目的)

  行政院人事行政总处为办理行政院所属机关与地方机关公务人力训练及发展业务,特设公务人力发展学院(以下简称本学院)。

第二条 (掌理事项)

  本学院掌理下列事项:
  一、行政院所属机关及地方机关中高阶公务人员在职培训发展之执行。
  二、行政院重要政策及法令研习之执行。
  三、行政院所属机关及地方机关人事人员训练之执行。
  四、行政院所属机关与地方机关公务人力数位学习及终身学习之执行。
  五、国内外训练发展相关组织交流合作之规划及执行。
  六、公务人力资源管理及发展之研究。
  七、行政院所属机关与地方机关公务人力训练之谘询及辅导。
  八、其他有关行政院所属机关与地方机关公务人员之训练及发展事项。

第三条 (正、副院长之设置)

  本学院置院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三职等;副院长一或二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

第四条 (各职称之官职等及员额)

  本学院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第五条 (施行日)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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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法律现行条文,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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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以行政院令特定同日施行的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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