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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功能业务与组织调整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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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功能业务与组织调整暂行条例
沿革
中华民国法律
行政院功能业务与组织调整条例

中华民国 99 年 1 月 12 日 制定21条
中华民国 99 年 2 月 3 日公布1.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9900024201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21 条;除第 6、7、11~19 条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外,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均施行至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中华民国一百年四月八日行政院院授研综字第10022603662号令发布第 6、7、11~19 条,定自即日起施行
中华民国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台规揆字第1010154558号公告第 4 条第 1 项、第 2 项所列属财政部“国有财产局”之权责事项,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改由财政部“国有财产署”管辖
中华民国 103 年 12 月 30 日 修正第21条
中华民国 104 年 1 月 14 日公布2.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400002261号令修正公布第 21 条条文
中华民国 104 年 12 月 8 日 修正第21条
中华民国 104 年 12 月 23 日公布3.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400149641号令修正公布第 21 条条文
中华民国 106 年 12 月 8 日 修正第21条
中华民国 106 年 12 月 27 日公布4.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600155861号令修正公布第 21 条条文
中华民国 108 年 12 月 10 日 修正第21条
中华民国 108 年 12 月 31 日公布5.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800141701号令修正公布第 21 条条文
中华民国 110 年 12 月 21 日 修正前[行政院功能业务与组织调整暂行条例]为本法
并修正第21条
中华民国 110 年 12 月 29 日公布6.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1000116331号令修正公布名称及第 21 条条文
(原名称:行政院功能业务与组织调整暂行条例;新名称:行政院功能业务与组织调整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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