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人事行政总处地方行政研习中心处务规程
行政院人事行政总处地方行政研习中心处务规程 订定于民国101年2月4日 2012年2月4日 2012年2月4日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局力字第10100240111号令 有效期:民国101年(2012年)2月6日至今 |
中华民国101年2月4日发布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局力字第10100240111号令发布订定全文11条,自中华民国101年2月6日实施 |
第1条(目的)
行政院人事行政总处地方行政研习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为处理内部单位之分工职掌,特订定本规程。
第 2 条(主任和副主任职责)
主任综理本中心业务,并指挥、监督所属人员;副主任襄助主任处理本中心业务。
第 3 条(各组、室)
本中心设下列组、室:
一、教学及发展组。
二、辅导及推广组。
三、数位学习组。
四、秘书室。
五、人事室。
六、会计室。
第 4 条(教学及发展组)
教学及发展组掌理事项如下:
一、地方机关中高阶公务人员之在职培训。
二、地方机关公务人员训练之研究、规划及执行。
三、地方机关公务人员职能评鉴、训练评估与认证之研究、执行及推广。
四、地方机关公务人员训练讲座遴聘与资料库建置运用及课程与教材之发展、研究及搜集。
五、地方机关公务人力资源发展策略之研究。
六、训练技术与方法之研究、评估及运用。
七、训练需求调查之执行、年度训练计画之拟议及训练绩效评估。
八、接受委托办理训练之规划、拟议及执行。
九、本中心业务之综合规划、协调、追踪及管制。
十、其他有关地方机关公务人员训练之教学及发展事项。
第 5 条(辅导及推广组)
辅导及推广组掌理事项如下:
一、行政院重要政策、法令及革新措施转介地方机关之研习。
二、地方机关公务人员在地化训练之研究、执行及推广。
三、地方机关公务人员进修与终身学习之执行及推广。
四、地方机关公务人员训练业务之辅导、谘询及协助。
五、学员之辅导、服务及资料库之建置运用。
六、国内外培训制度之研究、交流及合作。
七、地方机关公务人力资源发展协调联系及策略联盟。
八、地方机关人事人员之研习。
九、地方机关届退公务人员长青座谈会之规划及执行。
十、其他有关地方机关公务人员训练之辅导及推广事项。
第 6 条(数位学习组)
数位学习组掌理事项如下:
一、地方机关公务人员数位学习之规划、辅导及网路平台经营管理。
二、地方机关公务人员数位学习内容之发展及应用。
三、地方机关公务人员多元学习方式之规划及执行。
四、科技辅助学习工具、方法、策略之研究、执行及推广。
五、图书视听典藏、服务、制作及培训刊物出版。
六、培训业务资讯化之规划、推动及维护。
七、其他有关地方机关公务人员之数位学习事项。
第 7 条(秘书室)
秘书室掌理事项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书、档案之管理。
二、议事、出纳、财务、营缮、采购及其他事务管理。
三、国会联络、媒体公关事务之政策规划、研拟、执行及管考。
四、工友(含技工、驾驶)之管理。
五、其他不属其他各组、室事项。
第 8 条(人事室)
人事室掌理本中心人事事项。
第 9 条(会计室)
会计室掌理本中心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 10 条(分层负责)
本中心处理业务,实施分层负责制度,依分层负责明细表逐级授权决定。
第 11 条(实施日期)
本规程自中华民国101年2月6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