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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人事行政总处地方行政研习中心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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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地方行政研习中心组织条例 行政院人事行政总处地方行政研习中心组织法(废止)
立法于民国100年10月28日(非现行条文)
2011年10月28日
2011年11月14日
公布于民国100年11月14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000252491号令

中华民国 100 年 10 月 28 日 制定5条
中华民国 100 年 11 月 14 日公布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000252491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5 条;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华民国 101 年 2 月 6 日施行中华民国一百零一年二月二日行政院院授研综字第1012260096号令发布定自一百零一年二月六日施行
中华民国 106 年 12 月 8 日 废止5条
中华民国 106 年 12 月 27 日公布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600155881号令

第一条 (设立目的及隶属关系)

  行政院人事行政总处为办理地方政府机关公务人员训练业务,特设地方行政研习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

第二条 (权限职掌)

  本中心掌理下列事项:
  一、地方机关中高阶公务人员在职培训业务之执行。
  二、政府重要法制及革新措施转介地方之研习。
  三、地方机关公务人员、人事人员训练、进修之研究及执行。
  四、地方机关公务人员职能评鉴与训练之研究及执行。
  五、地方机关数位学习及终身学习之推动。
  六、地方机关公务人员训练需求调查、训练绩效评估与在地化训练之研究、执行及推广。
  七、地方机关公务人员培训技术、方法与教材之研究及推广。
  八、地方机关公务人员训练之辅导及谘询。
  九、接受委托办理之训练。
  十、其他有关地方机关公务人员之训练事项。

第三条 (首长、副首长之职称、职等及员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三职等;副主任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

第四条 (编制表)

  本中心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第五条 (施行日)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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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以行政院令特定施行日期的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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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废止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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